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24-2025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李欣荣
一、名词解释
1. 买希望:在《学说汇纂》第18卷关于遗产买卖的问题中,还规定了超出遗产买卖的问题,买希望是其中之一。对希望的买卖(emptio spei)又称机遇购买,指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购买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机会,无论买方是否取得标的物,他都必须支付固定的价金款。如买彩票。其体现遗产买卖的射幸成份。
2. 官选监护:是一种由政治国家介入的监护,对于没有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的自权适婚人、妇女,或根据法学家扩张的适用情形,区分罗马和行省确定监护权力机关和准据法,进而为其指定监护人。
3. 抗辩:是指当他人提出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时,采用合法理由对其主张进行反驳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辩的功能是保护被告,适用于原告的主张表面看来正当,但对被告不平的情形,即抗辩源于衡平。如“未偿付任何金钱的抗辩”。
4. 公证人:是帮助私人起草法律文书(遗嘱、合同)的专业人士,在公共的地方执业,或在办公室在其书记员和秘书的帮助下执业。他们的活动受政府控制,如果实施诈欺或有疏忽或参与不法交易,要承受惩罚。须经官方许可。
5. 法锁:债的本质即法锁,意思是“捆起来”,分为自捆和他捆两种,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责任之债。体现债的相对性和约束性。
二、简述
1. 论继承的依据
罗马法上的继承可以总体上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的继承两类,前者的依据是有效的遗嘱,后者(法定继承)的依据是特定的人身关系。罗马法上以前者为优先,后者为补充。法律所明确的
(一)遗嘱继承
①可以通过遗嘱指定自由人、自己或他人的奴隶为继承人。
②可设立多顺序的替补继承人。
③继承人可分为必要继承人、必要的自权继承人和家外人。
(2)法定继承
①第一顺位:自权继承人,即被继承人死时处在其权力下的人。被解放子女根据裁判官告示继承。
②第二顺位:宗亲,即父系亲属,包括收养形成的拟制宗亲。尊亲也继承卑亲。
③母亲与子女间相互继承。
④第三顺位:血亲。
⑤非亲属间的继承:恩主对解放自由人的继承。
2、无体物概念的现代意义
罗马法上的无体物是指不具有一定外在形式、不可触摸的物,是“定形在权利中的东西”。无体物概念具有以下现代意义:
(1)随着物债二分法的缺陷逐渐暴露、受到批判,无体物概念契合了这一“物债同化”的趋势,在“大物权法主义”中,债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属于无体物。
(2)工业革命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物质财产,如能量,而无体物概念能很好地包容这些新兴的客体。
(3)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财产如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性的财产日益兴起,呼唤无体物概念的回归以满足体系性需要。
综上所述,无体物概念有助于妥善应对民法客体的非物质化和权利的所有权客体化两大趋势,并为刑法处理涉新型财产犯罪提供支持,促进财产法的现代化。
三、论述
1. 论罗马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罗马法中的侵辱制度主要涉及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具体类型:可分为对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自己实施的和教唆别人实施的。
②受害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害人,即加害行为的效果落在他们从属的人身上的人,体现了罗马法中的人格共同体现象。
③侵辱的处罚方式是从报复到金钱赔偿的演变,体现文明进步。
④受害人可选择民事救济或刑事救济。
⑤侵辱之诉因受害人的掩饰而消灭,存在除斥期间,体现其强烈的人身性、精神性特点。
2、论罗马法中无债法总则
①《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第三卷第13题起名为“债”。I.3,13,2规定,债包括契约、准契约、非行和准非行四种。接下来列举契约之债的四种形式。
②从接下来各题起以至第三卷结尾,几乎都在讲契约之债和准契约之债的各种情况,而未讲到非行与准非行。
③第27题名为“我们通过什么人获得债”,实际上只讲了契约和准契约的情况。
④只有在第29题中的阿奎流斯要式口约,提及“任何种类的债”,似乎具有普适的性质。其余部分仍是关于契约,涉及“以何种方式消灭债”。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罗马法中并无实质意义的债法总则,而只存在合同法总则。有关债的总体性规定,实际上仍主要是关于契约、准契约的规定。
四、文本改法条
I.3.25.5 合伙人之一死亡的,合伙解散。在多人的合伙中也是如此,除非另有约定。
I.3.25.6 特业合伙的合伙目的实现的,合伙解散。
I.3.25.7 合伙人之一被没收财产的,合伙解散。
I.3.25.8 合伙人之一破产的,合伙解散。其余合伙人仍继续合作的,视为一个新合伙。
I.3.25.9 承担合伙之诉责任的依据包括故意和过失,但过失之中只包含重过失。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