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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罗马私法试卷单题模范之

 解放自由人承受的不利地位 

 

毛 希

 

解放自由人是指奴隶经主人解放而取得自由权的人。解放自由人虽都享有自由身份,但由于其主人身份等不同,他们的公私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与生来自由人具有同样的地位。

因主人的国籍不同和解放方式的不同,解放自由人分为三等,即市民解放自由人,拉丁解放自由人和外国人解放自由人。

市民解放自由人享有限制的市民权,在公权方面没有完全的选举权,只能参加地方选举,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担任高级官吏和元老院议员等荣誉职务。共和国末年前,不能参军入伍。在私权方面,市民解放自由人不能与生来自由人结婚,到公元前 18 年,《优利亚婚姻法》始取消这一限制,但他们仍不能与元老院议员及其子孙结婚,帝政以后,市民解放人中有钱有才者,得因皇帝授予“金戒指权”或颁布“出生恢复令”而取得与生来自由人相等或相仿的权利。

拉丁人解放自由人是由拉丁人解放的奴隶和市民未安全按照市民法规定所解放的奴隶。拉丁人解放自由人的地位与殖民地拉丁人相同,他们在罗马没有公权,在私权方面,没有婚姻权,不能和市民正式结婚,也没有遗嘱权,生前所有财产死后全归恩主。

外国人解放自由人,指外国人解放的奴隶。外国人本身没有市民权,其解放的奴隶当然更不具有市民权,在罗马既无公权也无私权。《艾利亚 · 森体亚法》后,又把曾经犯过重罪而后得到解放的奴隶归入这一类。他们的地位与降服外国人同,比外国人或拉丁解放自由人更为低等,不能在罗马城及其周围 10 里以内居住;永远不能取得市民或拉丁人资格;也不能立遗嘱或取得别人遗嘱的利益。

优帝一世时,废除了以上三种解放自由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奴隶解放后,即可成为自由人,只受限于恩主权。

恩主权主要内容有:( 1 )解放自由人对恩主有尊敬义务,不得对其提起有损名誉之诉讼;

( 2 )恩主贫困时,其有供养义务,被俘或入罪时,有付赎义务,嫁女时,有设嫁妆义务;

( 3 )恩主对解放自由人的遗产有继承权;

( 4 )恩主对未达适婚年龄的男性解放自由人或女性解放自由人,有法定监护权;

( 5 )解放自由人,承担解放时允诺之义务;

( 6 )解放自由人受制于恩主的惩戒权;

( 7 )解放自由人对恩主有重大忘恩负义行为,恩主有权撤销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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