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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研究生民法哲学模范卷 张琳
一、名词解释
1.答:根脑是指植物具有最浅限度的具身认知。达尔文在《植物运动的力量》一文中使用神经学比喻描述了植物根部的敏感性,提出根尖的作用类似于某些低等动物的大脑。此外根尖对感觉做出反应以确定他们的下个动作,这一结论启发了达尔文之后的不少作者开始研究植物智力问题。
2.答:非物质物是无体物发展的第四个阶段概念。1860年《巴西民法典草案》的作者弗洛雷斯以“物质的”取代“有体的”,“物质”这一形容词更能涵盖能量和自然力等现实;1885年《玻利维亚民法典》规定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有物质和非物质财可都是财产;2020年《哥伦比亚民法典草案》规定非物质物是智力产品、创造性作品、工业发明和所有类似的东西。“非物质”的西文形式为Inmateriality,为“物质性”反义词,正面表述应为精神的。非物质财概念在德国被采用,指称知识产权,这样,各种知识产权有了一个新的属概念,划定了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界限。
3.答:意思自治:康德第一次使用了意思自治这一术语,认为意思自治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和自由的最高原则。另一方面,他指出,对于人而言,他们的意图、意志、意思就是他们自身的法律,构成法律上的债的唯一渊源。《法国民法典》强调对于契约当事人而言,依照制定法成立的契约等同于他们之间的制定法。意思自治原则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区别于契约自由,后者是自由选择,意思自治则是自我立法。
4.答:整饬两分是指为了建构而削足适履的做法。两分方法是将一个整体划分为两部分,这两部分必须是联合穷尽和互斥的,奥斯汀反对过度概括和整饬两分,通过分解把那些貌似严整的概括和两分拆解暴露出其无稽。
5.答:新施工警告是指由于惧怕他人在自己土地或第三人土地上进行的施工可能给自己的权利或占有的客体造成损害,土地的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新施工警告,往往涉及三角关系,属于防御性请求权,应当采用预防视角而非事后视角看待。
6.答:这里的团结是“互助”的意思。根据世卫组织的解释,每次献血都可以改善或拯救生命并增强生命团结,通过建立稳定的定期、自愿、无偿献血者基础,确保所有人都能及时和公平获得安全、有效和有质量保证的血液和血液产品。献血有助人,当需要医疗用血时得到他人的帮助,这样的安排,很类似我国合同法中的合会合同。
7.答:公用物是指经由提供公用,直接达成特定公用目的,适用特别规制且受公权力支配的物。在罗马法中,公用物不能时效取得,享有特权,以更让更多自然人享用此等公用物。
8.答:家务劳动是属于一种“照顾性”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在家务劳动中女性付出更多劳动却更少获得报酬,在赋予她们平等时,没有考虑到她们是care-giver。目前的家务劳动未纳入经济统计,这事实上成为“不产生价值”之劳动,由此产生了家务劳动价外显化问题。
9.答:人造物是与自然物相对的概念,是没有自己的种子,也不能靠着自己的力量生长出自己来的物,例如桌子、衣服、房屋,但笛卡尔指出人造物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与人造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所有技术过程基本上都是生物和自然过程的延伸。
10.答:好生活是指人、社区、民族和国家都受益于环境和自然财富,能享受好生活、零增长、高就业,这需要我们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适度发展或停止发展。走向好生活需要将自然主体化,以连贯的、共同的眼光审视未来,以团结所有致力于环境和社会正义的力量。
二、简答题
1.答:市民社会概念的演进与市民概念变迁紧密相连,反映不同时代的发展变化。
①在古罗马时代,市民的概念与公民的概念并无明确区分,市民的概念同时涵盖了个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两个方面。
②在封建时代,产生了新的市民概念,建立起与商业生活的联系。
③在民族国家时代,经过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市民成为自利的行为方式的代名词,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有了明确的分野,分别取得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名称。这一理论框架内的市民社会不同于结束了自然状态后的公共权力生活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私人利益自愿结成的社会经济联合,用积极的方式增进人类的利益。黑格尔认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根据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在私有制(私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自利和互利的互动过程。
④日本学界对市民社会概念认知又发生了变迁,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以资本为基础的经济社会。高岛将市民社会的概念从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分离出来,并补充了等价和正义的思想。随后,对市民社会的非经济社会理解融入其中,认为市民社会是对人类非强制结社空间的命名。
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市民社会重新定义,将黑格尔的经济市民社会转换为结社市民社会,就此完成了市民社会的去财产化。
2.答:
①自然人规律性的脆弱是指在人类的生命周期中只有在壮年的时候是强者,在其他两个阶段都是弱的,人是恒常的脆弱者。在家庭关系中,父亲之所以对妻子和未成年子女享有程度不同的霸权,主要是因为他是养家糊口的人,但他的霸权不是永久的,他也要老去,让鼎盛期的子女为自己决定。父亲-子女间这种从长期的时间链条上看的抚养的相互性,抑制了父亲作为抚养的积极主体时的暴虐。同样,行为能力制度也体现了这一规律性的脆弱。自然人从完全无行为能力起步,通过长大并保持心智健全可以逐步具有行为能力,又由于衰老失去行为能力,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②自然人不规律的脆弱性是指疾病,病人身份会像国籍、自由、家族、宗教、名誉一样影响人的权利能力,同样会挑战平等原则,从平等关系进入保护关系。
③因此,脆弱性是人类固有的持续性和普遍性,不仅关注对特定群体的歧视,还关注国家和更广泛社会通过机构赋予有限群体的特权和偏袒,籍此以期走向更实质性的平等愿景。
三、论述题
1.答:①“资产阶级法权”是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本应译为“民事权利”,但被误译为“资产阶级法权”。
②主要是指两种情形造成的不平等:
其一,天赋的差别,包括体力差别和智力差别。一人由于在这两方面或其中一方面优于其他人,因而能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能劳动更长时间而不累,他的所得就要高于其他人,也被称为“天然特权”;
其二,负担的差别,已婚者的负担比未婚者大,多子女的人比无子女或子女少者负担大。在提供劳动相同,从而在由社会消费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当事人所得到的比另一些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些人富些。
③这两个差别显然与资产阶级无关;
④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权利的形式性,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要用同一尺度去计算,譬如一先令,有人逐,这种平等是一种规范性平等,最终兔子的所有权却实际只能由强者取得,这是天赋高者和幸运者的多得问题。
⑤由于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解有误,形成我国目前物前人后,物肥人瘦的民法,影响了一段时期内的知识产权在我国的生存,迟滞了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近来认识到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是否定公民权利,也影响了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的导向,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承认人的天赋能力的差别以及其他条件的差别并以法律形式保障此等差别带来的成果,承认民法的根基并非平等而是团结。
2.答:
①财产关系是以财产、行为和知识产品为客体的,具有相对性的主体间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在彼此之间以及与在他们有关的财产之间发生的关系;债权关系是就支配他人的意志,进而支配他人的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物债两分具有不合理性,过去认为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只有对人性,但债权也有对世性,所以债权也是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后者是无体物;
③物债关系问题与无体物问题如影随形,物债两分了,无体物就被抑制住了,合一了,无体物就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服务之债被遵循,这是因为债法成了物法的一部分,罗马法通过将债法作为物法的一部分从而将债间接纳入物法,这样勉强达到逻辑的自洽,但安排层次是混乱的,出现了债权本身也是物,某些债权的客体也是物这样的层次混乱;
④在当下,财富正在告别以有形财产为主导的状态,呈现无形化趋势的情况下,应当对物债关系重新认知,实现财产法学说上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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