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La prima pagina di questo sito
罗马法原始文献
Le fonti del diritto romano
罗马法论文
Articoli del diritto romano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翻译民法典之注意事项

  徐国栋20031121日的讲课记录

田甜整理

 

 

1.  英文常用被动语态、名词结构,译文中应改用主动语态、动宾结构

如:“当事人非当面缔结的合同于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应改为:“当事人非当面缔结的合同于发出承诺通知时生效。”

又如:“……该合同推定为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改为:“推定该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再如:“对债务的承认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也是有效的。”应改为:“承认债务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也是有效的。” “当对合同形式和内容进行解释,应当……”应改为:“解释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

2. 英文中的让步状语从句常置于主句后,译成中文时一般应置前。

如:“……推定该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尽管非实质性条款尚未确定。”应改为:“……尽管非实质性条款尚未确定,推定该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英文中用“the”特指前文已提到的事物,译成中文时可用“此等”将所指称的对象特定化。

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且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在该承诺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约束。”应改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且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在该承诺期限内要约人受此等要约约束。”

4.  英文怕重复,故使用人称代词;中文也一样怕重复,因此也要学会勇敢地使用人称代词,或用“前者”、“后者”、“其”“该”指代前文所提到的人或事物。(但应注意,“其”不能作主语使用。)

如:“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当场发出要约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若受要约人立即表示接受,则要约失效。”

应改为:“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当场发出要约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若后者立即表示接受,则要约失效。”

又如:“要约人在行为被完成之前撤回悬赏广告的,除要约人能证明相对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该行为外,……”应改为:“要约人在行为被完成之前撤回悬赏广告的,除能证明相对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该行为外,……”

再如:“单纯的计算错误不使合同无效,但应当对错误进行更正”中第二个“错误”应用“其”代替。

5. 中文与英文一样,也讲究语言的简洁干净,因此要尽量避免赘词,即多余的词。

如:“或者”中的“者”字应该去掉;“被认为”应改为“视为”;“不存在与法律所规定的形式的效力相反的约定时,……”中的“所”字和最后一个“的”字可以去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没有经验或缺少谨慎而订立合同,……”中的“而”字应该去掉。

6.  但是,简洁并非译文的唯一追求。简洁的译文应建立在语法正确、意思清楚明了的基础上。因此,不该省略的字一个都不能省。

如:“……但是,采取前款行为的必须通知动物所有人。”应改为:“……但是,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必须通知动物所有人。”

又如:“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以下条款:……”应改为:“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以下条款:……”

7.译文中应避免双重假定的语病。“除非”与“否则”不可同时使用,二者用其一即可;“如果/只要”与“……的”也都表示假定,只能用其一。

如:“如果合同部分内容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仅该部分内容无效,……。”应改为:“如果合同部分内容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仅该部分内容无效,……。”

8.译文中强调的句子成分应放在句子前面,以突出句子主干。

如:“……只有符合该形式合同才生效。”应改为:“……合同只有符合该形式才生效。”

9. 译文中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一年”应写作“1年”。

10.英语中常用in particulargenerally等短语或副词作独立状语结构,然而,独立状语结构的用法不符合中文习惯,因此,译文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之。

如:“特别地,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错误的一方应当按照其对合同的理解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改为:“尤其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错误的一方应当按照其对合同的理解继续履行合同。”

11.译文中法律文件的名称不用书名号或引号标注。

12.译文中应使用准确、恰当的法律术语,因此,提高译者自身的法学素养也是提高译文质量的关键。

如:“所有者”应改为“所有权人”;“为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而预先订立的合同”实为“预约合同”。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2年4月15日开始运行。

Copyrihgt(c)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罗马法教研室 厦门大学法学院 罗马法研究所 版权所有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