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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研究生罗马公法模范卷

 

作答者:刘雨菲
选作题:第1题、第5题

1、简述罗马的混合政体作为其强大的原因。
作答:一、波里比阿视角下罗马共和国兴起的原因(前提)
波里比阿将罗马共和国的兴起归结于其优越的君主、寡头和民主的混合政体。①君主指独断,即罗马共和国中的执政官,其拥有军事指挥权和日常行政决策权。②寡头体现为元老院,由精英阶层掌控,负责外交、财政和重大国策。③民主指大多数人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决策,以公民大会为体现。
二、强大的原因
1、同盟制(罗马通过同盟体系借力打力)
①拉丁同盟:约公元前493-492年,当时罗马执政官斯普流斯卡修斯名义签订有公私法双方面。在公法上,同盟各方在战争中有互相援助的义务,作战时的最高统帅由罗马将军担任,卫兵非罗马人,以示肝胆相照。
②罗马同盟。这一同盟由罗马及其公元前340年后的战败国组成,对于战败国,罗马与其签订了平等或不平等条约。平等条约规定互不侵犯,不给侵略者假道之便,在发生自卫战时以全部兵力互相援助等。而不平等条约则规定同盟国有义务与罗马并肩作战,但无权为自己作战,有义务向罗马提供兵员,以保卫罗马人民的崇高威望,罗马在盟国享有驻兵权和征收人质权。与此同时,罗马国的市民有市民权,而同盟国的市民无罗马市民权,处在外邦人的地位,只有民法的主体。(古今对比:与当代北约类似)
由此可见,同盟制是罗马借力打力的有效手段,其通过与同盟国之间建立的联系,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一定程度上削弱同盟国实力,推动了自身的发展。
2、对于行省(殖民地)的间接治理分而治之(即统一战线)
首先,罗马设立了一个总督负责司法与军事。其次,其将西西里的城市分为3个类别治理,第1类是同盟城市和非同盟城市的免税和自由城市,第2类是作为罗马人民的公地的城市,第3类是要交什一税的城市。第三,罗马派财务官负责税收并实行保税制。最后,其制定了行省法,而行省法正是每个行省自己的宪法。
可以看到,罗马对于行省采取分而治之的手段,通过精细的分类,将权力实现分配,其自身的治理成本变小,同时,通过分而治之,也降低了各个行省人民的抵抗,维护了自身的统治。
3、能文能武的罗马政治家
罗马的政治人物都是自从军开始自己的公职生涯,其在取得了大队长的职务后才可能担任元老从政,因此“上马击狂胡,下马草军书”,能文能武是罗马政治家的特质。以凯撒为例,其既能统领数个军团征服高卢,也可以写《高卢战记》等美文。
综上,高素质的统治阶级为罗马的强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伽利艾努斯皇帝颁布法令、禁止元老典军;戴克里先实行把行政和军事分开的政策,慢慢淡化了罗马这一特质。(古今对比:但这也奠定了现代人文物完全分开的职官观)
4、行政成本低
罗马的官口并不多,精兵简政,间接办事,许多事情都包给私人办理,导致了其行政成本低,有利于罗马集中力量巩固国力。


