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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季罗马私法考试本科生模范卷 游文华


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军人特权问题

 


摘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对军人的优待体现了在罗马法上军人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罗马社会中军人群体的重要性。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军人享有与普通市民不同的特殊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监护公役的豁免、军营特有产的保护、订立遗嘱方面的特权以及遗产继受的反悔权。通过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关于军人特权的具体条文的分析,梳理军人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殊权利,有助于理解军人在罗马社会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军人特权


罗马军团和罗马法律是罗马帝国的维系的两大支柱。“在罗马法上,出于军事立国的原则确立了有利于军人原则,士兵因此被定位一种特权身份。”[ 徐国栋:《从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的遗嘱看罗马继承法》,《河北法学》2008年01期]罗马以军事立国,而法律则是维系统治的重要工具,出于对军人的激励,其对军人的保护和优待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军人是特殊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特权,军人特权主要体现在其享有特殊的民事权利。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关于军人特权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卷和第二卷中,共有十一个片段。通过对这十一个片段的梳理,罗马军人特权主要可归纳为四方面的内容:监护公役的豁免、军营特有产的保护、订立遗嘱方面的特权和遗产继受的反悔权。


一、监护公役的豁免
罗马的监护与现代监护不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将监护定义为“是为保护由于年龄不能保护自己的人,由市民法授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的法律情势和权力”(I.1,13,1[ 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本文引用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原始文本的中译本,均来自此版本,以下引用不再注明。]),可见罗马的监护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属于市民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法学阶梯》中也揭示了监护的性质,“不论是监护还是保佐,都是公役”(I.1,25pr.)。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监护更像是国家和社会责任而非家庭责任,监护人的主要工作是抚养教育被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甚至通过法律对监护人予以限制,如监护人需要在监护之诉中向被监护人汇报账目(I.1,20,7)。“监护作为一种保护弱者的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其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的社会生活之秩序而应遵守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 柴英:《基于国家主义的古罗马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迁》,《江海学刊》2011年03期],监护是一项国家和社会责任,所以是公役。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但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豁免了军人的监护公役。
I.1,25,14.对于士兵,也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甚至志愿者也不许担任监护职务。
这一段是对军人监护职责的豁免,体现了《法学阶梯》在公役上对军人的优待,豁免军人的监护公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军人的服役期长,“在罗马,凡17—45岁(也有说上限是60岁的)男性市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参见金观涛:《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3页。],且服役时间长达20年,很难履行监护职责;二是服兵役是一项较监护更为重要的公役,处于优先地位;三是基于对军人的优待,不仅豁免了军人自身的监护公役,其优待也及于军人的父亲,子女数目众多也是法律上规定的监护公役权豁免的理由之一,而战死的子女作为特例也被法律出于优待军人的目的计算在内。“事实上,为国而死的人,被认为活在永恒的光荣之中”(I.1,25pr.),从中可见军人地位的崇高,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不仅豁免了军人的监护公役,还不吝笔墨歌颂为国而死的军人。


二、军营特有产的保护
“家父权,或者说‘父权’、‘家长权’,乃是作为罗马家庭中具有唯一人格的男性尊亲属,对包括家子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各种权力的总称。”[ 滕佳一:《罗马法中家父权盛衰之历史解释——以家子地位的变化为线索》,《东方法学》2014年02期] 处在家父权下的家子的人身和财产都被家父所支配,原则上没有自己的财产,但作为军人的家子则可以合法地拥有一笔财产,即军营特有产。“军营特有产制度由奥古斯都设立,是指作为军人的家子能够处分他在服役期间取得的一切:钱、战利品、战友的赠品或亲属在入伍时的赠品”[ 张雪伟:《罗马法中军人的法律地位》,《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01期] 。保护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的财产有利于提高军人作战积极性,体现了罗马军事立国的国策。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军营特有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军营特有产的取得的保护,“不消说,他在军营中的所得,是他自己的”(I.2,12pr),即军人在服役期间对军营特有产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也不被家父剥夺,此时家子的军人身份突破了家父权。
另一方面是军营特有产的处分的保护,军人对军营特有产的处分既享有消极权利,也享有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主要体现在“处在家父权下的军人在军营中的所得,既不能由家父本人剥夺;也不能由家父的债权人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家父死亡,也不能由兄弟们共有” (I.2,12pr),对于军营特有产,军人享有不受他人法律关系影响的消极权利,比如父亲欠债,其债权人不能主张家子的军营特有产予以还债。其积极权利体现在军人在服役期限可以自由处分其军营特有产,如遗赠等等。


