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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徐 [1] 作品对哲学的借鉴

——基于术语、思想和方法的考察

 

朱少龙

 

读先生的作品,总是难免要遭遇一些小小的失望。当然,这种“失望”仅仅是一己之私不能得逞而开的玩笑而已。事实是这样的,在阅读的过程中,当我遇到在某个点上没有说清楚、或者缺乏相关背景知识难以理解、或者因论述的抽象而不好理解的时候,我就会想着我可以在这个点上做文章,但是每每总是“失望”,因为最后总会发现我“发现”的问题最终还是会被先生解决了。比如说:当我翻开《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时候,觉得自己可以在物权相关的诚信原则上做文章,可是后来发现在本书的“诚信原则的适用”章节下的“主观诚信的适用”部分其实已经有涉略了,此为失望例子之一;而当我看完《认真对待民法典》,决定自己可以写一篇关于“市民”与“市民社会”的历史源流考的时候,手头上的《市民法与人性论》则以专门的一章论述了这一问题 [2] ,此为失望例子之二。

其实,读先生的作品,总是受益良多,可以用“对知识和智慧的追求的极大满足”来形容。他的作品里面除了会给你一些新知新识(包括发现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法学术语 居然是 先生创出来的 [3] ),不时的还会带给你一些耳目一新的概念和理论,而这些概念和理论往往是由他自己所创的。再有就是先生的视界,首先,先生一人能用 7 种语言工作 [4] ,而这还是他几年前说的,现在的功力又见长,估计已经不止是“ 7 ”了。正是对作为工具的语言的海量掌握,使得先生能够在当年精研了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之后,同时也能把视角深入到拉丁法族,在认识上实现了对罗马法系两大支流的“兼听则明”,从而既能深刻的理解“德国法系”的缺陷,又能汲取拉丁法族的人文主义营养。在这一方面,先生可谓得天独厚,不敢说后无来者,也是前无古人,并且在当下的中国也找不到并列之第二人。其次,先生又有学习过美国合同法和作为富布莱特访问学者到美国研究美国法的经历,这又在一定程度上补全了他的法学知识体系,使得他在研究法学问题的过程中,能够以一种更加宽阔的视野,对诸问题进行更加全面、精到的把握 [5] 。再次,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具有与其他学科间错综复杂的联系。作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中人,应当广泛的涉猎各种科学知识,包括自然科学方面的和人文学科方面的,越广越好,这已经在学界达成了共识。先生很早就开始了这一精神原则的实践,他努力打破学科壁垒,使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均能“为我所用”。 通读 先生的作品,你就会发现它们简直就是纵跨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学科领域的富矿。伽达默尔指出,在与其他信仰和假定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自己的不足并超越之,并在这种对话中实现关于主题的各种不同观点的“视界融合”。先生正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一直在践行着这种超越与“融合”。尤需一提的是他的民法典收藏座右铭:“胸怀祖国,放眼天下;天下智慧,皆为我用。”这样的座右铭其实早已不是单纯的民法典收藏座右铭了,以一种更加宏观的视角诠释,它体现的更是一种学术气度,一种人生态度,一种生命的大格局。

谈到 先生的作品,当然不能仅限于他作为法学家的作品,因为先生还写出了好些优美的文学作品。据说是 朱学勤 先生开创了中国学术界用优美的文笔写枯燥的学术论文的一代先河,这还有待考证,但是显然先生在做的就是富含诗意的法学理论,至于他的纯文学作品,基本上均被收录在《西口闲笔》和《在法学和文学之间 30 年》之中。从中除了能够了解到国外的一些见闻趣事以外,还能通过针砭时弊类的雄文(先生之语)了解到一些中国法学界的内幕和丑态,例如《统一合同法与 1999 年 3-7 月中国之异动》、《认真地为民法典起草者请求国士待遇》等文。但是,对我的触动最大的还是一些 关于 先生的成才史和某一本书的成书史的介绍文章,大概的整理一下,有《从拉丁文重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后记》、《在法盲、法学家与诗人之间》和《我喜欢搞点有诗意的法学理论》等几篇文章,这些文章的意义不在表述,不在让外人了解某个过程,而在于它们的励志层面,我读过他们之后,有一种高山仰止的受鼓舞的感觉,而我第一次被感召就是源于某一次在图书馆总馆觅得的一本旧版《法学阶梯》,看完它的后记后甚为感动。这即是先生的人格魅力之所在。我在想,类似这样的文章完全可以集结出版成励志类的专题书,倘若文章的数量不够是个问题的话,那么创造社的一些社员的成才史也吸收过来,这样出版一本《中国的罗马法学家和他们的创造社》的成才励志书就充足了。

