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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自然法观与和谐社会

 

项秉忠 *

( 宁波大学 2004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浙江 宁波 315211)

 

 

摘要: 本文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出发,就和谐社会和罗马法上的自然法观的近似性,认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应该积极吸取自然法观的合理成份,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服务。

 

关键词: 和谐社会;自然法观 ;借鉴

一、前言

2005 年 2 月 19 日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他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同时,胡总书记还认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笔者以为既然建设一种美好社会乃是千百年来人们的共同梦想,那么“以古为镜,可以知得失”,我们应该积极吸收历史上诸多关于构建美好社会的成功经验、观念理论等等,以便更好地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而罗马法之中的自然法观念无疑也具有这样的价值。有鉴于此,笔者特论述成文。

二、和谐社会吸取罗马法之自然法观的可行性

“自然法”一词的概念为广大学者所知悉,它最早产生于希腊。然而“自然法”一词本身并不能表明自然法是一个连续统一的历史。正如登特列夫所言:“除了名称相同之外,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几无共同之处。” [1] 但是,自然法观念虽存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概念的差异,罗马却是最早将自然法见诸于法律的国家。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律,绝不可能演变成为后来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 [2] 正是依靠自然法观念的指引,罗马人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并通过法律本身长久地征服了世界。当前,罗马的伟大业绩仍然激励着世界各国政府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实力。对我国而言,要想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就必须采取“洋为中用”的态度,有效吸取罗马法中自然法观的合理成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

与此同时,罗马法之自然法观与和谐社会也有众多相近之处,这也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以吸收借鉴的前提。具体为:

第一,罗马自然法之精神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的同一。自然法是相应于“永远善与公正的事物”,而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在这里和谐社会要实现公平与正义,而自然法与公平正义紧密相连的,和谐社会正可以通过自然法实现公平和正义与全社会的实现,我们可以将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

第二,罗马法中自然法调整范围与和谐社会内容的近似性。根据优氏《法学阶梯》的定义:自然法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由它产生了我们叫做婚姻的男女的结合,而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的确,我们看到其他动物也被评价为这种法的内行。由此可见,在罗马人看来,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关系。而和谐社会的内容包括六点,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对象上来看,其实就是人与人的和谐与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在这里自然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应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人与人的和谐,人与动物的关系也可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良好的借鉴。

第三,自然法在罗马法上的高级法地位与和谐社会美好追求的一致性。在解释国家起源方面,西方存在各种历史解释模式,按其学说可分为进化论、退化论和循环论。 ③ 按照退化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退步的过程。“以前是一个非常美好的过去,后来一个时代不如一个时代,最后变成了泥巴时代”。 [3] 自然法在“三无状态”时期就已存在,为了以古正今,退化论者极力推崇自然法,将自然法治理下的社会描述为人类最美好的社会。罗马人吸取了退化论理论,将自然法相对于万民法和市民法而处于高级法的地位。这些事实说明了自然法乃是一个理想社会的良法,这对中共领导中国人民奋斗的和谐社会而言,自然法治理下的社会和它也是相通的。

三、罗马法自然法观对和谐社会的具体意义

罗马法自然法作为“人和动物”共同、普遍的法,它表现为一种规律,但自然法并不等同于我们现在自然科学上的自然规律,或者只能说是人与动物的规律。对此,意大利 法学家彼德罗 · 彭梵得认为自然法是指不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同时,认为市民法至少是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法。 [4] 作为高级法——自然法,我们可以发现,罗马人在制定市民法和万民法并不使一味的强调法律的意志性,而是首先考虑到自然法是怎么样一种情况再来制定各种规定。例如,我们在 《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根据自然法”、“按照自然法”、“当自然在我们之间确定了一定关系时”、“不论是市民法的规则还是自然法的规则”、“符合自然法”等字样,可见,在罗马人的观念中,罗马人更多的强调制定法律时对于规律的尊重。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民主法治”。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相互相成的关系,脱离了法治,民主最终也只能向专制的门槛跨入。而法治的实现,必须在立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完善。罗马人的这种以自然法为本位的立法思想给我国的立法以充分的思考和借鉴。巴斯卡有言:“这个世界上居然有人在摒弃了上帝和自然的一切法律之后,自己指定律法,严格遵守,思之未免令人讶异。”中国就走过这样的弯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一直以来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的为主导,但却对其理论生吞硬咽,一味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殊不知,法律的除体现阶级性以外,也包含有一些公理性原则,这在民法领域更是如此。“民法的公理性原则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凡有市场经济存在的地方,这些原则都是共同的。” [5] 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尤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我们的立法应该学习罗马人对自然法的尊重态度。而尊重市场经济中的自然法,笔者以为最主要的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否则,单独运用行政命令的恶果将会再次出现。

除此之外,罗马人在各方面的自然法观点或运用自然法建立的法则也给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帮助。

首先,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方面,罗马法自然法观确立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尊老爱幼的自然法则,分清财产权属的思想,禁止盗窃的自然法则等等,我们在优氏《法学阶梯》中可以见到,主要有:

