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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孙建江

 

 

2005年10月14日至15日 ,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和意大利马可·波罗诞辰750周年国家委员会主办的第3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中外代表有180余人,分别来自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国内众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及出版社,意大利议会、宪法法院、国家林琴科学院、罗马第一大学、罗马第二大学等15家意大利高校和机构,以及匈牙利、俄罗斯等国的高校。研讨会得到意大利方面的高度重视,在会议开幕式上意大利驻华大使、朱塞佩·瓦尔迪塔拉议员分别宣读意大利总统钱皮和外交部长的贺信。

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2005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孙建江和曾健龙、罗马法研究所进修人员杨代雄和阮辉玲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提交了相关的论文:“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徐国栋)、“西塞罗《切题术》评介”(曾健龙)、“《学说汇纂》中关于胎儿的原始文献之解读”(孙建江)和 “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关于家父权的敕令研究”(杨代雄)、“盖尤斯《法学阶梯》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第一卷之比较”(阮辉玲)。

 

开幕式2005-10-14 940

 

2005年10月14日上午9点,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正式开幕。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费安玲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本次研讨会的组委会中方主席江平教授首先致词。他高度评价了罗马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认为罗马法是丰富的法律宝藏,是一座时代的高峰。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也借鉴了罗马法的很多制度及精神。从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人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启示,即法学的兴衰与法学家的贡献密不可分,法学家要想有真正的贡献,就必须具有崇高的理念和对现实的深刻认识认识。意大利驻华大使宣读了意大利总统钱皮专门发来的贺信。钱皮总统在贺信中热烈祝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并对为意中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两国法学家表示感谢,同时还表达了对所有有益于两国科技文化交流活动的支持。钱皮总统在贺信中表示,这次大会正值纪念马可·波罗诞辰750周年之际,因此对于进一步加强意中两国的友谊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致词中指出罗马法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是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1、罗马法提供了法学尤其是民法的一般原理。2、罗马法提供了法的精神,如平等、自由、公平等。3、罗马法给后世实行民法法典化的国家提供了制度性的基础。4、罗马法奠定了法学家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议员朱塞佩·瓦尔迪塔拉教授意大利参致辞并宣读了意大利外交部长的贺信。意大利外交部长在贺信中首先对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在贺信中指出,在意中友谊及双边合作的所有领域中,特别是在法学领域中的合作,已经非常富有成效,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发展潜力。罗马法不但为它所在的时代以及后来的社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原则,而且还向各国人民提供了万民法的具体实践。在全球交往和贸易关系飞速发展的今天,罗马法所体现出来的重要原则,如诚信、公正、待遇和机会均等、自由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所有权的肯定和连带责任等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单元 2005-10-14 1100

会议主题:中国物权法草案与罗马法法律体系的建构

主持人: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C·米拉拜利教授(意大利宪法法院名誉院长、罗马第二大学)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作了题为《物权法立法新信息》的报告。他在演讲中回顾了中国物权法起草的历史和现状,并着重介绍了物权立法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1、关于物权的主体,是否要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国家、集体是否属于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在物权法草案中采用“权利人”的提法是否明确?2、关于国有动产和不动产问题,在范围上是否包括航道、频道?谁应当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是否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都应当由国务院来代表国家行使?如何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3、关于集体所有权的问题,城镇集体所有权究竟属于谁?现在还存在争议。4、关于征收和征用问题,是否应当将二者分开表述?5、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问题,是否应予以适当放开?最后,他指出,物权法应当与民法相适应,应当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王利明教授在关于《不动产征收的法律思考》的专题发言中,就起草物权法过程中发生很大争议的不动产征收问题谈了三个方面的看法。首先,关于物权法草案应否对“公共利益”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的问题。其次,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应区分征收、征用以及拆迁的概念问题。最后,物权法草案应当对征收和征用规定具体明确的合理补偿标准。意大利国家林琴科学院P·雷帅纽教授在题为《所有权制度与物权》的发言中,就所有权制度与物权的一些问题发表了看法。他指出,财产权一直被视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非物质财产权等内容。他认为,中国的物权立法可以像意大利那样,集中在动产与不动产上进行分类。事实上,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更有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发表了题为《对物权法草案的司法思考》的演讲。他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谈了对物权法草案的看法,主要讲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中国物权法应当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的物权法是否应该规定居住权。他认为,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其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和其他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为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最早规定在罗马法中。他赞成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意大利国家大学委员会主席L·拉布鲁纳教授在题为《对罗马法的占有及其法律救济方式的若干思考》的发言中指出,传统的理念与法律体系应当相适应。中国为了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向罗马法体系寻求帮助,而非向普通法系寻求帮助。他认为,民法的法典化与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意大利的经验就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想信中国的物权立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也会体现出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之间的紧密联系。最后,意大利帕比亚大学G·C·雷凯茨教授在关于《对中国物权法草案的思考》的发言中指出,在中国的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了意大利人所熟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意大利学者感到亲切,但是草案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例如有些条款的彼此矛盾,缺乏一致性,因此在通过之前应当进行审慎的探讨,否则不宜通过。目前中国物权法草案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显得过于神秘。在物权法草案中,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只有七条,他认为太少,因为还有解释的问题以及与其他法律结合的问题。