总之,先生的作品就是他个人的成长史和学术史,而读他的作品则是在小“失望”与大满足的穿梭之间,获取知识,开启智慧。

一、对哲学的理解

当我拿到这样一个题目的时候,有种“出身害死人”的感觉——谁让我本科学的是哲学呢,所以大家就都很客气的把这个题目让了过来。但是,以我个人对“哲学”的一知半解,以我对“老徐作品”的一知半解,这样的题目着实让我汗了一大把。

首先,关于题目中的“哲学”二字的认识和界定就是一个令人头大的难题。孰不知,哲学系的学生最无奈的就是遇到一个人问他“哲学是什么?”而他们更愿意告诉你的往往是“哲学不是什么。”现在就让我先试着耙梳一下哲学史上对哲学的界定吧。

1 、哲学何谓

按照海德格尔的考证和说法,古希腊早期思想家赫拉克利特 (Heraclitus ,约 544B.C.—483B.C.) 最早用了一个可以译为“爱智慧的”的形容词,但是这个词出现的时候还没有后来所说“哲学”这个名词。“哲学”的希腊字的拉丁文就是 Philosophia ,原来的“爱智慧的”那个形容词和后来所说的“哲学的”不是一个意思。在赫拉克利特那里,是指人对万物(一切存在着)合而为一的一种和谐一致的意识。所以,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那个时期的“哲学”就是“爱智慧”的意思。 赫拉克利特以后的智者学派,把智慧和人变成了彼此外在的东西,把智慧变成一种外在的概念而需要加以追求的东西。哲学不再是先前的“爱智慧”的意思,而是对哲理渴望和追求。后世意义的“哲学”由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最终实现,他们说:“哲学就是追问当存在者存在时,存在者是什么。”黑格尔在肯定和赞赏柏拉图关于哲学以把握普遍性 、理念为自己的任务的思想时说:“认识理念就是哲学的目的和任务。”而其实这种哲学是以进入诸如普遍性、特殊性、本质、现象、质、量等一些抽象概念的王国为目标的的学问,西方现当代哲学家把这种传统叫做“概念哲学”。对哲学的这种界定,在西方统治了几千年,一直到黑格尔死后,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西方现当代哲学才改变了这种界定。在中国,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宣传的哲学(主要是继受的前苏联马哲,还有就是经此马哲改造的西方的哲学)基本上属于西方传统的“概念哲学”的框架。 [6] 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归结于马克思,因而也不是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要抛弃所有的抽象概念,因为马克思也强调“在现实中实现哲学”,可见他理解的哲学是不脱离现实的。我们需要的是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回到马克思,超越和扬弃“概念哲学”。

正如前面所述,“概念哲学”在西方思想史上持续了几千年,这种时间上的强势加上它本身对抽象概念的追求,哲学家们基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最多的关于哲学的各种各样的不同定义。即使是在今天看来,仍然难以给哲学下一个恰当的定义。哲学本身就具有的反思性,批判性和前瞻性,让每个企图认识它的主体都变得像摸象的瞎子,因而,或许可以采用现象学大师胡塞尔的“悬搁”理念,把哲学的定义悬搁,而更多的汲取哲学中关于人生的反思以及思维方法等方面的营养,黑格尔在《小逻辑》中也说:“(哲学)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

在当代中国的学科体系中,哲学门类下只有一个哲学一级学科,下设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学和科学技术哲学,共 8 个二级学科。这样的学科分类体系虽然也备受非议,但是它毕竟也能够对我们认识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起码帮我对本题的展开设定了问题域。

2 、先生对哲学的态度

先生在自己的作品中也不对哲学下定义,他在《什么是民法哲学》的开篇写道“哲学是一种整体的宏观理论,它研究的是绝对的宏观——世界的整体。”这是对哲学的研究视域的表达,而非对哲学做的定义,可见,先生对待哲学的态度也是取它的思维方法等营养为己所用 。然而,我们也可以发现,先生试图对“民法哲学”下定义,但是这一定义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先生也说“正因为部门法哲学的这种主观性,它表现出不全面的特征,它不会是一个从首至尾的体系,而是谈论作者的独特经历决定的他认为的重要的问题。” [7] 据此,我认为,先生对“民法哲学”所下的定义也是“不全面”的,更多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 [8]

