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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研究生罗马私法模范卷:杨泽矩
1.论罗马人的动态(月亮式)法律观
“动态法律观”是指以变化的眼光观察法律现象的一种法律思维,包括对主体资格、权利客体、行为效力的动态观察。动态法律观在罗马法中多有体现,以下具体说明。
(一)人法中的体现 在权利能力问题上,罗马人认为权利能力并非抽象或仅具有价值宣示意义的概念,而是具体且变动不居的用以制造不平等的工具。这体现为包括人格减等的一系列制度。人格减等制度规定在《法学阶梯》第1卷第16题,其中,人格大减等会导致公民丧失自由权利和市民权,用于对付那些拒绝接受国势调查的市民以及逃避兵役者;此外,人格中减等导致市民权的丧失,人格小减等使公民在自权人和他权人之间转化。有减少的同时也有增加,权利能力较少者,也会因特定事由的发生成为权利能力较多者。
(二)买卖法中的体现 罗马法承认遗产买卖(盖尤斯《法学截图》第2卷第34、第3卷第85、86、87题;《学说汇纂》第18卷第4题等),遗产买卖的客体是“遗产”而非特定物,其本质是一束权利,且在量上具有不确定性。人死后,他遗留的财产有进有出,数量不确、价值不定,因此法律确定一个时间点以确定最终出卖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而在此之前,虽然买卖已经成立,但是买卖的客体并不是确定的。
(三)亲属法中的体现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可能因为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例如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终止、减少或者增加的决定,就还可以因权利人的无节制或者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而削减。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罗马人的动态(月亮式)法律观在罗马法以及后世立法中的体现。动态法律观切合实际,是真正贯彻“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这一基本原则的法律观。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中对此法律观的贯彻尚有提高空间,例如我国《民法典》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便是一例。
2.论无主物的功能
一言以蔽之,无主物是不同类型所有权之间的“自由基”。人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均可转化为无主物,无主物是有所有权状态和无所有权状态之间的一种中介形式,其最终以某种方式成为国家所有权或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首先,自然界之物或新生之物,它们此前从未有主,人类以先占的方式取得它们的所有权,这些无主物可以说是一切所有权现象的来源和基础。
其次,在继承这一过程中,所有人既已死亡,在其继承人接受遗产之前,其遗产其实是无主的,只有当接受继承时,新的所有权关系才发生。也就是说,在法律的“慢镜头”下,无主物在继承这一过程中,曾经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主的。
再次,在物被加工时,新物相对于材料,不仅是形式发生了改变,其构成也发生了改变。材料是其构成之一,劳动、技艺是其构成之二。许多立法例规定此时物归加工人所有,虽然结论不错,但未能揭示其本质。该结论的本质在于,新物诞生后属于无主物,由加工人先占取得。
复次,取得时效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也是无主物,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可以理解为“把所有人不积极行使其所有权的物推定为无主物,允许他人经过一段事件后取得”。
最后,孳息的所有权之归属本质上也是体现为无主物的先占。原物的所有权是确定的,一个所有权与特定的客体形成对应关系,而新产生的孳息显然不再该特定范围之内。
因此,孳息在刚产生的一瞬间属于无主物,只不过后来才被该原物的所有人先占取得。 综上,若以“慢镜头”观察物权变动,无主物的身影无处不在。物从无主到有主,再到有主的状态循环,表示着财产的流通,是财产的生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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