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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来信:
您好。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贵网的存在。这实在是太好了。如您所知,在欧洲几乎每一个法律系都要求学生掌握拉丁语,非仅博士。现在学习中,有几个问题请教。interntio einer formula incerta, condemnatio pecuniaria, ex fide bona, formula certa,quidquid ob eam ex fide bona dare facere oportet,bonae fidei,dare.不知可有中文的拉丁语学习书?另有一问题想求教,即是否在罗马法中存在给付不能。问题烦琐,望请答复。谢谢。
答复:
对于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一些词语的理解interntio einer formula incerta——此处interntio似应是intentio之误拼,意思为“原告请求”,是程式诉讼中要求完成的主要步骤之一。与他词合起来可以理解为:“不确定程式中的原告请求”,指原告请求未对诉讼标的未作出确切的列举。
condemnatio pecuniaria——意为“钱款判罚”,责另被判罚人给付钱款的判罚,它分为确定数额的判罚和不确定数额的判罚。
ex fide bona——可理解为“依诚信”。
formula certa——可理解为“确定的程式”。
quidquid ob eam ex fide bona dare facere oportet——【判处他】依诚信应该对他给或做的任何事情。
bonae fidei——“诚信的”。后世民法典发生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分离问题,适用于合同领域,多用“诚信”;而适用于物权及其取得方面则多用“善意”。应该建立统一的诚信原则(具体论述请参考:徐国栋教授:“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dare——给,三种债之一,另外两种Fare(做),praestare(供)。
2、关于中文的拉丁语学习书,通常都是医学专业的教材,合用于法学者的很少。不过,黄风先生的《罗马法词典》倒是一个学习拉丁语法律术语的比较好的工具书。
3、关于罗马法中的给付不能的问题,可以参考丁玫翻译的《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相关资料。丁玫“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领域的‘共同法’——罗马法”一文中的论述(http://www.law-xmu.net/romanlaw/sub2-3.htm)可供参考。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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