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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罗马私法试卷单题模范之

罗马法中的信托与现代信托制度的关联 

 

于甜甜

 

罗马法上的信托是指被继承人(或遗嘱人)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委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使之代行处分权,不要求严格的法律形式,对受托人只产生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最初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后从法律上认可这一制度(奥古斯都),并出现了非常审判,甚至负责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官。

而现代信托制度主要源于英国,是指出托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并令其将这部分财产的受益转交给第三人的一种制度,通常信托是基于受托人的信用基础而存在的,因此得获此名。现代信托制度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己的意愿使用、处分受托之财产,其权利义务受信托合同以及法律的约束,由法院负责对信托案件的审理。

从两者的性质看,罗马法上的信托制度表现为一种死因财产处置行为,某种意义上讲实为遗产执行的一种方式。受托人实际上类似遗嘱执行人;而现代信托制度不以遗嘱为前提,不以死亡为成立要件,仅为这一种通过他人令指定人受益的行为。受托人实际行使着受托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将收益交付给指定受益人。从实现的程序和效果来看,罗马法上的信托制度类似于遗赠中的间接遗赠,而现代信托制度则无此含义。

但两者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均以受托人的信用为信托基础,均由受托人代理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等。

从以上方面分析考虑得知,现代信托制度的最根本本源,即其最早追朔可以源于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和范围上的扩大,总的来说,罗马法信托制度的影响仍是巨大的,为后世法律提供了一个意义重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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