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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后记:贝卡里亚心中只有《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兼与黄风先生商榷

 

钟书峰

 

切萨雷·贝卡里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意大利米兰;1758年9月13日,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后,参加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熟读孟德斯鸠、卢梭、休谟、伏尔泰、爱尔维修、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的著作。

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在“拳头社”伙伴尤其是韦里兄弟即彼得罗·韦里和亚里山德罗·韦里的建议和帮助下,贝卡里亚专心撰写《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4月12日,该书由位于意大利西岸港口城市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出版,但是,既未标明作者,也未标明出版社。这本永垂后世的小册子第1版,就此诞生。短短几个星期,《论犯罪与刑罚》就被抢购一空,后不断再印、再版或者被盗版、盗印。当年,就有人在佛罗伦萨盗版盗印《论犯罪与刑罚》。虽然是盗版,人们仍然称之为第2版。1765年3月,贝卡里亚对《论犯罪与刑罚》修订后再版,这是第3版。

1765年12月,又出现一个盗版本,人们称之为第4版。1766年3月,贝卡里亚修订《论犯罪与刑罚》后,仍然交由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出版但却伪称在洛桑出版,稍后又在哈莱姆出版,此即第5版。这个第5版,除“致读者”和“导论”外,全文共47章。这是贝卡里亚生前校订的最后一版,因此,被戏称为贝卡里亚“钦定版”。

1765年12月,该书第一个法译本出版。该法译本译者安德烈·莫雷莱对贝卡里亚原著作了调整,不仅对具体行文和章节顺序作了大幅调整,而且将章节改为42章。这个法译本,实质上是译者按照自身理解改写的编译本。这是《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的由来。

贝卡里亚是否认可42章版,学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贝卡里亚本人认可42章版,主要理由是:贝卡里亚于1766年1月26日致信莫雷莱,除感谢这位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和思想家、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撰稿人之一莫雷莱屈尊翻译、润色《论犯罪与刑罚》外,还认可莫雷莱对原著章节的调整:“您对作品所做的编排更为自然,比我编排的顺序更为可取。”另一种意见认为,贝卡里亚不认可42章版。我赞同这种意见,理由如下:判断贝卡里亚是否真实认可42章版的关键,不是看他说什么,而是看他做什么。1766年1月底前收到莫雷莱法译本的贝卡里亚,如果真正认可42章版,完全可以而且拥有足够时间按照42章版进行修订,但是,之后出版的第5版《论犯罪与刑罚》仍然坚持47章版体例。窃以为,贝卡里亚关于法译本编排顺序的称赞,完全系台面上的溢美之词,因为在称赞之后,紧接着他委婉写到:“遗憾的是,新的意大利文版已基本完成就绪,否则,我将完全或者近乎完全遵循您的方案。”更何况,贝卡里亚此后至1794年11月28日去世前,如果真心中意42章版,完全拥有非常充足的时间按照这一编排体例修订再版再印,但是,他并未对给他带来盛誉的《论犯罪与刑罚》再作任何修订。上述情形,足以说明一切。

无论如何,这个法译本影响巨大,在一年内再版7次。之后,有些译者根据这个42章版法译本,将《论犯罪与刑罚》转译为其他语种译本。再后来,竟然出口转内销,出现以这个法译本为蓝本的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这种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显然并非贝卡里亚原著。不过,绝大多数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均为47章版。

继法译本出版后,1766年,第一个德译本出版。1767年,有两个英译本分别在伦敦和都柏林出版。1768年,荷兰文译本在阿姆斯特丹出版。1772年,波兰文译本出版。1774年,西班牙文译本出版。1802年,希腊文译本出版。1803年,有人将《论犯罪与刑罚》翻译成俄文献给俄国亚历山大一世,后者下令在彼得堡印行。至18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各种版本不下60种。

1936年,郑竞毅、彭时编著的《法律大辞书补篇》,将贝卡里亚译为“培卡利阿”,第一次向国人介绍说:“意大利之法理学家,兼经济学家,精通法理学及经济学,其识见拔卓一世,后为奥国之高官,鞅掌国务至二十年之久。其间关于谷仓、货币、度量衡制度之报告,十进位法之采用,均有所尽力。彼对于法理学,反对死刑论,详论刑法之改正……除关于反对死刑,著《犯罪与刑罚》一书外,又有《经济要论》一书行世。意大利人誉之为‘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

