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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研究生民法哲学考试试题 王锡龙
- 名词解释
1.集体关联权:集体关联权中的“集体”与集体权中的“集体”不同,前者是指成员间并无固定联系,他们因为一定的事件才被关联起来,而这样的集体因促使他们关联起来的不利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就是集体关联权,此类集体被称作关联集体。
2.团结:团结是指个人的社会地位网络化的一种生存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团结原则实质上是对不平等的承认,在此基础上,一兔走百人逐之的状况得到改善,强者帮助弱者,使弱者权益得到保护。
3.歧视:民法中的歧视有时具有合理性,质言之,如果歧视的目的是合法的,而且为达到该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合适且必要,那么,不平等对待因其合法性目的而具有合理性,这也是私法上的反歧视原则与公法上的平等原则的本质区别。
4.空虚所有权:西班牙语为nuda propriedad,释义为没有用益权的所有权。质言之,空虚所有权是指完全所有人的所有权权能被他物权人或多或少剥夺的状态,但这种剥夺并不彻底,仍然留给空虚所有人以处分权、排除他人妨碍权以及复满期待权的权能.
5.人造物:人造物是指仅因人类行为而存在的有体物或无体物。人造物中的人造性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亚里士多德区分两种技术:一种是帮助自然更有效或更丰富地完成其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完成的工作的技术,另一种是构建出没有人类智慧就根本不会在自然界中找到的物体的技术。
6.地中海贫血:地中海贫血是一种遗传性溶血性贫血,因珠蛋白基因缺陷导致血红蛋白合成失衡,引发红细胞寿命缩短,在民法上可能会影响病人的权利能力。
7.非物质物:非物质物是无体物在发展基础之上形成的概念。相比于盖尤斯所指的“无体物(权利)”,“物质”这一形容词更能涵盖能量和自然力等现实,随着晚近以来知识产权的勃兴,应以“非物质物”之概念对“无体物”进行复兴与重构。
8.闲暇:闲暇是指在扣除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包括家务劳动等)之后,剩余的可供人们自主支配的时间。在我国,女性的闲暇时间显著低于男性的闲暇时间,女性负担较重的家务劳动,因此应当推动实现男女之间的闲暇平等。
9.劳动力:劳动力为自有的部分内容。康拉德·苏门哈特认为,一个人可以将自己身体的控制权授予他人。在他看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是这种主张的典范。苏门哈特把雇佣关系看作对自有的处分,即民事主体享有出卖劳动力权。
10.孟德斯鸠转折:孟德斯鸠完全反对格劳修斯把个人看作国家的所有物的观点,进而也不承认国家所有权的优越性,认为它应与私人所有权平等。故孟德斯鸠提出“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实乃误译)”。
二、简述题
1.生命表引入民法的效应
(1)生命表是指根据大数据概率统计出的、不同年龄以及不同性别的人享有的预期寿命表。当权利的享有以一个人的预期寿命为终点时,生命表提供在不同年龄段得权的人可以享有此等权利的不同时间长度,从而可以按年算出此等期间存续的权利的价值;
(2)生命表引入民法,所表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考虑问题应当在寿命的维度中进行,权利具有向死而存性,应当把权利纳入主体寿命维度(life span);
(3)无论是客体、半主体(动物,宠物)还是主体,其寿命问题在民法当中皆有着普遍性,生命表在民法的许多制度中都可用到。其代表了向死而生的民法观,所以又叫死亡表,它把民事权利紧紧地控制在从生到死的维度里,戳破了所有权的永续性的气泡,人死权灭的事实被揭示出来,客体的生命表则击碎了人役权终身性的幻梦。
2.动物民法地位变迁简论
(1)动物民法地位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非物到有情,再从有情到家“人”;
(2)奥地利为改善宠物的侵权法地位开创动物非物模式。1987年,海因茨·费舍尔等人向奥地利议会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在《奥地利民法典》第285条新增附加条,以将一条狗与一块砖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区分;
(3)从动物非物模式进一步跨越至有感生灵(sensitive beings)模式的立法最先由捷克启动。此后,法国在2015年的民法典修改中说清了动物是能感觉、察知、反应、有快乐感和痛苦感的有感生灵。不过这种保护应仅限于脊椎动物;
(4)“跨族类家庭”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将动物纳入家庭家员的范畴中。在跨族类家庭内,动物为融入人类社区且有非纯经济层面的价值。人类仍处于主导地位,而伴侣动物处于类似于被监护者地位,两者通过情感细带、团结及相互认可而联结。
三、论述题
1.论民法慈母论的谬误
(1)“民法慈母论”乃系误译。孟德斯鸠提出此语时毫无将民法视作“慈母”之意,其本意是让征收时的国家以私法人的面目出现,与作为私人的被征收人达成协议,而不实行凌迫;
(2)即使在我国的语境下,民法也绝非以慈母的面目示人:
