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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宋雨晨民法哲学期末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

1. 天赋,天赋的差别是一个人在体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能够劳动较长时间。天赋分为个体体力和智商上的差异,是一种天然特权,是“资产阶级法权”实质不平等的原因。

2. 社会主义油,是指私法的社会性。基尔克提出,社会中存在处于公法与私法中间的弥散利益,不能以纯粹个人自由塑造私法,应在其中体现一些公共利益,即滴一些社会主义油。

3. 职团主义,是继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后出现的第三大意识形态,其定义为一种建立在人们自利益集团和社会功能的共同体基础上的社会组织体系,是一种在共同利益问题上指导和协调资本的真正的实在的国家有机体。职团主义打压资本,扶持劳工。

4. 法律鸦片论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起草者哥伊赫巴尔格提出的,其辞曰:每个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都知道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法律是更毒更令人陶醉的鸦片。批判资本主义法只是画大饼,不管落实。

5. 哥伊赫巴尔格。哥伊赫巴尔格领导起草了《公民身伤(户籍)、婚姻、家庭和监护法》,该法采用民事婚姻,确立男女家庭权利平等,儿童地位平等。同时,将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将民法典定为单纯的财产法典。

6. 运气均等主义阐述平等与不平等,基于自然原因或者自主选择,人与人之间常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接受这种不平等;如果是非自愿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则应由那些获得多余好运气的人补偿那些获得多余坏运气的人,以此保持群体之间运气的均等,从而实现平等的目标。

7. 敌人不复为公民是《法国民法典》在自然人权利能力上的但书规定,即被判处刑事死亡者,违反敌人刑法相关规定的人被剥夺民事权利能力,如一些军职罪受判的人,被这些人被宣告民事死亡。

8. 《黑山公国普通财产法典》受到单纯的财产法典《奥斯曼帝国法典》的影响,基于其不同于核心家庭的大家庭的习惯法,将人身法与财产法分家,仅包含预备性规定、物权、买卖及其他典型合同、合同总则及其他债的发生根据、人及其他权利主体、能力与处分权通则、解释定义和补充规定,不包含家庭法和继承法。该法典是波季西奇编纂的。

9. 两个平等元年是指自然人平等元年和法人平等元年。我国自然人平等元年是1980年,民法草案第13条第一次规定公民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的法人平等元年是1982年,1982年民法典草第四稿确立。平等元体的立法元年为1986年,其在民法通则中第一次正式立法化。

10. 《一般平等待遇法》是德国将欧盟发布的四个平等指令合于一炉而成,是德国第一次全面的反歧视法,构成德国反不合理不公正对待各社会团体的里程碑。该法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可歧视的领域。 二、简述题

1. 论团结原则

团结原则提倡一种协作、互动和服务,旨在确保和保护人的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人类价值观,而不仅是精英或享有特权的少数人。

(1)团结原则所要求义务属于积极义务。 (2)团结原则限制了私法自治,其在法律中的表现主要为保护弱者,抑制强者。有时以共济为手段,表现为保险。劳动法和保险法都是团结原则的大舞台。 (3)我国民法典体现的团结原则类型主要有:①保护弱者型,包括维持弱者现状型和分得遗产型;②助人型,表现为捐献器官或遗体等;③豁免紧急人责任型;④不利用他人疏忽型;⑤提供便利与分享型;⑥本性利他型;⑦抑制强者型;⑧家庭型。 (4)团结原则抑制强者、保护弱者体现了法的社会性,也进一步伪证了平等原则,即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给予特别保护。

2. 所有制平等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质疑

所有制一般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或私有制与非私有制,所有制平等即主张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处于同等的地位。虽然我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暗含了张扬所有制平等之意,但该观点是偏颇的,所有制平等实际上难以实现。

(1)梁彗星老师的物权法草案曾提出抽象所有权概念,不对所有权进行区分,但不区分所有权使国家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特殊保护找不到根据。 (2)判断所有权是否平等的尺度之一是是否具有相互性,事实上征收、征用领域不存在相互性,很难称平等。 (3)对国家财产的优先保护自古有之。从罗马法中已有体现,现代西方各国已也承认为了公共利益对国有财产特殊保护,如不得转让、不适用时效取得制度等。 (4)出于公共利益保护,有区分所有权的必要,如一些公用物,若允许流通成为私产,就很难保障每个人的接近和利用。 因此,所有权平等不存在现实可行性,应允许国有制存在,给予其一定特殊地位,但要遵守相应规则,不得过度膨胀。

三、论述题

1. 什么是民法?

(1)“民法”的词源是“市民”,一开始是指适用于市民的总法典,后演变出法律部门分化,形成了现在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是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综合体现。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能力强者和运气好者,在少数情况下照顾弱者,矫正正义是分配正义的保障。 (3)民法的调整对象为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身份关系是指人类因组织家庭、繁衍后代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关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行为和知识产品为客体的,具有相互性的主体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法的确定针对主体和客体,主体的确定为赋予人格和确定身份,客体的确定是通过赋予不同的物不同的身份来实现的。 (4)民法的性质的界定应是公私混合法。虽然民法主要调整民事主体间的横向关系,但民法的各个部分中都存在公权力调整的纵向关系,故其不是纯粹私法,是公私混合法。

2. 论动物民法地位重设的模式

(1)动物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学者的关注,显示出动物主体化趋势。目前,不同国家主要带否定式模式和肯定式模式确度动物地位。 首先,是奥地利首创,德国继受发展的否定动物为物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人物两分法不合理,动物是感情物,及为动物设定代理人。其在立法中明确“动物不像无体物一般受到约束,受到特殊保护”。该模式赋予动物非物的地位,以否定方式规定动物并非物,但遗憾的是该模式没有正面规定动物是什么。 其次,是把动物定为有感生灵的肯定式模式,该模式产生于世界关怀农业组织,呼吁承认动物是有感生灵,从而肯定式模式得到发展。说动物是有感生,是指其能感觉、察知、反应,有快乐感和痛苦感。首先纳入该模式的是《捷克民法典》。 (2)我国民法典在动物地作构建上较落后,当今还是主要把动物看作潜在的侵权主体或危险源,不够重视动物地位的承认。这对我国国家形象和国际贸易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有重设的必要。 动物地位的重设首先应承认动物是有感生灵,其次要对其进行主体化改造,改造可参考意大利立法议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所有权转移限制,把动物看作不流通物,禁止买;第二,承认动物监护要素,要求对动物进行分居托付及死者安排;第三,禁止拍卖、分配、出质;第四,禁止虐待动物,注重动物福利保护;第五,允许动物做为保险主体;第六,规定对受伤、危困中的动物提供必要帮助的义务,给予其特殊保护。 (3)确定动物权利,有利于动物主体化发展,主体化体现为动物可作监护、保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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