三、订立遗嘱方面的特权
罗马十分重视遗嘱继承,尽量避免无遗嘱而死的情况出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遗嘱订立程式、遗嘱能力、遗嘱格式、遗嘱人的权力以及对遗嘱的限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订立遗嘱方面给予了军人极大的优待,尽量使得军人的遗嘱有效,避免其无遗嘱而死,并且在订立遗嘱方面赋予军人极大的自由。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第二卷第11题专门讲述了士兵遗嘱的问题,体现了法律在订立遗嘱方面对军人的优待。军人的遗嘱相较于一般的市民遗嘱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降低主体资格,放宽标准
首先是赋予军人积极的遗嘱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受制于他人权力的人完全不享有立遗嘱权,即处在家父权下的家子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因为家子的人身和财产都处于家父的支配下,一般来说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没有遗嘱处分的对象,但是作为军人的家子除外,因为军人享有军营特有产或准军营特有产(I.1,12pr)。后来神君阿德里亚努斯将把这一特权扩及到退役军人。此外,军人承受人格小减等时遗嘱效力不变,即军人被自权人收养或作为家子被解放时,其遗嘱作为一份新的军人遗嘱仍然有效(I.2,11,5)。军人参军前不合法律规定订立的平民遗嘱在参军后也能转化为有效的军人遗嘱(I.2,11,4)。一般来说,罗马市民被俘后就丧失罗马市民身份,其遗嘱无效,但军人享有例外,依据《科尔内流斯法》,拟制被俘的罗马军人在被俘时作为自由的罗马市民而死,其遗嘱有效(I.2,12,5)。
其次是降低了行为能力要求,对于一般市民来说,哑人和聋人不能订立遗嘱(I.2,12,3),但是允许聋的和哑的军人订立遗嘱(I.2,11,2)。通过赋予军人积极的遗嘱能力,降低行为能力要求,军人订立的遗嘱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2.简化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
一般市民遗嘱的订立的形式要件较为繁琐,需要一定数目的证人签字盖章等等,即便是口头遗嘱的订立也需要遗嘱人当着七个证人的面宣告自己的最终意愿(I.2,10,14)。而军人遗嘱的订立方式则较为简便,“无论士兵的最后愿望以何种方式宣布,不论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遗嘱都根据其愿望有效”(I.2,11pr),即军人在订立遗嘱时,不需要一定数目的证人或者其他遗嘱形式,遗嘱订立的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3.遗嘱内容自由,不受限制
一般市民订立遗嘱时不能遗漏人(I.2,13pr),且必须处分全部遗产(I.2,14,5),否则遗嘱无效。但军人订立遗嘱不受此限。“但如果忙于出征的士兵订立遗嘱,未指明地剥夺其已出生的子女或遗腹子女的继承权,而只是在他不知道自己子女的情况时以以沉默遗漏了他们,元首的一个敕令警告,其沉默相当于指明地剥夺继承权”(I.2,13,6),可见,军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在未明确剥夺卑亲属的继承权的情况下推定其为剥夺,通过拟制避免遗嘱无效。且军人可以就部分遗产订立遗嘱,“因为该人,除非他是士兵,不能就部分遗产订立遗嘱而死、就部分遗产无遗嘱而死,在遗嘱问题上,对于士兵,只考虑其意愿”(I.2,14,5),在订立遗嘱方面,军人遗嘱几乎完全处于“意思自治”。军人订立遗嘱过程简单,基本有效不仅仅是对其优待,也与战争的残酷性有关。


四、遗产继受的反悔权
I.2,19,6.但必须知道,神君阿德里亚努斯给予过25岁的成年人这一恩典,因为他在接受遗产后,接受遗产时隐藏的对他人的大量欠债暴露出来。但这确实是神君阿德里亚努斯以特别恩惠的形式赋予某个人的。事实上,神君哥尔迪亚努斯后来仅把这一恩惠及于士兵。但朕的仁慈使这一恩惠由所有受制于朕的谕令权的全体人共有,起草了一个既很公正又很驰名的敕令,如果人们遵守了其内容,允许他们接受遗产,而只在遗产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条件下,考虑权的帮助对他们已成为不必要,除非他们由于忽略了遵守朕之敕令的规则而认为必须行使考虑权,或宁愿使自己受制于接受遗产的古老负担。
这一段讲述了军人在遗产继受方面享有的优待,即有反悔的权利。军人享有遗产继受的反悔权这一特权来源于神君阿德里亚努斯的一个命令——授予某个25岁以上的成年人撤销权,原来只有2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享有遗产继承的撤销权(I.2,19,5),后神君哥尔迪亚努斯将这一特权扩及于军人。继承人可以分为必要继承人,必要的自权继承人和家外继承人(I.2,19,pr)。罗马的继承可以看作是概括继承,既继承遗产也继承债务,家子继承时可能面临着潜在的债务风险。家子作为必要的自权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不继承,但一旦选择继承且他是25岁以上的成年人那就不可反悔,无法撤销。而军人在概括继承时发现了潜在的债务风险后可以反悔,撤销继承。虽然后期这一针对军人的特别法被优士丁尼发展成为普通法,确立了有限继承原则,但不可否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军人在遗产继受方面享有反悔的特权。
罗马以军事立国,这使得军人在罗马法上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军人的私法权利予以特别优待,如对军人的监护公役予以豁免,特别设立军营特有产以保障军人的私人财产,在遗嘱订立方面予以特权,赋予军人遗产继受的反悔权等等。以上军人所享有的特权都是基于军人这一身份,可见军人在罗马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出于对军人的激励,维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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