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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民法大全选译·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编 1.婚姻 1.1 含义: 支配权· 家庭· 婚姻· 亲属关系 1.1.1 支配权 1.1.2 家庭 1.1.3 婚姻 1.1.4 亲属关系 1.2 订婚
1.2.1 定义 1.2.2 有效要件: 订婚人的同意 1.2.3 支配权人的同意 1.2.4 年龄 1.2.5 效力 1.2.6 解除订婚 1.3 结婚 1.3.1 含义 1.3.2 结婚的要件和禁止性婚姻 1.3.3 同意 1.3.4 在婚姻住所中娶妻 1.3.5 结婚的效力, 夫妻合伙和夫妻间赠与的禁止 1.4 关于离婚和弃夫弃妻 1.4.1 婚姻的一般解除 1.4.2 因死亡解除婚姻和第二次婚姻 1.4.3 因被奴役解除婚姻 1.4.4 离婚: 含义 1.4.5 形式与意愿 1.4.6 原因 1.4.7 罚金 1.5 嫁资 1.5.1 嫁资及其构成 1.5.2 婚姻期间的嫁资 1.5.3 婚姻解除时嫁资的归还
1.6 妻子带来的嫁资之外的财产
1.6.1 妻子带来的嫁资之外的财产 1.6.2 赠与 1.7 子女的认定和抚养费 1.7.1 离婚后出生的子女 1.7.2 怀孕的证实和胎儿的保护
1.7.3 抚养的义务 1.8 姘合
1.8.1 术语 1.8.2 必要条件 1.8.2.1 构成要素:意愿 2. 监护和保佐 2.1 未适婚人的监护:含义 2.2. 监护的设立和撤销:一般标准 2.3 遗嘱监护 2.4 法定监护 2.5 指定监护 2.6 监护人的职责
2.7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担保 2.8 监护人的责任 2.9 对未适婚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保佐 3. 他权人的法律活动 3.1 他权人的责任能力 3.2 “总管之诉” 3.3 “分摊之诉” 3.4 特有产 3.5 “给家父的财产返还于特有产之诉”
3.6 由家父承担的全部责任 3.7 军役特有产 3.8 母亲留下的财产或者得到的其它的财产 第二部分 遗产继承编 1. 遗产继承和遗产占有的概念 1.1 基本概念 2. 遗嘱继承 2.1 遗产继承立遗嘱能力和依遗嘱接受继承的能力 2.1.1 一般规则 2.1.2 年龄 2.1.3 家子 2.1.4 聋者与哑巴 2.1.5 被敌人俘虏的人 2.1.6 被处刑罚的人 2.1.7 身份不明确者 2.1.8 精神病人 2.1.9 依遗嘱获得的继承能力 2.2 遗嘱:概念和形式要件 2.2.1 概念 2.2.2 遗嘱人的意愿 2.2.3 证人:资格和例外 2.2.4 证人的职责 2.2.5 证人的封印 2.2.6 自书遗嘱和保密 2.2.7 非书面遗嘱 2.2.8 多个遗嘱副本 2.2.9 遗嘱的持续有效性 2.3 军人遗嘱 2.4 遗嘱:内容; 继承人的指定 2.4.1 没有继承人名字的遗嘱之无效 2.4.2 一般概念 2.4.3 指定的形成 2.4.4 多个继承人的指定 2.4.5 特定财产或特定财产之部分的继承人的指定 2.4.6 份额的指定 2.5 附条件的指定 2.6 儿子的指定 2.6.1 服役的家子 2.6.2 儿子的附条件指定 2.7 遗腹子的指定 2.7.1 “阿奎里遗腹子” 2.7.2 韦莱雅法的遗腹子 2.8 奴隶的指定 2.8.1 有瑕疵的指定 2.9 剥夺儿子和遗腹子的继承权 2.9.1 有瑕疵地剥夺继承权 2.9.2 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 2.9.3 剥夺遗父子的继承权 2.10 遗嘱替补 2.10.1 一般替补 2.10.2 替补继承人之复数性 2.10.3 未适婚人的替补 2.10.4 附条件的替补 2.10.5 低能的未适婚人 2.11 无效遗嘱 2.12 删除和补充 2.13 遗嘱的撤销和限制 2.14 遗嘱的启封 2.15 阅读或者抄写遗嘱之告示 2.16 出示遗嘱之令状 2.17 《希拉尼奥元老院决议》 2.18 