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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季罗马私法考试本科生模范卷 祖丽努尕尔·塔依尔

 

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妇女继承权问题

 

 

在古罗马时期,女性的继承权的取得与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在罗马私法的发展进程中,妇女的遗嘱继承权由无到有,妇女的地位由低到高,两性地位逐渐趋向平等。这从侧面上说明了古罗马继承法的发展与完善。古罗马有发达的继承法,在《法学阶梯》中,继承有三种方式:遗嘱、自权继承人继承和遗赠。本文主要通过遗嘱和无遗嘱继承展开讨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妇女继承权的发展与完善。
“遗嘱被这样叫,乃因为它是意思表示的证据。”[ 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55页]遗嘱是个人根据自己的内心想法来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从优士丁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女性在遗嘱继承方面的地位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主要体现在是否享有立遗嘱的权利上。根据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可知,早期罗马法将遗嘱分为民会前订立的遗嘱、阵前遗嘱、依铜与衡器的遗嘱等三种,而这三种遗嘱类别都与市民法有关。从市民法可以看出,女性不享有立遗嘱权,因为那时他们处于家父权时期,即“家父作为一一个完整人格的拥有者,具备自由、市民、家族的身份,享有罗马法上的各项权利能力,如交易权、通婚权、遗嘱能力等。”[ 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第44页]因此,妇女婚前处于父权之下,婚后处于监护之下,夫死后处于成年儿子的监护下,这使得妇女没有立遗嘱能力,进而无立遗嘱权。


随着古罗马法的发展,法律开始确认妇女有立遗嘱权。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有相关规定,即“其他不受制于遗嘱人权力的人被叫作家外继承人。因此,不处在我们权力下的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子女,被看作家外继承人。根据这一理由,被母亲指定为继承人的人,也属于这一类,因为女性对子女不享有权力。被主人指定为继承人,在订立遗嘱后由他解放的奴隶,也属于这一类。”[ 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04页]这一段反映了母亲可以指定自己的子女为被继承人,女性获得了立遗嘱的资格,即女性取得立遗嘱权,这使得立遗嘱权的规定更加完善。女性立遗嘱权从无到有反映了随着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和继承法的完善,妇女的继承地位在不断提高,妇女继承权也在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遗嘱继承权的发展也体现了妇女的继承地位的变化。所谓遗嘱继承权,即被动的遗嘱继承能力,也就是可以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受赠人。[ 周平奇,《论优士丁尼法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以立遗嘱权、遗嘱继承权、无遗嘱继承权为例》,2018年]遗嘱继承的能力是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遗赠受赠人所应当具有的能力或资格。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提到“事实上,只可对有遗嘱能力的人为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具备消极的遗嘱能力,对不具有这种能力的人所为的遗赠无效。”[ 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2页]其中女性是在不具有消极的遗嘱能力范畴内,这就说明妇女的继承权由于遗嘱继承能力的条件限定,在实际继承过程中仍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是遗嘱继承能力的条件限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变化,伴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妇女的遗嘱继承权不断得到扩大,从限制严变为限制宽。


无遗嘱继承权方面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出来妇女继承权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按《十二表法》提出的宗亲体制,母亲甚至不能继承其子女,子女也不得继承她们,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宗亲关系,不是市民法上的亲属,只是自然法上的亲属。这就说明了女性遗嘱继承的权益受到极大限制,不仅不能处置自己的遗产,也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而且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也不能继承她的遗产 。 这极大地限制了妇女的继承权利。因此优士丁尼法对此进行了革新,根据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中的“但法律的这一严峻之处后来得到了纠正。首先确实是神君克劳丢斯,作为对失去子女的安慰,把对他们的法定继承权给了母亲。”[ 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1页]可以看出,克劳丢斯皇帝授予丧子母亲对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权,虽然他对母亲的继承权做了限定,即“丧子母亲”,并没有授予全部母亲继承权,但是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部分女性获得了继承权。


在阿德里亚努斯皇帝时期,通过颁布《特尔图鲁斯元老院决议》赋予“母亲继承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对母亲拥有继承权的身份做出了限制,即“生有 3个子女的生来自由人母亲和生有4个子女的解放自由人母亲 ”,跟克劳丢斯皇帝时期相比,进一步扩大了继承权的主体范围,能体现出改善了母亲对子女继承权的地位,但其还是有仍需完善的部分,如:少生或没有子女的妇女无法享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因此,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中提到,“朕授予不论是生来自由的还是因解放获得自由的母亲完全的合法权利,尽管她们未生3个或4个子女,而只生了被死亡夺去的那个儿子或女儿,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也被召集参加对其子女的法定继承。”[ 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3页]这说明了此规定取消了母亲享有对子女的继承权附加的三子权条件, 赋予了所有母亲对子女的继承权,使其成为第一顺位 的继承人,这使得妇女在继承方面的权益得以全面保护。


通过学习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了解遗产继承的变化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女性本来是没有继承权的,随着古罗马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往的继承法不再适用。因此,古罗马的立法者通过调整和完善遗产继承尤其是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架构和内容,使法律适用现实生活,一步步地赋予妇女继承权利,提升妇女的继承地位,最大限度地实现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公平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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