在《希腊哲学和共和国晚期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影响》 [9] 一文中,它的提纲是这样的:

2.1.1 希腊与罗马的学术接触

2.1.2 希腊逻辑学对罗马法之技术的影响

2.1.3 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内容的影响

2.1.4 结论

从题 2.1.2 和 2.1.3 可见先生是把哲学和逻辑学以一种并列关系分开的,这里的“哲学”可以视为狭义的哲学,而标题中的“哲学”和前述学科分类中的“哲学”则为广义的哲学。我打算从广义的哲学入手,因为在先生作品中广泛涉及了马哲、中哲、外国哲学、逻辑学、伦理学 [10] 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哲学的借鉴

在经过前面的长篇大论的铺垫后,本题打算直奔正题,从哲学的术语、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入手,考察先生的作品中对哲学的借鉴。

1 、对哲学术语 [11] 的借鉴——以《民法哲学》为例

部门哲学的产生,虽然是某具体学科与哲学混合而成的具有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的新事物,但是归根结底它们还是离不开对哲学术语的引入与发展。民法哲学的建构亦脱离不了这种模式。依靠哲学提供的概念工具——术语,先生才能综合统筹 30 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建成自己的民法哲学体系,而这一成果集中体现在新作《民法哲学》 [12] 一书。翻开这本书,既有外国哲学的术语,如人文主义、价值论、认识论、不可知论、白板说、理念论、洞穴假像、理解的前机构;也有中国哲学的术语,如性命境;又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术语,如异化、辩证唯物主义、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再有逻辑学的术语,如全称、特称、单称;更有伦理学的术语,如人性论、性善论、性恶论;还有先生的新人文主义、物文主义。

作为学科的哲学只是用另一套话语描绘世界,而这种话语本身就是一套思维的工具。从更加普遍的意义上讲,当我们学会了使用一门学科的术语来表达我们的思想的时候,我们就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这一学科的思维方法。正如先生所说, “民法思考不仅仅是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的法学知识分子的思考,它还是历史上不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思考。” [13] 民法是科学而不是意识形态。根据术语学的研究成果:科学与语言实际上是并行发展的。 [14] 徐 老师对民法哲学的建构,以及由他所创造的一些新术语,如新人文主义,物文主义,正代表了民法科学研究的新进展。

其实,大部分人最容易忽略了这件事,《民法哲学》的书名以及成书本身就是受了哲学的影响。就像“希腊逻辑学影响了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类型” [15] 一样。而《希腊哲学和共和国晚期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影响》译文的成篇则是直接以精研希腊哲学为基础的(但这已经不是本题所要讲述的内容了)。

2 、对哲学思想的借鉴——以“新人文主义民法观”为例

谈论当下中国的哲学思潮,不得不先从西方的哲学史开始谈起。

哲学的根本问题在人与世界相结合的关系和方式 [16] ,在西哲史上关于这个根本问题的看法,粗略的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层次是把人和万物看成事息息相通、融为一体的关系,人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人与世界万物交融的结果。在这样的世界里,人因世界万物而获得自身的内容,世界万物因人而获得自身的意义。没有世界万物,人是空的;没有人,世界时无意义的。借用中国的术语,叫做“万物一体”或“天人合一”。第二个层次是把人与世界万物的关系看做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是主,世界万物是客,二者分离、对立,相互外在,只是通过人的主动性、主体性对客体加以认识、征服,才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三个阶段是以“主—客”关系为中心做的划分和命名的。在第一个阶段,尚处于不分主体和客体的人与世界浑然一体的关系里,这个阶段称为“前主客体关系的合一”;第二个阶段是“主体—客体”关系的阶段,对个人来说,是指能够区分“你—我”后的较长一个阶段,而对于一个民族或整个人类思想来说,哲学要达到以这一关系为主导原则,往往需要以百年或者千年计的时间。第三个阶段是包括“主体—客体”关系在内而又超越了“主体—客体”关系的阶段,称为“后主客体关系的合一”,一个民族或整个人类思想要经过“主—客”关系以后才能进入到以此为哲学主要原则的阶段。西方哲学史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前的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阶段,属于第一阶段;柏拉图始开“主体—客体”关系之先河,近代哲学的创始人笛卡尔才明确的建立了“主体—客体”的关系式。自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哲学的原则是“主体—客体”的关系,一般称之为“主体性哲学”。从 19 世纪中叶始,西方哲学进入到“后主客体关系的合一”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对“主体—客体”关系发展到极端所造成的弊端 [17] 的一种批判。 [18]

