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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韩溪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 1. 抗辩
      抗辩是指当他人提出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时,采用合法理由对其的权利主张进行反驳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辩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免于某种义务的履行或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辩一般发生在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及合同纠纷中,作为抗辩的理由有很多,一般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如显失公平,诉讼时效等。有些是裁判官根据自己的管辖权创立的,有些抗辩是永久的,不能延期的,有些是有期的和延期的。抗辩是为保护被告采用的,即使原告的诉求本身是正当的,有时也对被告不公平。
    • 2. 面包与赛车
    • 面包与赛车是关于奴隶的财产的两个例子。面包的例子说明奴隶财产的一个来源为从主人分派给他的收益特有产中取得收益,主人允许在特有产中有分别财产(resseparata),即不计入主人的财产簿,而计入自己的账户的财产,是奴隶用来赎身的主要资源。在面包的例子中,主人安排奴隶经营财产,为了避免无限责任,把交给奴隶管理的资产设定为分别财产,债权人只可追究此等财产。为了鼓励奴隶做好业务,主人会让奴隶分享一定的份额。赛车的例子说明奴隶财产的另一来源为外来的利得,例如赛车运动及体育比赛赢得的奖金,主人通过与奴隶分享奖金的办法提高奴隶夺冠的积极性。
    • 3. 意外事故
    •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人的行为,如船难,强盗攻击、火灾等使物遭受了损害,此时,只要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其过错,他不承担责任,是债法上的一种免责事由。
    • 4 .盗窃
    • 盗窃属于私犯之债、非行之债,产生于盗窃这个行为本身,盗窃是指诈欺地染指物,不论是物本身,还是其使用权或占有权,它是自然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分为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然而,不仅在某人为侵占他人之物的情况下发生了盗窃,而且一般在某人违背所有人的意志染指他人之物的情况下也发生了盗窃。
    • 5.贝鲁特法律学校 
    • 在罗马帝国,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教学体系,各地建立了为数不少的法学院,其中以君士坦丁堡、贝鲁特法律学校最为有名。贝鲁特法律学校使用钦定的教学大纲,学生必修的法令和法律书籍都由皇帝规定,学制定为5年。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教学基础,并不断与时俱进增添删减。贝鲁特法律学校的遗产是罗马人的属人法,至今被保留下来。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论为禁止私力救济而保护非法占有

    优士丁尼的敕令,如果某人以暴力占据物,如果该物确实是其财产,剥夺他对该物的所有权;如果物是他人的,在返回该物后,还迫使他对其暴力的受害人给付物的估价。而以暴力把某人驱赶出并占有的,根据《关于私人或公共暴力的优流斯法》承担责任。 保护非法占有体现在首先为了保留占有,授予“因你占有令状”和“归谁占有令状”,在所有权具有争议的情况下,只要原告不能证明物是他的,占有维持不变。但占有比提出要求更为有利,在权利不明确的情况下,通常做出不利于要求人的判决,保护占有,维持现状。此外,在令状作出之时正在占有的人,只要未以暴力,又未以欺瞒,未以容假从相对人获得占有,他以“因你占有令状”胜诉。尽管他曾以暴力赶走了另一人,曾以欺瞒获得了另一人的占有,以容假要求另一人允许他占有,但在去年的部分时间未以暴力、欺瞒、容假从相对人获得占有的人,以“归谁占有令状”胜诉。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对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了绿色原则,使得占有物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2 .论《法学阶梯》中的债法总论与合同法总论的重复

    ① 对于合意之债的重复,在债法总论中的契约之债中的通过合意订立和合同中的在买卖、租赁、合伙、委任中,通过合意发生债。在债的产生方式的定义上产生了重复。

    ② 关于代理问题的重复,债法总论的1.3,19,4。和1.3,19,19。条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代理的问题,和在合同法总论中的1.3,26pr委任关系中有第三人利益之代理内容的重复。

    ③ 关于来连带责任的问题重复,在债法总论中有两个要约人和承诺的要式口约与合同法总论中合同的责任问题的重复。

    ④ 关于分类的问题,在债法总论中关于什么样的人能够缔结债与合同法总论中什么样的人能够缔结合同重复。 ⑤ 关于对象的问题的重复,在债法总论中对于无效的要式口约中对于债的发生对象和合同无效因素的重复。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什么是罗马法

    罗马法是以公元前753年起至476年罗马国家的全部法律,这是通常的界定,严格来说,还应包括拜占庭法,包括公法和私法。实际上,优士丁尼的典编纂确实主要包括罗马私法,此乃因为罗马公法随罗马政治阶段的不同而不同,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作为活法适用,因此无必要把过去的公法记载下来,而私法比较稳定,古代的这种法多数保留下来,给人以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主要是私法的印象。实际上,罗马公法很发达,各个政治时期都有自己的公法,它们都分别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现代欧美宪政就是以罗马宪法,尤其是共和宪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人类历史上仅次于《圣经》的影响大的书。从533年颁布到现在,有1471年的历史,它奠定了近代以来所有民法教科书和民法典的基本问题域,汇集了较合理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被誉为“西方文化的基础设施”。其影响具体表现被采用为本国民法典的结构和问题域参照系。例如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体系,发展出法学阶梯体系的新版本;例如我国《民法典》采用新法学阶梯体系。