最早的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也许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学院1980年刊印本,是47章版,是转译自俄译本的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译本,但具体翻译时间已不可考。1993年,有两个中译本问世:一是李茂生先生翻译的繁体字版中译本《犯罪与刑罚》,由台湾协志工业丛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二是黄风先生翻译的简体字版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这个42章版中译本,到21世纪,又先后改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和商务印书馆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出版。后来,黄风先生又翻译《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于2004年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后于2008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最近于2014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编本。

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中译本,是黄风先生的两个译本。黄风先生42章版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因其版本并非贝卡里亚所认可,故不再进一步评论。黄风先生47章版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下称“黄译”),贡献不小,但是,有些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有些地方翻译不准确。例如:第十三章章节名,黄译“证人”有误。根据原文,应译为“人证论”之类。考察上下文,该章不但论述证人证言,而且论述被害人陈述。又如:第三十七章章节名,黄译“犯意、共犯、不予处罚”中的“犯意”,实为“未遂”之误译。从文本来看,应译为“未遂”;从刑法学历史来看,也是贝卡里亚在此处首次提出“未遂”概念并加以研究。也许,该章节名应译为“未遂犯、共犯及其处罚论”之类更好。再如:第十四章章节名,黄译“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似乎都应改译为“证据与审判制度论”之类。

第二,有些译文没有深究出处、历史和事实。例如:《论犯罪与刑罚》卷首语“一切艰辛谈判,皆不可奢望一蹴而就,唯有徐而图之,以待水到渠成”,系贝卡里亚引自文艺复兴时期英国著名散文家、哲学家培根《随笔集》第四十七章“论谈判”尾句的名言,英文原文是:“In all negotiations of difficulty, a man may not look to sow and reap at once; but must prepare business, and so ripen it by degrees.”“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辛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的黄译,除不准确外,似嫌拗口啰嗦。如此译文,在一定程度上,显然是没有深究出处造成的。又如:“致读者”第一句开头,“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的黄译,似乎不如“1200年前,有位在君士坦丁堡发号施令的君主”之译可取。黄译除理解原文似乎有偏差外,还似乎没有深究这位君主是在君士坦丁堡统治东罗马帝国的历史。再如:“导论”或者“引言”最后一段第一句“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的黄译,不妥。首先,原文指孟德斯鸠庭长。其次,孟德斯鸠没有当过院长。黄译此处脚注,指孟德斯鸠曾承袭其伯父的波尔多议院院长职位,更是大错特错。实际上,孟德斯鸠曾担任的只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职务。

第三,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而言,黄译都不够简洁。行文简不简洁,字数最能说明问题。从全书来看,包括标点符号在内(下同),黄译7万余字,拙译4万6千余字,两者相差2万余字;与5万6千余字的王作富教授译本相比,黄译也多万余字。卷首引语,黄译53字,拙译31字,两者相差22字。“致读者”第一段,黄译229字,拙译176字,两者相差53字。“导论”或者“引言”第一段,黄译253字,拙译232字,两者相差21字。第三十七章第一段,黄译130字,拙译111字,两者相差29字。最后一章,黄译273字,拙译249字,两者相差24字。

借此机会,说明一下,拙译以爱德华·D. 英格拉汉姆(Edward D. Ingraham)英译本为源语,参考了理查德·戴维斯(Richard Davies)英译本。“致读者”部分,以詹姆斯·安森·法勒(James Anson Farrer)英译本为源语,参考了理查德·戴维斯英译本。我虽然不懂意大利文,但是,在网络软件、辞书的帮助下,还是参考了所能找到的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在翻译过程中,借鉴了王作富教授译本和黄风先生译本,特此致谢!

当然,拙译也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可能存在本人无法发现的问题。因此,真诚欢迎读者诸君不吝斧正,诚挚谢意!

 

 

钟书峰
2021年5月27日晚
草于深圳公明茅洲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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