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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王珺
一、名词解释
1.纯粹(法律行为):纯粹样态的法律行为,不附条件也不附期限,如:Ⅰ.3,15,2规定的纯粹的要式口约。
2.增加权:在物权和继承部分有不同的含义。物法中,指对某一共有人遗弃或放弃的所有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可将该份额追加到自身权利中的权利。在继承中,当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若其中有人放弃继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取得遗产,落空遗产份额将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到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中。此取得落空遗产份额的权利即增加权。
3.财宝:分为自然财宝和人为的财宝。是珍贵稀有,具有高昂价值的物。前者如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后者如窖藏的财富。
4.嫁资:是由妻子、她的“家父”或者第三人为维持婚姻生活而向丈夫转让的财物,它代表着妻子永远受丈夫支配的愿望。嫁资与婚姻紧密相连,只有婚姻关系有效缔结,嫁资的转让才成立。解除婚姻将导致嫁资返还。
5.私法:私法与公法区分是罗马人的一项发明。初期的区分以由私人自主协商约定或自愿采纳的规范或习惯为私法,后乌尔比安提出了另一个标准: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往往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通。私法的范围通常限于以下议题: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关系、监护保佐、物权、契约关系、继承关系,等等。
二、简答题
1.万民法不是国际法
盖尤斯认为:“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民众共同体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
由此可以看出,万民法的依据是自然法则,是各国法律中具有共性的规定,相当于人类生活的共同规则。这些共同点是自然和法律上的,因此万民法并无自身的存在,只是一种理念,它存在于各个国家自己的市民法中,通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万民法。
要言之,万民法并非实在法,更不解决国际关系问题,它只是所有民族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勿害他人”等最基本的人类品质,不涉及国际问题。因此,万民法非国际法。
2.合意合同的商法性
当我们就某物达成合意时,就是为了实现我们的意愿基于合意承担债务。合意合同是契约中最广泛的类型,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委托等,都属于合意合同。合意合同最接近现代的合同,具有鲜明的商法特征,以上几类合同都是现代典型的商事合同。
①意思自治: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自由度很高,与现代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近似。
②形式简单:可以通过书信或使者订立,由于商事交易常不在一地。
③双务且附加不确定义务:在合意合同中,双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并承担基本的诚信义务,体现了合同公平善良的目的,更能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商事繁荣。此种对价理论的因子,是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
④合同成立的关键是价金,且要求书面形式确定定金规则。这些都是为了便利交易,体现了商法性。
⑤Ⅰ.3,25,8体现了罗马人自愿破产和和解制度,这也是商法性的体现。
三、论述题
1.民事死亡和敌人民法
罗马法上有关于民事死亡的规定。民事死亡并非生理意义上的死亡,而是指人格减等的情况。最严重的人格减等表现为自由人身份的丧失以及随之而发生的市民身份的丧失。丧失自由权的人失去一切权力,与奴隶无异,可以说是“市民法上的死亡”。例如,被敌人俘虏的人,只要没有返回,在其被抓获之日起就视为死亡。
敌人民法,顾名思义即对敌人适用的法律。其基本内涵就是“敌人不复为公民”。即剥夺罪人的市民身份(严重时甚至剥夺自由人身份),导致依托此等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敌人民法与民事死亡和人格减等呈现出敌人民法→人格减等→民事死亡的链条关系:敌人民法是出发点,人格减等是手段,民事死亡是结果。
罗马人将敌人民法作为打击犯罪、打击敌人的手段,以维护国家安全与城市治安。
2.生命总程阶段论与罗马法对人的保护
罗马人按照一人的生命周期,在各个年龄阶段给予其不同的法律保护。
①胎儿期:未出生的胎儿一般而言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在法定情形下,法律将胎儿视为已出生的子女,以保护胎儿的权利。如继承、监护时,像对待已出生的子女一般为其分配遗产、指定监护。
②幼年期:幼儿在0-7岁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为其安排了监护人以保护其健康成长。监护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被监护的人利益采取行动,进行事务监管。7岁以上未及适婚年龄的大幼儿,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监护人对其给予准可来补充其行为能力。
③对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为特定事务对其设立保佐,以协助其生活,防止受到欺骗。
④作为市民的成年男性,有承担监护、保佐事务的公共义务。
⑤70岁以上的老年人,法律免除他们监护、保佐的义务。
四、文本改法条
?I.3.24pr ?租赁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就租金达成一致后租赁合同成立,双方均可对租赁提起诉讼。
I.3.24.1. 将物品先行给付,而未约定租金,后又按协商的金额支付的,不认定为租赁合同,但可以无名契约起诉。
I.3.24.2. 互易物品使用或享用的,只能提起相当给付之诉,不适用租赁、借贷之诉。
?I.3.24.3. 永佃契约独立于买卖与租赁,为单独设立的契约类型。当事人可就具体事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风险承担的,若土地上的物全部灭失,风险由所有人承担;部分灭失的,由佃户承担风险。
?I.3.24.4. 包料加工合同属买卖合同,来料加工合同属租赁合同。
?I.3.24.5. 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尽此义务的,若租赁物灭失,不承担责任。
?I.3.24.6. 承租关系可为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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