①民法既然是法,就具有强制性,民事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强制。例如,不履行合同者可能遭受强制执行,对被执行者来说,肯定不会把民法想象成慈母。实际上,说民法是慈母,即与认为民法是摆设无异,这显然是对民法的贬低与误解。我国之所以能如此宣扬民法慈母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享受到了佟柔关于商品经济民法观学说的红利;
②民法本质上是有利于强者的法。申言之,民主是一种分配法。在大多数的场合,它都把作为优胜奖品的民事权利(例如所有权)分配给天赋(体力的和智力的)高和运气好的人,这些人是强者,没有分到的是弱者。民法是以牺牲弱者们为常态的。在“一兔走,百人逐之”的语境下,民法实乃不平等的大本营;
③劳动法、社会法甚至经济法都把民法看作不平等的重灾区。基尔克(Ottovon Gierke,1841-1921)建议道,要为民法滴上几滴社会主义的油,也就是要课加民法照顾弱者的责任。也就是说,社会法一直把民法看作自己的帮扶对象,志在消解民法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性质,比起民法而言,社会法明显才是那个“慈母”;
④我国的征收法并不慈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征收制度当中毫无慈母性。无论是法院判决的征收抑或是人民政府决定的征收,按照《民法典》第229条之规定,两者都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并且,由于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有时实际承受征收的村民连“被征收”的资格都没有(名义上的被征收人是集体),要让他们感受到征收法是慈母非常困难。综上,在我国,国家机关征收时并非以私法人的面目出现,与孟德斯鸠语相悖,因而并不具有慈母性。
2.“资产阶级法权”与民法
(1)资产阶级法权”一词出自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德文原文为bürgerliche Recht,翻译为“资产阶级法权”乃系误译,适当译法应为“民事权利”。详述之,该语词表征的是一种基于人们的体力、智力或运气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状态;
(2)造成这些差别的原因与“资产阶级”本身不是必然相关,首先,比较显而易见的是,体力上的差别与“资产阶级“无关,一个人的体力并不因为其是否属于资产阶级而发生变化;其次,资产阶级可能在智力上有优势,但并非必然如此;最后,负担(运气)差别中的“多子女”与“资产阶级”无关。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两个阶级中都存在多子女和少子女的父母;
(3)“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在中国流传,给中国的民法理论与民法立法带来严重影响。民法实乃“论功行赏,按罪行罚”之法,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天赋、运气不平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是民法的应有之义。因为社会的总体资源总是有限,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寻得合适的分配依据,是民法无法回避的问题。质言之,在“一兔走,百人逐之”的社会竞争中,总会有最终的“得兔者”,而无法保证平等。
由于我国对“资产阶级”一词的政治敏感性,反“资产阶级法权”之风盛行,其结果就是否定了人的能力的差别,搞平均主义,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损害了生产力的发展,此为误译的政治代价。在民法领域,造成的不利影响有三:其一,影响了中国民法的形态和内容构成。为了回避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性,我国改以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非经济关系性的民法内容被割除或压缩,形成了物前人后、物肥人瘦的民法形态;其二,婚姻家庭法曾一度脱离民法。直到2020年,我国颁布的《民法典》才摆脱这种局面,改采人前物后的民法对象定义,单独设人格权编并迎归婚姻家庭法,由此方把民法重新置于市民社会的底座上。但纵然如此,经济唯物主义民法观的余波仍在;
其三,影响了一段时期内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反资产阶级法权运动开始后,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强者的“保镖”和奖品面临厄运,知识私有观念受到批判,知识产权制度失去了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定位为一种公共产品;
(4)实际上,诚如bürgerliche Recht这一概念所述,民法是不平等的大本营。物权法通过准许权利财产的存在创造不平等;继承法通过死亡以传送不平等;家庭法更是奴役妇女、儿童的不平等机器,但此种实质不平等根植于民法或民事权利的本性之中,而与社会形态无关,这就需要我们理性地看待“资产阶级法权”,肯认其与民法本质的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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