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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海岛; 2 .无体物;3 .违反义务的遗嘱;4 .特留份; 5 . 交付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略述
2 .分给各人属于他的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法学阶梯》的民法对象规定探析
2 .比较罗马法上的监护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
四、文本改法条(20分)
I.3.25.5.此外,合伙也因合伙人的死亡解散,因为缔结合伙者为自己选择特定的人。但即使合伙因多数人的合意联合而成,因一个合伙人的死亡解散,尽管多数人仍生存,除非在合伙的缔结中另有约定。
I.3.25.6.同样,如果为某些交易缔结合伙,而交易已终结,合伙终结。
I.3.25.7.合伙显然也因没收而解散,不消说,这是一个合伙人的概括财产被没收的情况。
I.3.25.8.同样,如果合伙人中的某人受大量债务的压迫,让与了其财产,并因此因公的或私的债务出卖其财产,合伙解散。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们仍同意保持合伙,视为开始了一个新合伙。
I.3.25.9.或问: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是只在他是故意的情况下就合伙人之诉承担责任,如同在其处所被寄托了物的人所要承受的,还是也因过失,换言之,因懒惰和疏忽就合伙人之诉承担责任?他也因过失承担责任的意见居于上风。然而,过失不必以极细心的注意的尺度来衡量。事实上,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尽到他通常对自己财产所尽的注意,足矣,因为选择了一个缺乏注意的合伙人的人,应责怪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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