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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就res comunis omnium 和 res publicae 两个词的含义做出解答

 

 

++问

 

徐 老师 : 您好 !

 

我想请教在罗马法上 res comunis omnium 与 res publicae 这两个概念是如何发展来的 , 它们的主要特征和区别是什么 , 翻译成为汉语的什么对应概念较为合适 ?

我在查找罗马法关于水资源方面的调整法律时遇到的问题 , 找了一些资料 , 没有明白 , 请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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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答

 

++

 

你好。

谢谢你提出的问题。

R es comunis omnium 是 “ 所有人的共有物 ” 的意思 ,这里的“所有的人”( omnium )指地球上的所有居民,不以罗马人为限,因此,可以把这种物叫做“全人类共有的物”。包括空气、流水、海洋、海滨等,它们有的属于自由的财货,有的属于跨国的客体,把它们圈定为私人财产或某国的全部成员的财产,要么违背事理之性质,例如,一个外国人来到内国,你不让他呼吸内国的空气,他马上会死,为了人道的理由,你必须承认空气的全人类共有的物的地位。作为罗马人,你宣布地中海是罗马人的公共财产,可以,但地中海是个国际海,你这样宣布了,地中海的一些地方照样被别国占据,因此,出于“不能”,你也只能承认这个海是全人类的财产。

Res publicae 是个著名的词 ,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它是 “ 国家 ”的意思。 这个词还有各种来源不一的罗马民族构成成分混为一体的意思。罗马人由拉丁、萨宾、埃特鲁斯等种族构成,在它们充分混合前,人们总是习惯说“拉丁人的物”、“萨宾人的物”、“埃特鲁斯人的物”等, Res publicae 的术语旨在消除这种 “你的”和“我的”之分,建立统一的民族意识。 Res publicae 在私法上,却是“公有物”的意思,这种物的主体的范围小多了,只包括罗马人,因此,该术语也写作“ res populi ” ( 人民物,应特指“罗马人民的物” ) ,包括河流、道路、桥梁、广场、剧院等,它们都具有不可流通的性质。都是一些市政服务设施,都假以人力修建,不像“所有人共有的物”一样不假以人力形成。

上述两种物的区别是这样的:“所有人共有的物”是万民法或自然法上的物,“公有物”是市民法上的物。正犹如万民法是全人类共同的法,“所有人共有的物”的主体是全人类;正犹如市民法是某个城邦的全体成员的法,“公有物”的主体是某个城邦的全体成员。后者的主体范围比前者小得多。当然,两者还有如上说过的其他区别。

两个概念如何发展起来的,是个困难的问题。我想,两个概念的对立以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对立为基础,而这两种法的对立又以斯多亚哲学为基础,这种哲学提倡世界主义,万民法由以生。而且它认为全人类都是神的儿女,因此应互相友爱,允许分享彼此的资源(西赛罗说:朋友的一切皆共享),这种观念是 “所有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基础。当然,既然所有的人都是神的儿女,必定都要受神颁布的法律的支配,这种法律就是自然法或万民法。我们知道,万民法与自然法的唯一区别是前者承认奴隶制而后者不承认。据我所知,斯多亚哲学主要由 Posidonius (p ō s ē d ō 'n ē? s, c.135 – c.51 B.C) 在共和末期传入罗马,上述两种物的对立应该是在这个历史时期确立的。

 

“所有人共有的物”的概念代表了一种全球视野,与多数国家的民族主义的狭隘物权(例如,在正在讨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中没有一点这种物的痕迹)立法形成对照,通过网上检索,发现人们多在谈论公海地位问题和环境要素问题时回顾这一概念。你讲到在研究罗马的水资源问题时遇到你对我提出的上述问题,意大利萨萨里大学的乔万尼·罗布兰诺教授有一篇《水的使用与地中海的法》( Uso dell'acqua e diritto nel Mediterraneo.

Uno schema di interpretazione storico–sistematica e de iure condendo )研究这一方面,也张扬 “ 所有人共有的物 ” 体现的世界主义 , 批评现代民族国家立法的狭隘 , 主张回到罗马法的 “ 所有人共有的物 ”的 概念。文章是意大利文的,但愿你懂得这种语言才好。

 

上述解答,完成于匆匆,恐有疏漏,望你和方家指正。

 

徐国栋

 

2005 年9 月21 日 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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