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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纯粹(法律行为); 2 .增加权;3 .财宝;4 .嫁资; 5 .私法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万民法不是国际法
2 .合意合同的商法性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民事死亡与敌人民法
2 .生命总程阶段论与罗马法对人的保护
四、文本改法条(20分)
I.3,24pr.。租赁近于买卖,两者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如同一旦就价金达成协议即缔结了买卖,如果就租金作了商定,也认为缔结了租赁。出租人享有出租诉权,承租人享有承租诉权。
I.3,24,1。朕如上就价金允许他人裁断所说的,朕认为也是就租赁中租金允许由他人裁断所说的。因此,如果某人把衣服交给洗染店清洗或整理,或给裁缝修补,并不马上商定任何租金,而后来给付他们间协定的金额,严格说来,不认为已缔结租赁,但被赋予了这种场合的相当给付之诉。
I.3,24,2。此外,正如通常就是否可通过互易缔结买卖有疑问一样,通常就租赁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某人给你某物使用或享受,而他也从你接受某物使用或享受。已决定这不是租赁,而是一种专门的契约。例如,如果某人有一头牛,其邻人有另一头牛,他们决定每人轮流借用另一人的牛工作10天,而牛在他人手里死亡,不适用出租之诉或承租之诉,也不适用使用借贷之诉,因为使用借贷并非无偿,而必须提起相当给付之诉。
I.3,24,3。人们认为在买卖和租赁之间有某些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通常就是缔结了买卖,还是缔结了租赁发生疑问。例如,交付给某人永久使用的土地,换言之,只要付给了所有人土地的租金或收益,不得剥夺承租人本人或其继承人,或从他们以出卖、赠予、授予嫁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让的人的此等土地。对这种契约的性质,古人中有疑问,有些人认为是出租,有些人认为是出售,导致芝诺制定了一个法律,规定永佃是特殊的契约,其性质既不同于出租,也不同于出售,它由于其自身的条款有效。还规定,如果就某些事项达成了简约,要遵守它们,如同它们是永佃契约的自然要素。如果未就物的风险作任何约定,那么,如果物全部灭失,对此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如果物部分地灭失,这样的损失由佃户承担。这是朕采用的法。
I.3,24,4。有人问,如果蒂丘斯与金匠达成协议,用金匠自己的金子为他制作某一重量和某一形状的戒指,而金匠例如收取了10个金币,应认为这是缔结了买卖还是租赁?卡修斯说:确实就材料缔结了买卖,而就劳务缔结了租赁。但已决定,只缔结了买卖。如果蒂丘斯提供了其金子并商定了劳务的租金,无疑是租赁。
I.3,24,5。承租人应根据承租协议实施一切行为,如果在协议中有某些遗漏,他应根据善良与公平履行这些事项。就使用衣服、银器或驮畜给付或允诺了报酬的人,被要求按很勤勉的家父对自己之事务给予的注意保管它们。如果他尽了这种注意,而他在某种事故中灭失了物,他不对该物的返还承担责任。
I.3,24,6。若承租人于承租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依同样的条件继承承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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