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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致民法典译者书之一

   XXX  :
 你好

       非常抱歉没有及时回信,因为积压了许多事情。近日择期阅读了大译,觉得非常好。一是译笔好,基本白话,夹以少量的文言式表达,符合我国清末以来的法律问题。而且译文的通晓流畅表明译者们下了很大功夫,使翻译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上;二是内容好,法典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制定了许多新制度,表明它非常值得翻译,可以为我国立法和研究的参考。

       但在阅读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我阅读民法典译稿较多,发现一些共同性的应该避免的现象。为了使将来的通稿或校对更有效率,不妨把一些我在其他民法典译稿中发现,在大译中也发现的一些共同问题明示如下,若得到你的共鸣,不妨把它们打印出来交给诸译者,以求一些做法的统一。兹提出以下意见:

1、自第1条至第8条,都以“任何人”作主语,此时动词宜配以“都”。如“任何人都拥有法律人格”(第1条)。

2、每条之见打一个回车,空一行。像第165条和第167条间那样处理。

3、标题与接下来的条文之间也打一个回车。如第三章与下接的第35条之间。

4、我读民法典译稿,发现“得”字的译法最值得否定,它同时翻译西文的“应该”“可以”“能够”,非常妨碍中文读者的理解,因此,建议凡用“得”作情态动词的地方,都按其原文翻译成“应该”、“能够”或”“可以“。例如译稿的第111214161719202223242627条。

5、“其”不能作主语,其意思是“他的”。用“其”做主语的地方有第12条第2款,宜改成“他”。

6、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如“十四岁”、“十二小时”,一律改成阿拉伯数字。

 

 

再次抱歉未及时回信。祝一切顺利。
                                         徐国栋

 

                                                   XXXXXXX日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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