 

第二单元2005-10-14 1330

会议主题:罗马法体系中的物权法理论与中国法律之建构

主持人:P·雷帅纽教授(意大利国家林琴科学院)

 

清华大学申卫星副教授代表崔建远教授宣读了《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一文。崔建远教授指出:在我国目前的物权救济存在着如下几种模式:即物权请求权模式、侵权责任模式以及物权请求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模式。他主张物权请求权模式在效果上要优于侵权责任模式,并从七个方面分析了这一问题。意大利Cagliari大学的F·Sitzia教授作了题为《物权之罗马法体系》的报告。他指出,“物权”这一表述在原来的罗马法中是找不到的,而是直到中世纪才出现。罗马法学家最初的出发点是人的行为而非所有权,对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各种诉讼进行的。随着城市的发展,古代的所有权概念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于是出现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分,不是所有权人的人,可以成为其实际使用物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不能剥夺使用人的权益。罗马法的物权体系在这里体现了其灵活性和开发性。罗马法这种适应社会变革而又保持传统的能力,正是它两千多年来得以延续的原因之一。烟台大学副校长房绍坤教授在题为《用益物权体系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的报告中,从罗马法和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比较出发,认为用益物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各国基本上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匈牙利的Gabor Hamza教授就《中东欧国家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物权与罗马法传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苏联社会主义时代,物权不清,产权有限。后来在1961年,苏联新的民法典出现了深刻的变化。苏联解体后,又出现了再次法典化的过程。然而其间一直存在着产权与物权关系不清的问题。他指出匈牙利民法典较新,遵循罗马法传统,更多地关注物权,具有充分的权利内容。中东欧国家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从立法角度靠近西欧的过程,表现了欧洲统一化进程中的术语的趋同。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从所有要与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出发,阐述了这个在德国法上讨论很多的制度,并以此为视角来谈论民法制度的移植问题。他认为各国的民法制度或繁或简,简单不一定是美德,但复杂也未必代表着更精致的公平。立法者在研究外国立法先例而决定是否借鉴时,首先要确认的就是该制度背后的价值判断,思考一下这样的价值判断有无地区、人文的局限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再去考虑技术的优劣,择其优者予以引进。罗马第三大学教授姜保洛·罗西主要谈了公有物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私有物这一问题。他指出公有物的内容不明,有不同的分类。公共物、私人物主要是从法学角度来说的。欧洲倾向于实质而非形式的判断标准。他认为任何权利都是和主体联系在一起的。用于公共利益的私产,除了具有相就有财产权利之外,在公共生活中必须受到消极性和积极性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作了题为《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的演讲。她首先回顾了罗马法在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时所关注的两个问题,即可移动性和不动产的整体性。在罗马法中,两者的区分与取得时效紧密相联。她认为在考虑物权法有关不动产与动产的界定标准时,除了依照物的自身属性为基本判断标准,也即凡是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物均为不动产之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标准:其一,不可移动物上的固定附着物不动产一体性标准;其二,不可移动物上的权益之不动产一体性标准;其三,经营财产及其权益不动产一体性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适用的交易规则以及公式方式的差异,进而成为民法典在物的分类上的基本分类,其他分类均受到该分类的影响或制约。最后,比萨大学的科特鲁奇教授作了题为《从十二表法到现代法的时效取得》的报告。他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删除时效取得制度很不理解。他认为,从罗马法开始,时效取得制度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十二表法中就规定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解决权利合法性的问题,可以确定权利的归属。

