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论罗马人的动态(月亮式)法律观 :杨泽矩

 

 

 

“动态法律观”是指以变化的眼光观察法律现象的一种法律思维,包括对主体资格、权利客体、行为效力的动态观察。动态法律观在罗马法中多有体现,以下具体说明。

(一)人法中的体现 在权利能力问题上,罗马人认为权利能力并非抽象或仅具有价值宣示意义的概念,而是具体且变动不居的用以制造不平等的工具。这体现为包括人格减等的一系列制度。人格减等制度规定在《法学阶梯》第1卷第16题,其中,人格大减等会导致公民丧失自由权利和市民权,用于对付那些拒绝接受国势调查的市民以及逃避兵役者;此外,人格中减等导致市民权的丧失,人格小减等使公民在自权人和他权人之间转化。有减少的同时也有增加,权利能力较少者,也会因特定事由的发生成为权利能力较多者。

(二)买卖法中的体现 罗马法承认遗产买卖(盖尤斯《法学截图》第2卷第34、第3卷第85、86、87题;《学说汇纂》第18卷第4题等),遗产买卖的客体是“遗产”而非特定物,其本质是一束权利,且在量上具有不确定性。人死后,他遗留的财产有进有出,数量不确、价值不定,因此法律确定一个时间点以确定最终出卖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而在此之前,虽然买卖已经成立,但是买卖的客体并不是确定的。

(三)亲属法中的体现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可能因为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例如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终止、减少或者增加的决定,就还可以因权利人的无节制或者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而削减。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罗马人的动态(月亮式)法律观在罗马法以及后世立法中的体现。动态法律观切合实际,是真正贯彻“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这一基本原则的法律观。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中对此法律观的贯彻尚有提高空间,例如我国《民法典》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便是一例。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