忽视遗嘱意愿的告示 2.19 遗产信托 2.20 “获得遗产占有之令状” 2.21 依照遗嘱的遗产占有 2.22 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 2.23 准许为胎儿占有他人财产 2.24 《卡尔波尼安告示》 2.25 不合义务遗嘱之诉 2.26 保护人的对抗遗嘱之遗产占有 2.26.1 “法比安之诉” 2.26.2 “卡尔维西安之诉” 2.27 附条件和负担的遗嘱 2.27.1 负担 2.27.2 事实条件和法定条件 2.27.3 事实条件的类型 2.27.4 条件成就的期限 2.27.5 不可成就的条件 3. 无遗嘱继承 3.1 无遗嘱继承人 3.1.1 “自家继承人” 3.1.2 代位继承 3.1.3 血亲属 3.1.4 近宗亲属 3.1.5 解放自由人的无遗嘱继承 3.1.6 胎儿的继承 3.1.7 多个法定继承人 3.1.8 宗亲和血亲之间的平等地位 3.2 《德尔图里安元老院决议》 3.3 《奥尔菲茨安元老院决议》 3.4 无遗嘱之遗产占有 3.4.1 一般规则 3.5 子女 3.6 法定继承人 3.7 血亲 3.8 丈夫和妻子 3.9 脱离父权或者被收养子女的财产合算 3.10 嫁资合算 3.11 继承的接受 3.11.1 一般规则 3.11.2 继承人经管 3.11.3 禁止强占遗产 3.11.4 禁止部分地接受遗产 3.11.5 禁止附条件地接受遗产 3.11.6 他权人的接受继承 3.11.7 聋子和哑巴的接受继承 3.11.8 被监护人的接受继承 3.11.9 接受继承的权利的转让 3.12 放弃继承 3.12.1 一般规则 3.12.2 必要继承人 3.12.3 数个必要的继承人 3.13 决定接受继承的期限 3.14 继承的告示 3.14.1 请求遗产占有的期限 3.15 财产分割 3.16 因“不配”而丧失遗产 3.17 未继承的遗产 3.18 因遗嘱中解放奴隶导致的遗产之减少 3.19 继承人的时效取得 3.20 滥用遗产之罪 3.21 继承简约的禁止 3.22 要求继承之诉 3.22.1 被提起该诉讼的被告 3.22.2 诉讼标的 3.22.3 土地地役权 3.22.4 增添 3.22.5 遗产物的售价 3.22.6 孳息 3.22.7 必要支出 3.22.8 有益的支出 3.22.9 作为原告的受遗赠人 3.22.10 无限期诉讼 3.23 “要求部分继承之诉” 3.23.1 “要求继承之诉”与“遗产分割之诉”的关系 3.24 “遗产分割之诉” 3.24.1 一般概念 3.24.2 诉讼的混合性 3.24.3 共同继承人的诉讼地位 3.24.4 客体 3.24.5 可分遗产与不可分遗产 3.24.6 费用和利息 4. 遗赠 4.1 一般规则 4.1.1 定义 4.1.2 格式的取消 4.1.3 遗赠物 4.1.4 未来物 4.1.5 部分物 4.1.6 种类物 4.1.7 孳息 4.1.8 债权遗赠 4.1.9 特有产遗赠 4.1.10 可替换标的的遗赠 4.1.11 选择权 4.1.12 第三人选择权 4.1.13 给付不能 4.1.14 给付的地点 4.1.15 错误 4.1.16 遗赠的效力 4.2 “受遗赠权利行使日” 4.2.1 附条件的“受遗赠权利行使日” 4.2.2 放弃遗赠 4.3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4.3.1 “有利于受遗赠人之诉” 4.3.2 有利于奴隶的遗赠 4.3.3 有遗赠负担的多个继承人 4.3.4 多个受遗赠人 4.3.5 受遗赠的共同继承人 4.3.7 “穆齐要式口约” 4.4. 年度遗赠 4.5 信守遗赠的要式口约 4.6 继承人收回遗赠物令状 4.7 《法尔其第法》 5. 遗产信托 5.1 一般规则 5.1.1 与遗赠的同等地位 5.1.2 形式的自由性 5.1.3 资格 5.1.4 给胎儿的遗产信托 5.1.5 遗产信托的无效 5.1.6 孳息 5.1.7 后立遗嘱中的遗产信托 5.2 概括遗产信托和《特雷贝里安元老院决议》 5.2.1 “法尔其第法四分之一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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