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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最新译本节选: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今年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出版260周年,6月28日是卢梭诞辰310周年纪念日。谨以此文纪念誉满天下、谤满天下的天才卢梭。

 

卢梭《社会契约论》简介

 

法律出版社2012年初版、2017年再版,译者:钟书峰。登录法律出版社“有章”,可以随时阅读、随时听读。

卢梭《社会契约论》,系“法国启蒙运动三书”之一。“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咏叹,对人民主权的追求,对人人平等的渴望,激荡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心灵。

 

《社会契约论》再版译者后记

 

钟书峰

 

2017年,生机勃勃的6月初,拙译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韩满春先生来电说:2012年7月出版的该书已售罄,计划再版再印,有无修改?早就想修改的我,连忙回复:有修改,要修改,一定要修改!

回首拙译初版、再版之路,内心充满感恩。

首先,感恩热心的读者。拙译纸质书尚未出版前,发在网上的部分译文以及在某平台发布的比较粗糙的全译本电子书,得到不少读者的热情关注。2012年版纸质书的封面设计图案,法律出版社在新浪微博上征求意见时,得到读者的热烈响应。2012年版纸质书面世后,读者通过各种渠道给我留言,或予以赞赏肯定,或提出修改建议。可以说,读者朋友的厚爱与鞭策,是我踏上翻译之路的强大动力之一,也是我想以更好的译文回报读者的力量源泉之一。

其次,感恩出版界的优秀编辑。记得六年前,韩满春先生与负责网络出版的同事张新新先生专程来到深圳,与我商谈《社会契约论》的翻译出版事宜,而后又做了大量出色工作,这次又主动跟进再版工作,甚为感动。大约是八年前吧,江苏文艺出版社副总编黄孝阳先生,在网上征召《社会契约论》译者。我当时觉得好玩,也在网上发布了卢梭《社会契约论》部分拙译。黄孝阳先生从十几名试译者中选择我翻译它,计划作为文艺作品出版。虽然后来因故未在该社出版,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黄孝阳先生,就可能没有我翻译出版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机会。

再次,感恩伟大的互联网时代。若不是处在这个伟大的互联网时代,就可能无法结识上述优秀人士,也就可能没有拙译《社会契约论》的问世;若不是处在这个伟大的互联网时代,翻译时查找资料就会相当不便,得到读者朋友指正的渠道就会没有那么顺畅,避免误译、错译等诸多谬误就会更难。

又次,感恩我的母校江西省兴国师范学校。初中毕业考上这所学校,于我而言意义非常之大,初步解决了我之后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就读母校,最大收获是锤炼了自学能力。翻译过程就是自学过程。检验自学能力的拙译再版,恰逢毕业三十周年,纪念意义更大。

最后,感恩誉满全球、谤满全球的卢梭。今年正好是敏感多才的卢梭诞辰三百零五周年,明年恰好是其逝世二百四十周年。拙译《社会契约论》再版,或许是对这位多才多艺、命运多舛的天才的最好纪念吧。

 

2017年8月28日七夕节

于鹏城灵芝公园旁

 

卢梭《社会契约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选自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社会契约论》第一章

 

我要探讨的是,从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考察,在世俗法则中,是否存在合理而又确定无疑的执政规则。为避免公正与功利有所偏废,我将始终力求把权利所许可的与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

我并未说明本文主旨如何重要,就直奔主题。人们或许会问,我是君主还是立法者而撰文论述政治问题。我的回答是,都不是,而且正因为都不是,我才撰文论述政治问题。倘若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时间空谈该做什么,而会该做什么就做什么,要么就是保持沉默。

生为自由国家的公民而且是主权者的一员,我认为,无论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只要拥有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有义务研究它们。每当思考政府问题,我都会欣喜发现,这些探讨不断让我发现新理由去热爱我国政府。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主人,却更像是奴隶。何以至此?我不知道。何以合法?我自信能够回答。

倘若仅仅考虑强力及其结果,我就会这么说:“人们只要处于被迫服从的状态而服从时,就做得对;一旦可以打破身上的桎梏而打破桎梏时,就做得更对,因为使用被剥夺的权利而恢复自由的行为,是正当的,否则,当初夺去其自由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社会法则,是创制其他一切法律的神圣之法。这种神圣之法,并非天成,必定是在约定基础之上创制的。在证明这点之前,得先证明前面所提之观点。