5、保民官作为积极的权力行使者实例举要
作答:一、概念解释
按照拉丁宪法理论,国家权力可分为积极性的和消极性的,两种权力彼此制约,在共和罗马,保民官多为消极权的行使者,然而其也行使积极的权力。保民官的权力大小依照时代而不同,自《沃尔腾修斯法》后权力最大,因为平民会取得了立法权。(自此以后,保民官的权力积极化)。注:保民官因“仪行合一”的规定,因此还具有执行权。
二、积极权力行使的概述
据统计,到公元前27年,罗马共有564件法律,其中的286件是平民会决议,164件是百人团会议制定的,另有114件制定主体不详,算其对半分也能看出:保民官的立法占罗马立法的多数。
三、实例举要
1、创立了制度的法律:据统计,保民官创立了特留份制度、职官晋升制度、秘密投票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这对于罗马的公私法制完善作出了巨大贡献,甚至影响当代。以秘密投票制度为例,公元前139年,颁布《伽比纽斯投票法》,其由保民官伽比纽斯提议,该法在长官选举中引进了秘密投票制度,从而替代了在民众会议中的口头表决制度;公元前107年,保民官卡尔杜斯提议制定了《切流斯投票法》,该法在对敌对行为的案子审理中引入了秘密投票制度。
2、关注民生问题的立法:根据研究,保民官的立法特别关注民生问题,例如利率限制、土地和移民、身体生命权保护、弱者保护、反奢侈、刑诉改革、小麦供应、选举公正等。举例说明:
①小麦法:公元前123年,保民官盖尤斯·格拉古提议设立《森普罗纽斯小麦法》,规定对所有的罗马市民分配小麦,每个月罗马市民有权以每莫迪6又1/3阿斯的价格购买5莫迪小麦。保民官克洛丢斯于公元前58年提议颁布的《克洛丢斯小麦法》将以前向贫穷的市民低价出售小麦的做法改为向他们免费供应;保民官德鲁苏斯于公元前91年提议颁布的《李维尤斯小麦法》规定降低了向平民供应小麦的价格,其方法是用贬值了的货币支付小麦价金。
②假市民之排除:公元前126年,保民官佩努斯提议颁布了《关于外邦人的尤纽斯法》,命令驱逐在罗马假装是罗马市民的外邦人。由于罗马市民的身份是得到福利分配的依据,这是为了防止福利外流。
3、保民官执行权的行使:由于罗马共和国实行“仪行合一”,保民官的权力很大,因此立法后还要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例如提贝留斯·格拉古制定的《森普罗纽斯土地法》后,还要经平民会选举相应的工作班子执行这一法律。具体来说,丈量被占有的公地、收回起法定限额占有的公地。
4、立法活动带有平民视角的实例:①平民进入祭司阶层强调《奥古尔纽斯法》。②对元老阶级的限制:《关于元老的克劳丢斯法》。
四、结论(总结)
保民官组织立法与执行诸多,无法穷尽,但可以看到,保民官的权力仅限于民事领域,其对于改革有重要意义,保民官作为行政官员对于罗马共和国罗马的建设贡献巨大!

 

 

 

 

 

古罗马的国家赔偿
孙光泽
在罗马公法中,虽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但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律实践,形成了类似国家赔偿的规则,其中的经典就是西塞罗被毁房屋国家赔偿案。
案例概述:公元前58年,保民官克洛丢斯因与西塞罗的政治矛盾,提议制定平民会决议,以“未经适当审判处死未受判处的罗马市民”为理由,将西塞罗放逐,并没收其财产。期间,西塞罗的住宅被毁,别墅被抢掠,克洛丢斯在其住宅地基上建造了一座献给自由的神庙。公元前57年,各地代表为西塞罗求情,元老院通过决议提议召回西塞罗并恢复其财产。尽管克洛丢斯多次阻挠,但召回西塞罗的法案最终还是在百人团会议上获得了通过。西塞罗返回罗马后,要求恢复其家电,理由是克洛丢斯的祝圣无效,大祭司团经过审理,确认祝圣无效,元老院最终通过决议,以公款重建其家宅。
该案例体现的罗马国家赔偿核心规则:

  1.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权力行为的违法性。西塞罗被放逐和财产被没收,是基于克洛丢斯提议的平民会决议,但该决议存在明显的违法性。首先,西塞罗处死卡提林那党人是根据元老院最后决议行使职权,并非“未经适当审批处死罗马公民”;其次,克洛丢斯的提案带有明显的政治报复目的,违反了罗马公法中的公正原则,违法的公权力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西塞罗获得国家赔偿的核心依据。
  2.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西塞罗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住宅被烧毁,别墅被抢掠,家具和装饰品被瓜分等,元老院决议以公款重建房子,实际上是对这些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罗马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实践中遵循“填补损失”的原则,确保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3. 国家赔偿的程序需要遵循法定原则。西塞罗的国家赔偿请求经历了多个法定程序;首先向大祭司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克洛丢斯的祝圣无效,这是因为其住宅地基被祝圣为神法物,需先通过宗教程序还原为俗物;然后向元老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其财产并赔偿,元老院经过审议,通过决议以公款重建。这种多程序的审查机制,确保了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了赔偿的随意性。
  4.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尽管西塞罗的损失是由克洛丢斯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但克洛丢斯是在行使保民官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该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罗马国家承担。元老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决议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

西塞罗的房屋被毁国家赔偿案,体现了罗马法中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违法公权力的规制。该案例表明,即使在古罗马,公民的财产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反映了在古罗马中,程序正义的观念已经产生。国家赔偿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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