 

第三单元2005-10-15  830

会议主题:罗马法与合同外损害责任法

主持人: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斯奇巴尼(罗马第二大学教授)

 

斯奇巴尼教授首先发表了《从<阿奎利亚法>到<学说汇纂>第9编:罗马法契约外责任的体系问题》的演讲。他从对责任一词的考察开始,主要包括未履行义务和对他人或物的权利侵犯的问题。在欧洲法中,民事责任主要分为契约责任和契约外责任。通过对罗马法的考察,他得出四个结论:一是在阿奎利亚法中,就已经规定了一个责任的总的原则,则过失原则。二是在过失责任之外,还有一个法定责任,即无过失责任的问题。三是关于契约外责任的问题。四是在罗马法中有一个处罚前提。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就侵权行为法的一些理论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侵权行为法是制定民法典的重点,在采用一般条款方面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在其他方面仍有诸多分歧。他认为:1、侵权法只列明一般规则,其他规定由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2、在列举性的规定方面,多多益善。3、我国的官方民法草案主张应尽可能多地进行列举性规定,但是也不要太多,不宜超过100条。我国应当吸收比较法的成果,学习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的经验,尊重《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中国的法律实践状况。意大利都灵大学G·瓦尔迪塔拉教授作了题为《从阿奎利亚法到现代法中的损害赔偿概述》的报告。他认为,“损害”最初是指对于物的完整性的破坏。在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第一个发展性的要求是扩大适用《阿奎利亚法》,以突破其对惩罚性诉讼进行类型化所造成的局限性。第二步发展是在个案中赋予当事人提起事实之诉的权利,将合同典型化的限制打破了一个缺口。后来,又出现了损害赔偿领域的扩用之诉。真正决定性的发展来自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在《法学阶梯》中既保留了阿奎利亚法之诉的两大构成要件,即损害是对物的物理性质的破坏,并且损害是由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同时对于不符合第一项构成要件的受害人也赋予其扩用之诉的诉权。对于两项要件都不符合的损害,则赋予事产之诉的诉权。罗马第二大学C·米拉拜利教授作了题为《人身损害赔偿:从劳动能力到人格尊严》的报告。他从民事责任开始分析,把损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性损害,一类是非财产性损害,也即对人身的损害。他主要讨论了对人身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意大利宪法法院从宪法条文的实际规定出发,既能保障原来在传统民法中不能得到赔偿的损害获得赔偿,又扩大了赔偿的范围。这种赔偿损害经历了从对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到对人身和人格尊严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发展过程。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就《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行为还是物权请求权》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不赞成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不赞成物权法中规定多种责任保护形式。他认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模式。规定各种侵权形式的优点在于用语清楚、内涵清晰、删繁就简、条理明晰。我们应当沿着《民法通则》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以便正确地到达目的地。台湾政治大学曾世雄教授就《侵权行为,该如何规范?》的问题发表了专题演讲。他认为,民法主要规定人民的生活之源,讲的是人民的生活资源的获得、丧失和变更,不应该只讲抽象的权利义务。他认为,所谓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指自己的行为侵害到他人的生活资源。侵权行为的基本架构只要总则性的一个条文,也即对自己监督管理的人或物件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负责。我国的民法草案有68条,而学者则提出了334条。他认为没有必要规定那么多,缩短到几十条就够了。简单地说,一个人无端地破坏别人的生活资源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此外他还认为,在民法草案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中,有必要加进危险责任,并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难、自甘冒险、被害人同意等免责事由。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发表了题为《从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适用性看债法总则的设立》的演讲。他认为,我国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存在着较大争议。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来看,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的一般规范对合同之债以外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类型是否具有可适用于性,其中尤以对侵权行为的适用问题为核心。最后,清华大学韩世远教授作了题为《损害赔偿:中国法的体系、问题与立法改进》的报告。他针对中国的损害赔偿法提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中国现行法的规定提出。第二个问题是针对现有立法草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是,在立法时,应当注意形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一些事项。此外,他还就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第四单元2005-10-15 1330

