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徐国栋与张家勇就C.8,54/55,3的含意进行的学术通讯
张家勇致徐国栋
徐 老师 :
您好!
您的回信收到。您能够在百忙之中赐予帮助,我万分感谢!我原已引用二手资料以回避无法引用拉丁原文的问题,有了您的帮助,我可以使论证更为“学术”一些了。
不再多絮叨浪费您宝贵的时间。希望有机会能够当面向您表达我最真挚的谢意!
顺颂
秋怡!
张家勇
2005 年8 月27 日 于成都家中
徐国栋致张家勇
张 先生,不必谢,这段弄了我大半天,但由于后面的 “ 姐妹 ” 开头的句子,真不知此段何意?也无过多的时间投入,方便话请告知此段的含义,祝好,徐国栋
张家勇致徐国栋
徐老师:
您的问题我只能依据 Walter Bayer 引用这个规定所作的介绍来说明,大意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讨论很多的规定,它涉及的是附负担的赠与,赠与标的物在某个时间之后再转交给第三人。根据罗马古法( vetus ius ),在受赠人未履行赠与负担的情形,赠与人并不能经由特别的要式口约保证负担的执行 ,而只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在后来,被尊为神的元首们( die ,,divi principes" )出于公平考虑,允许在没有要式口约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诉请履行。戴克里先帝采取更为仁慈的解释,允许受益第三人依扩用诉讼请求受赠人履行赠与负担,并且因此同意提出咨询的马尔切拉作为继承人取得她死去的姐姐的法律地位(其姐死于赠与后负担履行前)。
根据十分通行的学说,提问的马尔切拉的姐姐是赠与负担的受益人,而非赠与人。( Franz Haymann , Die Schenkung unter einer Auflage nach roemischem und deutschem buergerlichen Recht(Frankfurt,1905) 39 ff.;aufs walter Bayer , Der Vertrag zugunsten Driiter: Neuere Dogmengeschichte-Anwendungsbereich-Dogmatische Strukturen(Tuebingen,1995) 22/23ff. )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您满意!
张家勇
2005 年8 月28 日
徐国栋致张家勇
张 老师,我觉得你的解答很棒,能否与我的询问一起发表在我们的网站?罗马法原始文献的许多片断离开了专门研究看不懂,你的解答可以帮助人至少解决其中的一个片断,善莫大焉。署名方式听便。盼复。祝好,徐国栋
张家勇致徐国栋
徐 老师好!
您可以使用该答复,我也只是转述了别人的研究成果而已,如果因此对在这方面有兴趣的任何人所利用,我会象您一样感到高兴。尽管我的研究能力有限,但我总是愿意作一点有益的事情。
不过,由于要公开的原因,我就得更加细致一些。该规定中赠与负担的受益人(死者)究竟是马尔切拉的姐姐还是妹妹确实无从考证。从拉丁文来看,您的译文是 “ 姐妹 ” ;我手头的德文资料使用的是 Schwester ,《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的中文译文是 “ 姐姐,妹妹 ” ,而非 “ 姐妹 ” ,也就是说是阴性单数名词。从逻辑上说,死者要么是马尔切拉的姐姐,要么是其妹妹,而中文的 “ 姐妹 ” 是集体名次,是 “ 复数 ” ,所以我的回复使用了 “ 姐姐 ” 。但是,这样虽符合 “ 先生先死 ” 的一般生活经验,但似乎有些 “ 臆测 ” 了。所以我建议使用 “ 姐(妹) ” 或 “ 姐 / 妹 ” 的用法,这样既忠实于原文,也符合中文习惯用法。如果不是这样,我就还是赞成 “ 姐姐 ” 的称谓,无论如何不使用 “ 姐妹 ” 一词。尽管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我还是想更加认真一些。不知当否?请徐老师指正!
祝您
工作愉快!
张家勇
2005 年 8 月 29 日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