(一)人类生而自由平等思想。在优氏《法学阶梯》 I. 1.2.2 中规定:事实上根据自然法,一切人自始都是生来自由人。然而,现实生活的种种情况却证明:人生而不平等。 [6] 尽管如此,罗马法之自然法观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思想在人类历史中却有着相当大的积极意义,近代史曾发生过的风起云涌的革命浪潮都因此而发,如轰轰烈烈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启蒙思想思想家宣传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为指导的。现今,西方各国人权运动的发展,中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和徐 老师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的提出,都和自由、平等、尊重人等息息相关。在当今各个国家,之所以一再强调平等,实在是由于我们必须尊重每一条生命。只有在每一个人由于平等而获得尊严的情况下,人类整体才能获得尊严。 [7] 在和谐社会中,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罗马法自然法所教 导给我们的人类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尊重每一条生命。与此同时,我们说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存在着矛盾的社会,而平等思想对于矛盾的处理,妥善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马布利认为:“在社会会品质经常与某种恶习接近而容易败坏的时候,我认为有一种相反力量,即上帝不允许侮辱人的平等感。这种感情越活跃,就越能促进幸福。它永远不会变质和成为恶习,因为它永远不能是不公正的,而且在以同样的程度使我们摆脱暴政和奴役时,把人们团结起来的,给予他们同样的利益。” [8] 由此可见,加强平等思想的宣传和提高群众的平等感是有利于将人们团结起来的,这是“安定有序”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尊老爱幼思想。在罗马自然法中,尊老的思想体现在婚姻的成立上。 I.1.10pr. 合法的婚姻在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缔结:他们是罗马市民,男性确实适婚,而女性具有结婚的自然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不论他们是家父还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他们需要得到他们处于其权力下的尊亲的同意。事实上,不论是市民法的规则还是自然法的规则,都劝说应该作成这一程式,因此,尊亲的命令应是前提条件。……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尊亲的同意。这段话在现代人看来好像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但在罗马人看来并不如此,“正如明智的老年人喜欢同有出息的年轻人交往,年轻人的亲近和爱戴可以减轻老年人的孤寂一样,年轻人也乐于聆听老年人的教诲,这些教诲有助于他们去寻求美好的人生。” [9] 在罗马人看来,老年人由于年长经历也多,具有丰富的经验,因而,婚姻成立的同意与其认为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不如说是老年人对青年人在婚姻问题上的有用建议和帮助。同样,罗马法之自然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有一套,这就是监护制度。 I. 1.20.6 而未适婚人处在监护下,是符合自然法的,这样,未成年人通过他的监护被管理。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幼有所恃,老有所养的社会。 [10] 自然法的尊老爱幼思想无疑也有利于“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和谐社会中,我们应该继续落实尊老爱幼的规定,尊老方面,主要是要做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等的继续不断完善;此外,建设一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也并举。关于爱幼,在民法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和引入保佐制度,这些,罗马人按照自然法已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立法资源。

(三)罗马自然法分清财产权属的思想。若要同人们关系协调,须做到财产分明——属于自己的,归自己使用;属于他人的,由他人支配。 [11] 财产权属不清,易生冲突,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大忌。 I.2.1.pr. 按照自然法,有些物为一切人所共有;有些是公共的;有些是团体的;有些不属于任何人;多数物属于个人,被个人根据如下将看到的形形色色的原因取得。由此可见,罗马人按照自然法对物的权属是做区分的,值得一体的是,在优士丁尼法律中,物不同于我们法律上所理解的物,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这种对物的权属的区分对我们分清财产权属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一方面告诉我们对各种财产区分权属。在我国实习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曾因产权不清晰,造成权责不明,致使国有企业严重亏损。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众人拍手称快。同时,它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财产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建国初期,在“一大二公”思想的误导下,我国在经济制度上全面追求公有化,消灭私有制,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现在我们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不但维护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大大活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我国当前的民法典的制定正如火如荼进行,制定完善的物权法和债法,也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四)保障财产的思想。为了保护财产,罗马自然法认为盗窃是禁止的。 I. 4.1.1 盗窃是诈欺地接触物,不论是物本身还是其他使用权或占有权,它是自然法禁止实施的行为。 “门不闭户”是中国人民对治世无盗窃行为的描述,和谐社会也应该是“门不闭户”的社会,这需要吸取自然法保障财产的思想以实现。

其次,就人与自然方面的和谐,罗马法之自然法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对各种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在罗马法中,自然法是人和动物共同的法律,这表明在自然法中,人并不是自然的唯一主体,动物也是自然法的主体,动物和人一样也可以享有权利。对于这种思想,我们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将“动物”一词的进行推断,赋予一些资源、环境、珍贵的动植物等一定的法律地位。《绿色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典》和澳大利亚的宪法已经实现了该种努力,赋予除人类之外的其他事物一定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历史的趋势,和谐社会能否和谐就在于能否把握该历史潮流。

四、结语

总之,罗马法之自然法观,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一些借鉴。但是,这种自然法观并不会自动产生作用的,它必须通过各种部门法加以实现,其中,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的立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尊重自然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客观规律)。尊重自然法,尊重人和人和谐、人和动物和谐的规律,和谐社会不远矣!

 

 

 

 

 

注 释

[1][ 英 ] 登特列夫著.李日章译.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 香港: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85 . 4 .

[2][ 英 ] 登特列夫著.李日章译.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香港: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85 . 8 .

[3] 徐国栋.自然法与退化论[C]. 2002 年 6 月 16 日 于厦门大学 B320 之专题讲座.

[4][ 意 ] 彼德罗 · 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 13-14 .

[5]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增删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 11 .

[6]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增删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 42 .

[7]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增删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 42 .

[8] 马布利著.何清新译.马布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0 . 28 .

[9] 西塞罗著.徐奕春译.西塞罗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 15 .

[10] 徐国栋.和谐社会与民法[C]. 2005 年 5 月 4 日 给我的电子邮件.

[11][ 波斯 ] 昂苏尔 · 玛阿里著.张晖译.卡布斯教诲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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