会议主题:罗马法与商法

主持人:朱慈蕴教授(清华大学)、O·迪里拜尔托教授(罗马第一大学教授众议员 前司法部长)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作了《公颂授作了《公司法修改的若干理论问题》的发言,他通报了《公司法》即将进行三审,在本次修订中,改动的条款不仅数量上多而且内容上有突破,是一次实质性的修订。主要表现在:资本制度、中小股东保护、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法定代表人、职工参与、法人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股东诉讼以及公司法与证券法衔接等问题。A·塞利在《<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初步思考》的发言中指出:当今各国的公司法,尤其是有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法律,呈现出相当广泛的共性,并就我国公司法上的规范性质、一人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的李东方教授在《我国股票期权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发言中指出:股票期权已有企业进行这样的探索,政府也试图制定《管理办法》,但是因为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律障碍等原因,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其理论基础,进行利弊分析,进而提出了部分对策思考。清华大学的姜朋在《罗马法与现代西方商法的起源》的发言中指出:西方现代商法并非起源于罗马法,并从罗马法中海商法的缺失、罗马时期官商关系等视角进行了论证。温世扬教授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中国保险合同立法模式之检讨》的文章,由于他有事无法亲到现场,由其他人代替他宣读了论文。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的李祝用就《中国保险立法体例研究》作了会议发言,他介绍了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和自清末至今我国保险立法的体例,结合保险法的修改,提出几点建议。利卡尔多·卡耳迪利教授在《中国法中的罗马法诚实信用原则:问题或展望》的发言中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典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官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学家的关系、民法典与国际商事习惯法中的诚实信用。

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向大会提交的《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一文,从原始文献出发,介绍了万民法作为普通法、世俗法的主要部分、自然法、有利于外邦人的法、地方法、道德法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意识形态基础,完成了对万民法的全景勾画。尤其研究了原始文献中万民法规范被宣称的普世性与实际运作的有关法律规范的地方性的矛盾及其原因,揭示了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学家力图在万民法概念下以一种共同的意识形态整合一个充满个别性的大帝国的苦心,描述了这一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的矛盾。在会议上考虑到发言时间的紧凑,徐国栋教授选择了文章中的第四部分――作为有利于外邦人之法的万民法向大会宣讲。他指出从D.1.8.4pr.、D.18.1.51、D.41.3.45pr.、D.1.8.5pr.可以看出万民法的物分为两个类型:大海,海滨、河流和河岸。结合罗马法上存在各种以“有利于”为中心词的原则,我们分明看到了“有利于外邦人”之原则的存在。这归因于罗马法将世界上的各民族当作朋友看待,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要让其他民族分享自己的资源。这种同一化的处理使罗马人承受了不安全、已有的付出得不到直接的回报的代价,但贸易网络越大,市场就越大,专业化的机会也就越大,社会获得的进步越多。不妨说表面上仅有利于外邦人的万民法实际上是带来内外双赢。

 

分组讨论与自由发言:

 

本次研讨会还分成三个分会场组织了两次分组讨论,分别由徐国栋、张新宝、孟勤国教授、魏耀荣先生等人主持。分组讨论中,中意与会代表就罗马法、中国民法和民法法典化中的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就相互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会议自由发言阶段,徐国栋教授针对国内罗马法教学的现状发表意见:罗马法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赋予国内未开设罗马法课程的高校尽快开设;从教学内容上看,现在国内高校开设的罗马法课程往往是罗马私法,应如同厦门大学法学院一样将课程名称改为罗马私法,使之名实一致;国内学界轻视罗马公法认为罗马公法不发达的观点值得商榷,应当开展罗马公法的教学并且建议如同国际通行作法将罗马公法部分纳入罗马法史课程。最后,徐国栋教授呼吁中意相关机构共同努力尽快恢复因非典原因而取消的罗马法师资培训班。

 

闭幕式:2005-10-15 1745

 

斯奇巴尼教授致闭幕词,他指出:罗马法不仅是意大利的遗产,而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今天我们谈的不是接不接受的问题,而是如何接受的问题。我们应当正确利用罗马法,将其基本原则与现实结合起来。最后,斯奇巴尼教授宣布本届研讨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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