    2 .论奴隶财产相对独立于主人财产  

    奴隶财产的独立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的。从马贝库斯奥勒留对当时一个奴隶富甲主人案件中的敕答可以看出至少有的奴隶有独立于主人的财产,当时的奴隶有很大的财产自主,并且可以凭借此等财产谋求自身的人身自由,这个敕答可以说意味着奴隶制的终结。 奴隶财产的独立可以激发奴隶的劳动积极性,更好帮助主人获得更多财产,同时也有利于奴隶自身的解放。奴隶财产独立于主人使得奴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凭借主人的声誉去经营财务,为主人获得财产,也代表了一定的经济自由,奴隶的生产经营能力也能随之得到锻炼提高。此外,当奴隶经营不善时,债权人只能对奴隶的自有财产追偿,不能追偿主人的财产,这对主人财产的保护是极为有利的,也可以给予主人让奴隶经营更多的保障与安全。 奴隶的独立财产主要有两种来源,第一种是奴隶从主人分派给他的收益特有产中取得的收益,是奴隶赎身的主要来源。第二种是外来的利得,例如奴隶因发现而取得所有权的财宝;又如主人每月给奴隶的食物,奴隶可以省下来卖给家外人和同伴,所得价款自有;主人给的零花钱;由于帮助主人打猎成功得到的猎物(财宝)或主人允许奴隶自由处分的一些羊只;还有体育比赛赢得的奖金。

     

    四、文本改法条(20分)

    I.4.5pr. 如果法官卷入争议的案件,严格说来,他不被认为因非行受债之约束。但由于他也并非因契约受债之约束,而无论如何,就算是由于无知,他不被认为犯了某种罪行。因此,他被认为因准非行承担责任,他将承受裁断人依良心就该案看来公正的罚金。

    改:法官不因为非行之债和契约之债受到约束,也不因此定罪,但因准非行而承担责任并处以罚金。

     

    I.4.5.1.同样,某人从自己的、租来的或免费居住的楼房中抛掷或倒泼某物,结果伤害了他人,他被认为因准非行受债之约束,然而,他之所以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认为因非行受债之约束,乃因为通常他由于他人--奴隶或自由人的过失承担责任。与此类似的,是在人们经常通行的地方摆放或悬挂如果落下,可能伤害他人之物体的人,对这种情况,规定了10个金币的罚金。但就抛掷或倒泼某物的情况,规定授予两倍于损害额的诉权。但对杀害自由人规定了50个金币的罚金。但如果他仍活着,而主张他受到了伤害,他被授予法官根据该案情况看来公正之金额的诉权。事实上,法官应计算医生的报酬、为治疗必须给付的其他费用,还有由于他变得无用而丧失或将丧失的工作。

    改:当某人在自己承租的或免费居住的楼房中抛掷或倒泼某物,使他人受到损害,要承担准非行之债,损害赔偿额以两倍为限。相同的,在人门经常通行的地方摆放或是搭的物品而使他人受到损害时,要处以10个金币的罚金。对自由人死亡的情况,处以50金币的罚金,若自由人因此受到伤害却未死亡时,损害赔偿额包括医疗赔偿及其他必须费用,和因此所导致的工作不能或丧失工作的损失。

     

    I.4.5.2.如果家子与父亲分开居住,而从他的楼房抛掷或倒泼了某物,或他摆放或悬挂了其坠落是危险的某物。尤里安决定不能对父亲提起任何诉讼,而必须对儿子本人起诉。如上所述,也须适用于当法官的、卷入了争议的案件之家子。

    改:当家子与父亲分开居住的情况下,若家子因1.4,5,1。的情形而承担债,诉讼只能对家子提起,当家人是法官是也适用此种情况。

     

    I.4.5.3.同样,船舶、客栈或马厩的经营人被认为就在船舶、客栈或马厩中实施的诈欺或盗窃承担因准非行的责任,只要他本人无任何非行,而是以其工作经营船舶、客栈、马厩的人有非行。事实上,也不是根据契约授予这一诉权对抗他,由于使用恶人的工作,被告有某种过错,因此,他被认为根据准非行承担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基于事实之诉,它确实授予继承人,然而不可对继承人行使。

    改:船舶、客栈或者马厩的经营要承担在他们经营的场所中所实施的诈欺或盗窃的准非行责任,经营者因负有对在经营场所工作的人的审查管理义务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可转移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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