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26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刘文娟
?一、名词解释
1. 纯粹:相对于附样态,纯粹指无期限、无条件、无负担。
2. 增加权:是一种法定概念,在物权法和继承法中有不同含义。作为取得方式的增加权是指在共有奴隶或共有人之一解放时,把解放者的份额作为赠与分给另一共有人的安排,这种增加权被优士丁尼取消,以体现适法公平善良之术的品性;在遗赠中,增加权来自“一个人不能部分有遗嘱而死,部分无遗嘱而死”的原则,在多数受遗赠人中不愿或不能接受的那部分遗产由法律推定遗嘱人有把该份额增加给其他受遗赠人的意图。
3. 财宝:分为自然的财宝与人为的财宝,前者如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后者如窖藏的财富。
4. 嫁资:指罗马法家父为保障女儿出嫁以后的生活,为女儿准备的财产。共和末期开始,妻子带来的嫁资不再是对丈夫的赠与,丈夫不能获得嫁资的所有权,只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5. 私法:私法是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与万民法、自然法的戒条一起构成了私法。
?二、简述
?1. 万民法不是国际法
① 万民法是指各国法律的公因式即共同的部分,“每个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不等于“每个国家为自己制定的法”,而国际法最早起源于16世纪民族国家成立之时;
②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协议,而万民法是内国法,是由国人制定的,不过是各国国内制定的法律中彼此相同的部分。
③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是民族国家产生之后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万民法的主体是人民,其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④ 国际法体现代表本国人民的国家之间利益的磋商,必要时国家会作出一定的妥协,而万民法法则是完全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无需让步和妥协。
⑤ 万民法不是国际法典型的例子是,假设各国都规定“杀人抵命,欠债还钱”,我们不能说这八字合同就是国际法。
?2. 合意合同的商法性
① 商法追求效率,合意契约的不当场性体现了效率导向。合意之债可以在不在场的人之间订立,由于商事交易经常涉及不在一处的交易参与者,很难当场达成交易,且语言不通,故规定了不当场性;
② 作为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基底,包含了九种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兜底制度。这九种有名合同是买卖、互易、租赁、承揽、雇用承租、运送、合伙、委任,都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
③ 合意合同接近现代的商事合同,体现了交易自由的商事性。合意之债的特征是诺成性、形式简单、意思主义,体现了意思自治。
④ 合意契约的规定的对价理论,是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
⑤ 合意契约中规定了商事交易所需要的工具,如定金规则和交易标的物风险利益的负担。
?三、论述
?1. 民事死亡与敌人法
罗马法中不仅规定了自然死亡,还规定了民事死亡,集中体现于人格减等制度当中,人格由三种身份构成,分别是自由人身份、市民身份和家族身份,按照对这三种身份的丧失分为人格大减等、人格中减等和人格小减等。其中,人格大减等指某人同时承受自由权和市民权的丧失,人格中减等指自由被保留,但丧失市民权,而人格小减等指市民权和自由都被保留,但人的身份被改变。
人格减等制度将国家中的自然人区分为公民和敌人,是一种敌人民法。人格大减等和人格中减等体现了民法并非慈母,其还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功能,通过剥夺犯罪人的公民主体资格、导致依托于此等资格的民事权利丧失。人格减等兼具人身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被人格减等的法律效果可以形象化为“剥皮法”,即罗马市民的公民主体资格被剥夺之后,依附于公民资格之上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一并丧失。
罗马民事死亡制度中体现的敌人法理论,在后世的实践中也多有体现,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欧美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敌人刑法理论,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时,如果犯罪人的行为极为恶劣,如恐怖分子,则认为该犯罪人已不具备人权,可以直接打击犯罪。又如欧美的敌人民法理论,对罗马的敌人法理论既有继承,也有批判,不同于罗马“剥皮”式的民事死亡制度,现代的民事死亡制度多体现于“拔毛”式的,即民事权利的部分剥夺,这较之罗马法上的民事死亡是一大进步。
我国民法虽无规定民事死亡制度,但是从有关私法规范中可以间接窥见该制度,如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与剥夺名誉身份导致能力剥夺者,民事死亡作为法律关系消灭的基础原因。同时,我国也有必要摒弃民法慈母论的观念,立法确认民事死亡制度,以更好发挥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作用。
?2. 生命总程阶段论与罗马法对人的保护
在人类的生命总程中,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幼年阶段、青壮年阶段和老年阶段,这三个阶段人的行为能力呈现出倒“U”型的曲线变化,幼年和老年阶段的人具有脆弱性,这一部分人是社会中的弱者,国家有保护弱者的义务。生命总程阶段论在斯芬克斯之谜中有所体现——人类具有两头弱、中间强的规律性的脆弱性。
罗马法认识到了人类社会中此类弱势群体的存在,并且通过监护和保佐制度对弱者进行保护。监护是成为保护自由的未成年人由市民法赋予并允许的法律情势和权力。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监护人的授权,罗马法通过“不倒翁规则”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被监护人实施的、不能为纯粹为其带来利益的行为,如双务合同,需要有监护人的授权,否则只对合同的相对人有效,能为被监护人带来纯粹利益的行为则无需监护授权。同时,罗马法认为已达适婚年龄但未达成年年龄的人也属于弱者,故由规定了保佐制度,由保佐人对此类人所决定的大事进行把关。
罗马法对位于生命总程前端的人规定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如监护和保佐制度,其中监护又细分为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但是罗马法对后端处于老年阶段的人的保护却并没有这么充分。并且罗马仅把年龄作为监护原因,未包括精神状态,反映当时的罗马人尚未抽象出行为能力制度的“理性”本质。
因此,我国民法也应当承认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的行为能力的差异,立法者立法时须考虑到对弱者的保护,积极承担国家责任。
?四、文本法条
I,3,24pr:买卖和租赁合同自价金达成时缔结。合同一旦缔结,出租人享有出租物权,承租人享有承租物权。
I,3,24,1:先租赁后定租价不成立租赁,租价是租赁成立的要件。
I,3,24,2:换物使用,合同相对方互相获得物之使用权。并非租赁,而是一种独立的契约,适用相当给付之诉。
I,3,24,3:当事人订立承租权合同后,出租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权受到限制,承租人享有永久使用并继承的租赁权。合同成立后,所有人承担物全部灭失的风险,承租人承担物部分灭失的风险。
I,3,24,4:加工人和承揽人缔结加工物供给合同后,当加工人自己提供原料时,构成租赁合同,当承揽人提供原料时,构成买卖合同。
I,3,24,5:承租人对标的物负有不确定义务、附随义务。在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承租人未尽注意义务,须承担返还标的物的责任。
I,3,24,6: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继承承租关系。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