一直到鸦片战争,中国受到了帝国主义的欺凌之后,思想家们才意识到传统的那种不分你我(不分主客体)的思想的弊端,于是才开始大力引进哲学家如笛卡尔、康德等人的“主体性哲学”,强调发挥人的主体性,从而开启了中国哲学发展史的“主体—客体”关系阶段。 20 世纪下半叶开始在我国广为宣传的哲学仍然是属于“主体—客体”关系的框架:哲学的最高任务就是把客体(客观存在)当作独立于作为主体的人以外的存在,通过人的认识能力(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认识客体的普遍规律性。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就是把哲学界定为只是对外在于人的客体之最普遍规律性的追求,但是这种定义已经过时了。哲学已经不再以追求知识体系和外部事物的普遍规律为终极目标,而是讲人对世界的态度,讲人怎样生活在这个世界。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广泛地被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长期以来以僵化的形式钳制着学者们的思想,当然也包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者们的钳制。但是,哲学的发展最终引发了中国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的发展。近二三十年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深刻的变革体现为通过对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的批判和反思,使哲学的出发点从“物质”转移到“实践”, [19] 由于实践是主体的实践,这样就把人的主体性地位凸现了出来。而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重新界定,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确定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抛弃过去错误坚持的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在哲学的深层基础层面承认了人与物的互动关系,否定了物的单纯存在。 [20]

哲学领域的变革总要引发法学领域的变革。但是这种变革不会自发的实现,他需要通过作为主体的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下降”或者“上升” [21] 的两种形式达成。中国民法观的变革,正是先生以他一贯敏锐的触角,最早的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注入了变革后的哲学新思想。凭借着对哲学领域的变革的敏锐洞察和积极借鉴,先生发现并且批判了长期以来统治中国民法学界的以物为中心的世界观,杜撰(先生之语)了“物文主义”的概念。批判不等于建构,所以先生在历史地考察了“人文主义”这一古老的思潮以后,通过提取其中关于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合理要素,吸收“后主客体合一”阶段发扬人的主体性的精神,批判“主体—客体”关系式的弊端,破除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人自我中心主义,引出“人是谦卑的世界中心” [22] 的主张,先驱性地提出了“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这是一种完全的、替代性的、富有建设性的新型理论。至于它的主要内容,详见先生之相关作品。例如:《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什么是民法哲学》、《认真地把人文主义的民法观通俗化》、《“人身关系”流变考》、《再论人身关系》等文章。

3 对哲学方法的借鉴——以民法调整对象 二元结构理论的调整范围 为例

先生对中国的民法典编纂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从根本上取决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解。为了论证他的民法调整对象二元结构理论的调整范围的科学性,他从作为现代民法起源的罗马法开始追溯,肯定《法学阶梯》的人、物、讼三结构对人法优先于物法的合理安排,至于它的三篇结构,是受实体法与程序法尚不能区分的影响,这只能说是历史的局限,但是仍然可以看得出调整对象中的二元结构,即人—物;倒了德国的潘得克吞体系,它吞没了人法中的人格法,还认为财产关系是民法的第一调整对象,从人法中分离出来的家庭关系是第二位的调整对象,这样,虽然潘得克吞体系的调整对象还是二元结构的,但是相对于罗马法而言,它明显地缩减了人法的范围,在理论上则表现为“人”与“主体”的分裂 [23] ;虽然苏联是潘得克吞体系的继承者和改进者,但是民法倒了苏联人手里,人身关系被彻底的排除出了民法典,出现了财产关系和亲属关系分别立法的格局。 20 世纪 50 年代形成的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而这里的“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并不包括传统的人格和身份,而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和法人就其商号形成的关系。苏联的这一理论最终导致了后来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民法观;新中国中国成立以后,学习苏联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形成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把人身关系的内容描述为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权利,以及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等与人的姓名、荣誉有直接联系、不可转让的权利。“这种传统的人身关系理解把苏联民法理论中的的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合而为一,其涵盖对象被框定为侵权法中的具体人格权以及知识产权法中的创造人身份权,不具有民法上身份的分配性、对偶性。” [24]

