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译者说明
徐国栋
《民法大全选译·债 私犯之债(第二部分)和犯罪》于1998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初版,其中有83条法言采用只收录定位坐标、作者、书名、卷数的方式进入本书,当时的考虑是《民法大全选译》的11个分册是一个整体,一个法言被某一分册收录了,其他分则也要收录的,只让前者收录文本,后者收录定位坐标等而已,以此避免重复。
2020年4月,商务印书馆决定以双语版的方式重版《民法大全选译》11个分册中的一些分册,我翻译的《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荣幸入选第一批书目。主事者说我翻译的《民法大全选译·债 私犯之债(第二部分)和犯罪》有可能入选第二批书目。尔后,我在修改《法律行为》的译稿之余,也按照同样的路径修改《民法大全选译·债 私犯之债(第二部分)和犯罪》的译稿。由于并非所有的分册都入选,过去的一个法言只能由一个分册收录的方式不能满足读者的需要,为此,我斗胆把《民法大全选译》其他留意生译的83条法言录入《民法大全选译·债 私犯之债(第二部分)和犯罪》的新稿,共有5856个字。其中,来自丁玫翻译的《契约之债》10条,费安玲翻译的《遗产继承》11条,范怀俊翻译的《物与物权》61条。由于这种借用,我对这三位同事充满感激之情。当然,“录入”并非完全照抄,对于这些借用的文字,我都仔细核对了有关的拉丁文本,做了必要的修订,但这样的工作,也比完全重译简单得多。
2023年7月,得知我翻译的《民法大全选译·债 私犯之债(第二部分)和犯罪》已入选第二批书目,同时拿到了斯奇巴尼教授的此书的新的拉丁文本。仔细看完,发现斯奇巴尼的计划是在《民法大全选译·债 私犯之债(第二部分)和犯罪》旧版的基础上重构一本新书,所以书名都改成了《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构首先体现为体系上的大调大整,例如,把原书处在第19节的令状挪为第1节,以彰显本书宗旨的改变:旧版把私犯看作债的发生根据的一种,顺便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的法言,新版跳过了债的概念,直接使用责任的概念涵摄所有的材料,这样,关于犯罪的法言也变得并非“顺便收集”,而是被涵摄在与“民事责任”并列的“刑事责任”的名头下。通说认为,债是罗马人使用的概念,责任是今人使用的概念。例如,罗马人的“私犯之债”到了我国《民法典》中成了“侵权责任”。可以说,斯奇巴尼教授对本书内容把握的转变,意味着他以现代人的框架整理罗马人留下来的材料,也意味着他试图重构本书缩小与我国《民法典》相应编章的距离。
由于这一大变,本书的目录完全不同于旧版的,大部分法言都根据斯奇巴尼教授的新的编辑思路重新安排了位置,例如,在我翻译的《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中,诈欺和胁迫都被理解为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因素,在本书新版中,被理解为裁判官法制裁的不法行为。其次体现为内容上的大出大进。“大出”,例如把本书原有的人格权保护法言基本移到本丛书第4卷《有悖于人的尊严的违法行为》,此等外译加上内容调整的需要,导致本书原有的292条法言被删除,共计48926字。想想本书旧版一共才78290字,可见这一“删除”的力度之大。“大进”,首先体现为新增从未有人译过的法言8条,我只好从拉丁文初译,它们共计2056字;其次表现为大量移入其他留意生已经翻译过的法言。申言之,我从米健、李钧翻译的《学说汇纂(第9卷):私犯、准私犯与不法行为之诉》移入47条法言,共计5962字;从薛军翻译的《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移入17条法言有余,共计1807字;从徐铁英翻译的《学说汇纂(第21卷):保护买卖的配套诉权)》移入6条法言,共计483字;从肖俊翻译而未出版的《学说汇纂(第11卷):可产生法律效果的各种行为与事实》借用16个法言,共计1902字。这些译者对有关法言的译文被纳入本书后,我又根据拉丁文原文对它们进行了校订,如此操作总比自己重新译省事得多,所以我对他们充满感激,不妨把本书的整体看作我们留意团体集体合作的结晶,体现了我们团队的团结精神。
最后要说的是,这次重整译稿,去掉了旧版中有的“凡例”,旨在担起译者的责任,减少读者跟随译者考据文本的辛劳,增加译文的可读性和可引用性。另外,说明蒙森对一些文本的校勘意见的注释也删除了,以免干扰读者的阅读,毕竟大部分读者对考据文本无兴趣。
本书收录的所有法言,经过25年的罗马法研习,我对它们的认识都有提高,在准备双语再版稿的过程中,我都对它们进行了校订,改正了一些错误,反映了一些新知,但仍可能存有一些错误,但祈海内贤达,一经发现,不吝指出,以便再版时修正。
2023年7月29日于胡里山炮台之侧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