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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朱雨晴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阿奎流斯要式口约

规定在I.3,29,2,是把任何债转化为要式口约之债的方式,它导致原债的更新,新债具有不同于原债的解除要求。

2.枯枝

枯枝为树木的孳息,为有主物,但法律对其课加了准人役权,即为了照顾不特定的社会弱者,允许拿走或使用他人土地产出的东西之一部。

3.敌人不复为公民

体现在第一卷第16题的人格大减等和人格中减等制度中,即剥夺犯罪人的公民主体资格,导致依托于此等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西塞罗镇压卡提林那党人案也体现了该观点。

4.纯粹

法律行为样态的一种,即不附条件也不附期限,如I.3,15,2规定的纯粹的要式口约。

5.信用委任

包托三方当事人:其一是委任人,即委托银行或其他私人贷款给第三人的人;其二是贷款人,即银行或普通有闲钱者;其三是借贷人,即实际取得委任人委托中间人借款之款并加以利用的人,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为借贷关系,委任人与借贷人之间为保证关系,委任人与贷款人之间为委任关系。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论大租赁

罗马法中的租赁规定在第三卷第24题中,I.3,24pr对租赁下定义,租赁近于买卖,为有偿合同,在就租金达成协议时缔结,租金是租赁合同最核心的内容。

大租赁包括物的租赁、劳动力的租赁(如雇佣)和技艺的租赁(运送、医疗),其外延远大于现代租赁。学者蒋军洲认为,日本人把大租赁翻译为“赁贷借”,其中“赁”是有偿的意思,“贷借”是暂时使用的意思,“赁贷借”的整体意思为有偿使用他人的资源,区别于无偿使用他人资源,如借用、委任。此处的资源表现为有体物(租赁),劳务(雇佣)或特定工作(承揽)。以上观点从统合理由的角度解释了罗马法的大租赁为何包括物的租赁、劳动力租赁、技艺租赁三种。

I.3,24,5规定了承租人的责任,即对标的物负有很勤勉的家父对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否则在标的物灭失时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责任。

I.3,24,6 规定永租关系可继承,体现了有机家庭观。

2.论诚信原则的起源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I.1,1,3规定了罗马法的三原则,其中“诚实生活,毋害他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生活要求有极大帮助别人的趋向,是一种自我牺牲,是诚信的积极要求,毋害他人是对诚实生活的限定,是消极的行为标准。

罗马法中债权法也有诸多对诚信原则的规定。I.3,22,3规定双务合同中一方对他方根据善良公平为履行,可见诚信原则源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确定义务、继续协商理论。

诚信原则不仅是财产法的原则,更是民法的原则。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法学阶梯》中的破产法

破产的标准为资不抵债,即积极财产小于消极财产,另一种为不能清偿,体现在I.1,6,1和I.2,19,1中,以到期不能清偿为标准更能保护债务人。

罗马法中的破产分为普通破产和遗产破产,都是自然人破产。

普通破产主要规定在第三卷第12题,将破产制度当作继承看待,证明罗马法中破产和继承不易划分。规定了出卖债务人概括财产制度和财产零卖制度,前者导致破廉耻。

遗产破产是在继承过程中发现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造成的破产,其标准为资不抵债。分为法定继承中的破产和遗嘱继承中的破产。

法定继承中的遗嘱破产可发生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被怀疑不能满足债务人的拍卖财产的案件。其后果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但享有判断错误的救济权。

2.论遗嘱监护优先

罗马法中监护分为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信托监护,其中遗嘱监护优先。

I.1,13,3规定了尊亲可以遗嘱为其权力下的未适婚子女指定监护人,对孙子孙女只有在尊亲死亡后他们不落在自己父亲的权力下时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可见,家父权是指定监护人的依据,指定监护人条件之一是被监护人未适婚。

遗嘱监护优先与遗嘱继承优先配套,体现了罗马人对遗嘱的重视,表达了对尊亲认知能力的信任和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男性可被指定为监护人,包括家子、奴隶。监护人应精神健全且年满25岁。可附条件或附期限地指定监护人。

四、文本改法条(20分)

I.1.25pr.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免于监护或保佐制度:

(一)在罗马有3个生存的子女;

(二)在意大利有4个生存的子女;

(三)在行省有5个生存的子女。

其中,养子女、由女儿所出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目,被出养的卑亲属、由儿子所出的孙子女及战争中死亡的子女计入子女数目。

I.1.25.1

管理皇库财产的人在进行管理的期间免于承担监护或保佐义务。

I.1.25.2

为国出差的人在出差期间免于承担监护或保佐义务,返回后立即继续承担监护或保佐义务。结束监护义务的人在开始下一监护前可享有一年假期。

I.1.25.3

担任一定官职的人可免于监护或保佐义务,但不能抛弃正在承担的监护。

I.1.25.4

监护人或保佐人与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发生诉讼的,不能因此豁免监护或保佐义务,但诉讼与全部财产或遗产有关的除外。

I.1.25.5

正在承担3个监护或保佐负担的人可免于更多监护或保佐义务,其中对拥有同一份财产的数个未成年的监护或保佐按一个负担计算。

I.1.25.6

因贫困无力承受监护或保佐负担的人免于监护或保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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