先生的这种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历史的把握,是对思想传承的尊重,在哲学方法上则体现为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这一方法要求在认识事物时,要把对事物历史过程的考察与对事物内部逻辑的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逻辑的分析应以历史的考察为基础,以达到客观、全面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目的。历史既是连续性的,又是非连续性。把握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在历史上的变迁,才能明确其调整范围的变化,从而赋以新的时代精神和要求,发展新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建构新型的民法观,指导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进行。

类似于这样的方法还很多,比如,先生多次强调 学习罗马法就要去看它的第一手资料,而不是从中国或者英美等其他的作者著述中去寻找。

三、与先生商榷

虽说 成大业者集大成 ,但是集大成者也未必是成大体系的。不过,起码的要在他所阐释的范围内做到逻辑上的连贯与一致。当然,这仅仅是对结果的要求。而在向着集大成迈进的过程中,则难免会有一些相互矛盾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观点的此起彼伏。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人正是因为有了矛盾的想法,才会引发思考,从而提供成就思想,造就思想家的可能性。

先生关心功利目的之外的学问,为杂学,又有出国深造经历,他的知识背景和价值观念显得更加多元化,所以,我认为,有些时候在他那里出现一些观点的矛盾就成了理所应当之事,反倒是如果没有矛盾出现,那就极不正常了。一名好的学者贵在遭遇矛盾,并且很好地予以解决。先生曾说“科学研究的本质就是斤斤计较甚至‘两两'计较,一毫一刻都要算的清清楚楚。” [25] 我打算就看书过程中感觉比较迷糊的地方表达一点自己的看法,虽然对贻笑于大方之家的风险有诸多担心,但是本着一丝较真的劲头,我也硬着头皮上了。以下提出几处个人认为可以商榷的地方,请评正。

1 、“异化”概念之真义

“异化”一词在国内往往是在马哲语境下使用的,这是马克思著名的“劳动异化”理论传播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异化是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主要根源是私有制,最终根源是社会分工固定化。在异化中,人丧失能动性,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甚至畸形发展。虽然异化一词在当下的使用已不限于原先的劳动理论,但是其内涵依然 没有改变。王若水指出,异化是“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活动而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然后这个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转过来反对主体本身。”这是目前在国内最为科学的解释。

该词在先生的书中首次出现,是在《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406th 页的《什么是民法哲学》篇。原文为:“部门哲学的产生,引发哲学概念的 异化 :哲学本是关于世界之整体的学问,现在,在哲学的中心词前加一个前缀后,变成了关于局部的学问。”在这一文本中,“异化”的使用是为了说明哲学概念与部门哲学概念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并没有产生对立面,也没有发生“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转过来反对主体本身”的情况,起码我们从这一社考题目“论老徐作品对哲学的借鉴”可以看出,先生是把哲学作为另一个独立领域看待的,并且也没有否定它的意思,否则也不会有“借鉴”一说。

在《什么是民法哲学》篇,最晚被引用的注释为 2004 年王利明主编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该书之序言则定稿于 2005 年 8 月 10 日 ,而该书的出版则于 2007 年 1 月,可见,此文之定稿应早于 2007 年,甚至应该是早于 2005 年。在作为民法哲学之专著的《民法哲学》,完全是对以往所有具有理论高度的思想的系统化成果。该书出版于 2009 年 4 月,《什么是民法哲学》一文作为该书的代序言继续出现,而“异化”的使用仍同前书,使我有理由 相信徐 老师对异化这一词的理解是一以贯之的,并没有发生认识上的改变。

“异化”一词出现于不管是在作为文集性质的《民法典与民法哲学》,还是出现于体系书性质的《民法哲学》,由于文章立意的哲学大背景,因此,对“异化”的使用应该是作为哲学术语使用,而不应该把它等同于“变异”、“变化”、“改变”之类的一般词汇,出现在严肃的文章之中。起码在我看来,这样是不够准确的。在文章的另一处,也出现了“异化”一词,即“但人文主义很快被 异化 ,演变为唯物主义” [26] 一句中,结合同一段段末“结果人文主义被自己放出来的物质恶魔吞没了,被唯物主义取代”,可以发现先生在这个地方对“异化”的把握就准确多了。但是,关于人文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关系论述则出现了问题,请看下一题。