在所有社会中,最古老而唯一自然形成的,就是家庭。即便是这种家庭,子女也只有在没有父亲就无法生存时才依附父亲。这种需要一旦不复存在,自然纽带就解体:从父命子从中解脱的子女,从子由父育中解脱的父亲,均同样恢复独立状态。若他们还结合在一起,就不再是自然形成而是自愿选择的。此时的家庭本身,只能靠约定维系。

这种普世自由,是人性产物。人的首要法则,是维持生存;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人一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对采取适合自身的生存方式而言,他就是唯一的法官,并从此成为自身主人。

家庭可谓是政治社会的雏形:统治者相当于父亲,人民相当于子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为自身利益才会让渡自由。它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在家庭层面,父爱系舐犊之报;在政治层面,首领对臣民并不存在父爱,取而代之的是发号施令之乐。

格老秀斯否认人类一切权力是为了有利于被统治者而确立的,并以奴隶制为例证。其常用的论证方式,一般是凭事实确立权利。或许可以采用更能自圆其说的论证方式,但无一会对暴君更为有利。

对格老秀斯而言,全人类属于某一百个人,抑或那一百个人属于全人类,是可疑的。但纵览其论著,他似乎倾向于前一选择,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各色人种就像牛羊一样,分群而居,每一群都有出于吃掉牛羊目的而看管它们的统治者。

正如牧羊人的地位自然高于羊群一样,人类的牧羊人即统治者,其地位自然也高于臣民。据斐洛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就是这样推理的,其结论是:君王都是神明,抑或说,臣民都是野兽。

卡里古拉的推论,与霍布斯和格老秀斯的推论,是一致的。其实,早在他们之前,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人绝非生而平等,恰恰相反,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说得没错,但却倒果为因。的确,上辈为奴,天生为奴,这是再确定无疑的事实。奴隶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上了被奴役的状况,就如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上了他们自己所处的畜生状态一般。倘若真的存在天然的奴隶,那也是因为已经存在违反天然的奴隶。是强力造就了第一代奴隶,奴隶们的怯懦则使他们终生为奴。

我尚未提及亚当王,也未提及诺亚皇,即如某些学者所认为的像萨特恩的儿子那样瓜分整个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我确信人们应感激我节制权欲,因为身为那些君王中某个人的直系后裔,或许还是长房直系后裔,我怎么不会知道考证爵位的话,我不就是全人类的合法国王吗?无论如何,毫无疑问亚当曾是全世界的主宰者,正如罗宾逊·克鲁索只要是那荒岛上的唯一居民,就是该岛的主宰者一样。如此帝国具有如下优点:其国王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行为。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可能强大到永远是他人的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把他人的服从转化为义务。唯有如此,最强者的权利才能真正确定为一项根本原则。最强者的权利,在世人看来只是一种讥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作出解释。强力是一种物质力量,我看不出它具有什么道德后果。服从于强力,只是被迫行为,不是自愿行为——最多也只不过是一种明哲保身的行为而已。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它才能成为一种义务呢?

假设真有那么一刻存在那种所谓的“权利”,我坚信唯一的结果就是无法自圆的胡说。倘若强力可以创设权利,其结果就会随因而变:凡是强于前一强力的强力,就继受前一强力的权利。一旦存在不服从而又不受惩罚的机会,不再服从就是合法的;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让自己成为最强者。但是,这种随强力的丧失而消失的权利,是何种权利?倘若必须通过强力而让人服从,由于不得不服从,就不存在服从的义务;倘若不是被迫服从,就没有义务服从。可见“权利”一词并未给强力增添任何东西。就此而言,它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服从掌权者吧。倘若这句话意味着向强力让步,那么,这就是一条很好却又是多余的告诫,我能保证永远不会有人违背这一告诫。我承认,一切权力源自上帝;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源自上帝。难道这就意味着禁止人们请医生看病吗?假如有强盗在森林边拦住我,难道我不是只有被迫交出钱包吗?即使可以拒绝交出钱包,凭心而论,难道我不是必定要放弃钱包吗?毕竟强盗所拿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因此,可以确认,强力并不创设权利,人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权力。这样,又回到我最初所提问题上。

 

作者简介

 

卢梭(1712—1778),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忏悔录》等。

 

译者简介

 

钟书峰,江西省龙南市人,中师毕业后曾从教、从武、从检等,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2014年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代表译著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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