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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研究生民法哲学模范卷 林蓉

一、名词解释

1.根脑:指一种神经学的比喻。植物的根尖类似于某些低等动物的大脑。此等根尖对感觉做出反应以确定它们的下个动作。根脑与植物智力有关。在对此研究后,可得出结论:植物物具有最低限度的具身认知、
2.非物质物:非物质物是对无体物的一种改进。物质客体与非物质客体的对位法由弗雷塔斯开创。《巴西民法典草案》规定“所有有价值的物质客体谓之物”,将“物质的”取代“有体的”,非物质物是精神性的物,不属于能量与可被占有的自然力。非物质物主要指权利。
3.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人的意志、意图或者意思所具有的能够给自己制定法律的权力。意志和意图可以作为人类享有主观权利的渊源,就像立法者的制定法能够给人们创设主观权利。意思自治在契约法中适用,建立有约束力的债。作为意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国衰败,最终被契约自由原则所取代。
4.整饰两分:指绝对的两分法。将一个整体(或一个集合)划分为两个部分(子集),这对部分必须是联合穷尽的,所有内容必须属于其中一个部分或者另一个部分并且互斥。没有任何东西同时属于两个部分。奥斯汀反对整饬两分,虽然整饬两分是为了建构,但奥斯汀认为这是滑稽的。
5.新施工警告:是侵权责任编中的防御性请求权。规定在《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预防型的请求权,但采取了善后的视角。“新施工”限于地下工程,传统上采用规制地上工程。该款也未赋予同单位其他住房的警告权。
6.献血是一种团结行为:是第十九个“世界献血者日的主题。此处团结指互助。世卫组织解释,每一次献血都可以改善或挽救生命并增强社会团结,它向全民健康覆盖和人人享有健康发出了互助。公民承诺和社会支持的有利信息,通过建立稳定的长期、自愿、无偿献血者基础,并通过确保血液安全。该地区国家确保所有人安全获得血液,这样的安排类似于固有法上的合会合同。
7.公用物:在德国行政法学上指经由提供公用,直接用以达成特定公目的,适用行政法之特别规制,而受行政公权力支配的物。公用物即公共财产,在罗马法中公用物有特权,不能时效取得。
8.家务劳动:是琐碎性的非生产性工作,是照顾性活动,历史上没有报酬,主要由女性完成。家务劳动包括了做饭,打扫卫生等。生产性工作与非生产性工作(家务劳动)的制度化分离。“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的性别、等级划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决定性结构,是性别部队称的深层根源。
9.人造物:指没有自己的种子,也不能靠着自己的力量生长出来的物,例如床、桌子、衣服等。笛卡尔主张人造物有自然性,自然与人造的界限并不明确,所有技术过程基本都是生物和自然的延伸。
10.好生活:是发展的替代概念。《厄瓜多尔宪法》第74条:个人、社区、民族和国家有权受益于环境和自然财富,使他们能够享受。好生活指零增长,高就业,是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

二、简述题

1.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
(1)市民社会在古罗马时期是与市民、市民法所并列的,
(2)德国学派中,马克思提出经济唯物主义的论断;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这种物质关系的总和,是交换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的经济社会理解是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话动过程。《德意志意识形态》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包括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个人的一切物质交往”。
(3)日本被德国影响,混淆了"资产阶级社会"与“市民社会”。高岛义将市民社会概念从资本主义社会中分离,补充了等价和正义的思想,创造了公正平等的市民社会,《公论》中市民社会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的法律组织管理共同体。
(4)非经济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不再包含劳动力、资本和商品市场控制的经济领域的含义。而是具有制度核心,基于自由意志的非国家、非经济的凝聚力,包括教会、文化界、学术协会及工会政党等。

20世记90年代以来,西方认为市民社会一词是对人类非强制结社空间的命名。也是对形成和填补这一空间的家庭、信仰、利益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网络的命名
德国联邦议院将市市会定义为“公民在政治民主框架内组织起来的并能影响社区命运的社会。完成了市民社会的去财产化,将经济市民社会转化为结社市民社会。正确,但说成资产阶级社会史不对的。应该是有利于体力、智力好的生产交换社会。
(5)目前市民社会是市民自治的领域,与政府无关,国家不干涉的领域,是去财产化的.也与资产阶级无关。

2.自然人规律的和不规律的脆弱性。
(1)脆弱性是人类固有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也应该被理解为人类固有的,由玛萨、艾博森·菲斯曼所主张。
(2)虽然脆弱性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但因人而异,并经常导致个体地位和境况的显著差异。脆弱性逃脱限制性以及负面性关联,成为一个具有界定国家义务的强有力的概念性工具,来确保一种比现有平等保护模式更为丰富和更有保障的平等。
脆弱性使我们自身的体现,是日常存在的损害、受伤、不幸的可能性,意识到此类事件完全超出人类的控制能力。
(3)脆弱性分析包括个人和制度两部分,质疑于自由主题的理念。
脆弱性具有社会性,国家应该对确保平等的响应个体和机构脆弱性负责。应当造成积极响应国家脆弱性方法质疑平等。

三、论述题

1.论“资产阶级法权”das bürgerliche Recht.
das bürgerliche Recht不应译为“资产阶级法权”,而应译为“民事权利”,应该警惕此种误译。
(1) 资产阶级法权的含义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平等权利按原则仍是资产阶级法权(产生误译,应译为民事权利),平等权利限制在资产阶级框架中,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按劳分配。
bürgerliche Recht指两种情况的平等:天赋的差别(体力智力)和负担的差别,所说的与资产阶级无关。
(2) 我国发生误译的原因。
是由翻译造成的,因为俄文中,一词既表示资产阶级权利,又表示资产阶级法权,所以国人认为列宁在论述共产主义社会两阶段论时,认为都有平等权利,但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
(3)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用bourgeois表示资产阶级与资产者。
bürgerliche不是“资产阶级”的意思。
(4) 误译对我国的政治、民事理论、民事立法都造成了影响。
对于我国立法而言,影响了民法的形态和内容构成。其二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其三迟滞了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其四影响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
(5) bürgerliche Recht应译为表示民法本身的术语。
我国应当承认民法的根基并非平等,而是团结,不用对“资产阶级法权”忌惮。
民法不应被政治经济学化。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回归,人格权独立值得肯定,非商品交换东西多,意味摆脱平等观。

 

2.物债两分得失之我见

物债两分主要由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所采取的体系,先进性在于通过区分物权和债权,开创了物质客体与非物质客体的对应关系,解决了逻辑悖论。但是物债两分也有不合理之处,忽略物债都有对世性。此外,物债两分体系展现物文主义,我国更应当提倡新人文主义的民法。
(1) 物债两分的不合理性。
首先物权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对物关系,可以通过普兰尼奥尔的归谬法证明。
其次物权和债权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再者债权也有对世性,消极义务是普遍性的,债权也是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无体物)。
这样论述后,德国用以区别物债的原因“物权是绝对、对世性的而债权是相对、对人性的”就不成立了。
(2) 物债两分的物文主义体现。该体系只考虑财产法,具有跛足性,只承认提取公因式的成果为体系。公因式过于偏狭,造成各编内容异质性大于同质性,不能包含兼具意定性和法定性的内容。
(3) 我国《民法典》是新法学阶梯体系,张扬人文主义,宣示家庭法的回归,人格权编独立。但我国《民法典》过度提取了公因式,将债法打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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