2 、“唯物主义本身是就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 [27]

首先,我想先顺着先生的思路说明他关于人文主义和唯物主义出现的先后顺序的两种不同思路。在《什么是民法哲学》一文,先生说“它(人文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的意大利,是对中世纪的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的否定。” [28] 而在同一节中又很快的说“古罗马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硫善就是极为否定神的存在及其权威的”,按照这种思路,由于古罗马早于文艺复兴,唯物主义的出现应当早于人文主义。而另一句话,即前面引用过的“但人文主义很快被 异化 ,演变为唯物主义”,按照这句话,你是不是可以读出唯物主义是由人文主义演变的?这样的话是不是说人文主义的出现要早于唯物主义?所以,这个地方是有问题的。

如果说“演变”一词不是作为“从前者产生后者”的意思使用,那就得接受唯物主义的出现早于人文主义的说法,这样它就要被解释为“替代”——“但人文主义很快被 异化 ,被唯物主义所替代。”这样引发的连锁反应是“异化”一词在这里的使用就显得不准确了。

其次,正如前面所引述的内容,人文主义和唯物主义的相似之处都在于否定神的存在及其权威,它们都是作为反对神文主义的一个流派出现,区别在于人文主义通过确认人的存在及价值否定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唯物主义则通过追问世界的物质本源从而否定神本中心论,如果因为它们共同反对神文主义而得出“唯物主义本身是就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

3 、“所有权是一切法律的核心问题”

据拉德布鲁赫和我妻荣的观点,债权优位,应该可以理解为债权的地位高于所有权的地位,那么“所有权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最终会不会被动摇?

拉德布鲁赫谈到:在静态的社会中物权是目的,债权仅仅是手段;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债权本身成为法律生活之目的,故取得了优先地位。 [29] 我前段时间在 尹田 老师的书上见到他极力推荐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但是一时之间找不到这本书,所以至今也还没有机会翻阅,因而也就不能知道里面是如何阐述其主题的。至于拉德布鲁赫的的观点是在先生的书上才首次见到。他区分了静态和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两种不同情况的物债关系,倘若把“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理解为“动态的社会”,那在动静的对等情况下,在理论上就没有那么容易确定何者处于优先地位,但是我们基于现有的历史及当下的现实,却可以断定后者为优位,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否定“所有权是一切法律的核心问题”?而实际上拉氏是以“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为前提而说的债权优势地位的,他是不是还考虑了“非经济生活”部分的物权?而这部分并不适用“债权优势地位”一说。

四、结语

通读 先生的作品,有四得:一得知识和理论;二得美的享受;三得思维方法;四得精神感召和激励。通过学 习 先生作品的学术部分,知道了诚信原则的演化史: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和裁判诚信的分立与统一,遇到了自学习法律以来一直无法完整把握的诚信原则的适用体系,能够分清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急速地丰富了人身关系法领域的知识,也微微能够理解民法典编纂形式背后隐藏的民法观,除了法学部分的知识以外,当然也有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新知识。而欣赏先生的作品,很多时候就是徜徉于法学和文学之间,获得美的享受。先生的强大思辨能力也是有目共睹的,这应当归功于他一直以来对理论的孜孜追求。他看待问题的方式,立论或者反驳,都显得那么有理有据,那么具有说服力。说到先生的人格,他做的是功利之外的学问,敢于揭露学术界的丑陋,在功成名就之后,仍能安心的在自己的学术田野上耕耘不辍。企望在接下去的并不多的时光里,沉下来好好跟着先生做人、做学问。“人生朝露,艺术千秋”( Art longa,vitabrevis) ,人生何其有限,而知识和智慧的绿野何其广袤,然而我们还是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任何学问高到深处都是哲学(狭义上的哲学)。离开文本中的具体字眼,就很难说是谁借鉴了谁了。像先生这种学问已经做到深处的学者而言,倘若你不是对哲学的术语、思想和方法有那么一知半解的了解的话,恐也难说他的作品中借鉴了多少哲学的东西。

先生是法学家,也是哲学家。

后记:

