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09年度民法哲学单题示范卷(名词解释部分)

 

吴婷

 

1 、物文主义

物文主义是旧唯物主义在民法中的表现,作为民法哲学的思想基础,是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观相对立的。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把民法解释成经济法,而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用,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解释为以物为中心的所在,从而把民法中的一切与财产无关的内容排斥出去,导致了世界性的民法财产化运动。其在中国表现为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但从技术角度讲,物文主义是部门法运动的产物之一,为贯彻公私法分离的理念,追求一种理论的纯粹性,事实上,也是承认人性的公法性的。

2 、欧盟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

欧盟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实质是作出对生产者责任的延伸规定。该指令的基本理念是所有的产品,包括服务,不论其生产,使用还是处置,都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产生影响,所以,超过 80% 的环境影响跟产品设计有关。因此应当对生产者的责任进行延伸规定,对产品设计进行干预,从这个方面实现环保目标。

3 、 affirmative action

affirmative action 是指纠偏行动或者肯定行动,指由美国联邦政府倡导并推行的旨在消除对少数族裔和妇女的歧视的行动,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的各项歧视,是实现实质平等的一种方式。通过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来达到实质上利益的“拉平”,因此也叫“反歧视行动”、“颠倒行动”。

4 、性命境

这是在谈论人性论时使用的概念。其中“性”是指人能施加干预的主观方面,它包含孟子所讲的那些“善端”,“命”是人由其生物性决定的欲望,或可称之为“恶端”,而“境”指人性的客观方面,指被考察主体所处的物质和社会环境,尤其指资源供给情况。结合人的主客观方面来考察人性的方法为“性命境”人性论。此人性论与单纯从主观方面考察人性的片面理解如性善论、性恶论等相区别,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人性论”,也称函数论式的人性论。

5 、植物人

植物人是指自然人由于大脑受到重创而失去了自主活动能力,包括精神上及体力上的自主活动能力,但是生命体征如心跳、呼吸、脉搏等都能自主地或依靠医疗器械运行。植物人分为有希望恢复精神及身体健康的和不能恢复的两种。后一种其实就是脑死亡,即脑组织不可逆转地坏死。对于脑死亡的植物人来说,没有恢复意识的可能,也就失去了作为自然人而进行一系列行为的可能,在目前人口与资源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应当采脑死亡为死亡的标准,从而认定脑死亡的植物人死亡,这样可以将宝贵的医疗资源用在更需要的人身上,贯彻“绿色原则”。

6 、阿尔·戈尔

阿尔·戈尔是前美国副总统,他是一个生态主义者,认为当代人应该为未来的人考虑,不仅要维护当代人的利益,还应该维护未来的人的利益,解决人类本身的代际关系问题。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人们还是关心自己的利益比较多一些,存在“本代人中心主义。但戈尔正是边沁所说的那类人:他们喜欢后代胜过现在的一代,喜欢不存在的人胜过存在的人,在那些尚未出生的,也许永远不会出生的后代的利益的借口下折磨活着的人。”在本代人中心主义的现状下,生态主义者的戈尔,竞选总统失败,也是必然的。

7 、厦门 PX 事件

此处略去273字。

8 、市民社会

根据社会契约论,市民社会是原本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根据社会契约论而建成的社会,西塞罗指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态”。显然,在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市民社会的历史解释模式中,市民社会是以城市为依托的政治共同体。

而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从而将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解释模式改变为国家——国家的黑氏形而上学的解释模式,将市民社会改造为国家的一部分,一个私人性质的部分,与之相对立的是公共的部分,进而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人社会

9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由多个国家参与制定的关于控制各国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式气体排放量的国际公约。它第一次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要标准是发达国家少排,发展国家可以多排。并确认清洁发展机制,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国家达到双赢。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