在有限的时间里,我原本就没有打算写成严格意义上的论文,所以就有了这篇四不像。先生为我们提供了那么多的作品,我想我是希望自己也有点东西反馈吧!边写边想,边想边写,有时候是个人的感受,这部分就有点像随笔;而有时候又是正儿八经地讨论问题,这部分又有点像论文——我想在三天的时间里,先生也不会强求我们一定得写成论文吧,而且,通知上的措辞用的也不是论文而是考题。未曾这么专心的写过这么一篇长文,以至于自我感觉文章脉络这么清晰,因而也对这篇文章自我感觉良好了起来。当我校对完最后一个字的时候,感觉自己的法学知识获得前所未有的膨胀,而本科四年的所学也在这个过程中清晰了起来。

借用先生的一个书名,我把这篇文章另外取了一个小名:《在法学与文学之间 3 天》。

 

[1] 该题为徐老师所给,不敢改动。出于对老师所应该有的敬重,以下全以先生称呼 .

[2] 见《市民法与人性论》第二章整章、《民法哲学》第七章第二节整节或《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P281-288.

[3] 例如,“物文主义”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民法的定义问题 .

[4] 见《在法学与文学之间 30 年》附篇部分 ,P427.

[5] 例证见《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第 228 页先生对梁慧星老师的“‘松散式'思路‘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批判。这一批判充分体现了先生了解美国法的好处 .

[6] 见 张世英著《新哲学讲演录》(第二版)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P7-8.

[7] 见《民法哲学》 ,P10.

[8] 先生对民法哲学所下的定义为:“对民法的一种宏观观察和观察者建构的独特的价值体系”或“某个学者的独特经历和学术背景决定的他对民法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化研究。”

[9] 见徐国栋著《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目录及文本 P133-164.

[10] 关于伦理学方面的内容,先生集中在《人性论与市民法》作了讨论。先生作品所涉内容繁多,我这里只是点出 , 在接下去的文字中可能并不会面面俱到 .

[11] 原本用的是“概念”,但是按照“术语学”的观点,修正为“术语”,副标题处也是据此而改。参考冯志伟著《现代术语学的主要流派》 , 《科技术语研究》 [J],2001 年 01 期 .

很庆幸自己在写作这一题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新的领域:术语学。当我深入的思考概念,或者说术语是否会在学科之间发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想起自己以及他人偶尔会谈到的学科语言(术语)对思维的影响。我本身学的是哲学,双学位修经济学,现在在学法学,平时又为杂学,因而自发的就有一种认知上的倾向:认为在很多时候,术语就是思维方式。今天新知识,术语学,它的主要观点是:“科学与语言实际上是并行发展的。”从中获得的求知的那种满足感,当真快哉 !

[12] 目前这在国内是唯一一本冠以民法哲学的书。李锡鹤自 2000 年出版了《民法哲学论稿》以后, 2009 年又出了一本书《民法原理论稿》 , 我不能确定这是不是再版的时候换了书名了的,由于时间关系未来得及予以求证 , 但不管这样, 2000 年版的仍然只是“稿” .

[13] 见《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P9.

[14] 见郑述谱 著《术语是折射人类思维进化的一面镜子 ——< 比亚韦斯托克宣言 > 阅读笔记》 , 《中国科技术语》 [J],,2007 年 05 期 .

[15] 见《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 ,P148.

[16] 马哲上表述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

[17] 这一弊端只要是指超感性概念的抽象性、极端的个人中心主义、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物统治人以及极端的个人自我中心主义等所造成的对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的破坏,这样的问题在当今的中国也已有明显的表现。见 张世英著《新哲学讲演录》序言 ,P6.

[18] 见 张世英著《新哲学讲演录》序言 ,P2-4.

[19] 为 陈志良的观点,转引自《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 见《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P251.

[20] 为 高德良的观点,转引自前引书 P251-252.

[21] 借用先生的“下降型的法哲学家”和“上升型的法哲学家”两个概念 , 见《民法哲学》序言 ,P5.

[22] 语出《民法哲学》序言 ,P14.

[23] 见《 < 绿色民法典草案 > 的基本结构》 , 《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P340.

[24] 见《认真把人文主义的民法观通俗化》 , 《认真对待民法典》 ,P89.

[25] 语出《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 , 《认真地对待民法典》 ,P115.

[26] 《民法哲学》序言 ,P13.

[27] 同前引书 .

[28] 见《民法哲学》序言 ,P11.

[29] 转引自《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P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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