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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季罗马私法考试本科模范卷 赵诗洁

 

 

一、名词解释
1 .神事;
规定在I.1,1,1中。神事是人与神的关系,与之相对的是人事,人与人的关系。神事包括五项内容:人(谁行为)、地方(在何地行为)、 时间(何时行为)、圣事、神祇。关于神事的是神事法,包括:一方面,谨守节日、按农技要求耕耘田地、种植葡萄、崇拜灶神和家神、火葬;另一方面,将道德负义之事诉之于神并使之受到神的神诛。斯多亚哲学认为的神事为自然学,将哲学分为物理学、辩证法和道德学。物理学,亦称自然学,属于神事,辩证法和道德学属于人事。二者地位是神事优先于人事。
2 .万民法;
规定在I.1,2,1中。万民法是各国法律中共同的东西,被称为各国法律的公因式即为共同的部分。万民法通常被当做国际法的始祖,但是它并不是国际法。1532年,西班牙经院哲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在其《关于新发现的印第安人之演讲》一书中将万民法的主体由个人篡改为人民,万民法被改造为国际法。
3 .亲等计算法;
规定在I.3,6pr中。血亲分为尊亲、卑亲和旁系血亲三种。前者为往上数的血亲,是作为计算基准的人的长辈;中者为往下数的血亲,是基准人的晚辈;后者是横数的血亲,是基准人的平辈人及其子嗣。其计算方法即为每一代人加一等。前者和中者统称为直系血亲,从第一亲等开始数,理论上可有无数的亲等。旁系血亲无第一亲等,只能从第二亲等算起。
4 .可有物;
规定在I.2,1pr中。罗马法对物所作的第一种分类即为可有物与可有物。不可有物包括四种:(1)一切人共有的物,如空气、水流;(2)公共物,是罗马国家的财产,如河流、港口;(3)市有物,是罗马各级地方政府的财产,如戏院、竞技场;(4)神法物,是献给神灵的财产。其他的物都是可有物,可作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5 .用益权
规定在I.2,4中。用益权是人役权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用益权指取得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的法律地位。广义的用益权还包括使用权和居住权。
二、简述
1 .论遗产破产
罗马法中的破产分为普通破产和特殊破产,其都是自然人破产。遗产破产属于特殊破产的一种。
遗产破产是在继承过程中发现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造成的破产,其破产标准是资不抵债,而非支付不能。遗产破产有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破产和遗嘱继承中的遗产破产两类。破产的是死者而非继承人。
(1)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破产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破产可能发生在没有继承人的人或继承人被怀疑不能满足债务人的拍卖财产的案型中。由此说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破产也适用于财产拍卖程序,与普通破产并无本质上区别。
原本法定继承中遗产破产的后果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承担。后阿德里亚努斯皇帝给予不满25岁的人判断错误的救济特权。之后士兵也分享这一特权。在I.2,19,6中,优士丁尼让所有人都拥有了这个权利。
(2)遗嘱继承中的遗产破产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破产是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明了资不抵债的情况,通过遗嘱或简约安排破产后果的破产。
第一种情形是被继承人安排破产后果。I.6,6,1中规定不能清偿的主人可附自由权地指定其奴隶为必要继承人。主人的遗产以他的名义出卖来满足债权人使主人免受破产的耻辱。
第二种情形是继承人安排破产后果。他可与遗产的债权人达成减额还债的简约,但以债权人的全体同意为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则裁判官干预以多数意见为决定。
(3)遗产信托继承过程中的遗产破产
遗产信托是罗马人的第三种死因继承方式,其间同样存在遗产破产问题。罗马法中存在由继承人和信托受益人分担破产后果和由信托受益人单独承担破产后果的两种解决模式。
2 .论监护的义务性
在中国,监护是权利——监护权。但在罗马法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1)I.1,17pr提出“哪里有继承权的利益,哪里也应该有监护的负担”。可见罗马人将监护作为一种义务看待。
(2)I.1,25讨论监护豁免问题。显然将监护看做一种义务,有义务的情况下才有豁免问题。I.1,25pr中明确:“事实上已决定,不论是监护还是保佐,都是公役”,说明其义务性。
(3)I.1,26,9规定监护人未用自己的财产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则被监护人可占有监护人的财产。这表明罗马的监护不仅是人身公役,而且是财产公役。
(4)I.3,2,7谈及无遗嘱而死得到确定时处于最近亲等的宗亲拒绝遗产或在接受遗产前死亡时,在后亲等宗亲的继承问题时,说“不许导致承担义务的身份不能同时成为带来利益的身份”。这表明监护是一种义务。
三、论述
1 .论正义
I.1,1pr对正义作出定义:“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它是使各种利益都得到各得其所的分配的过程。
(1)该法言中“分”表明罗马人认为法的功能是分,是天平意象的法律观。
(2)该法言中“每个人”说明是不加区别地包括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3)该法言中“法律情势”表明正义分配的对象,包括利益与不利益。
(4)该法言中说正义是“不懈的、永恒的意志”。“不懈的”意味着在分配正义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克服挑战、抵制诱惑。“永恒的”指终身的。而永恒的意志的属主是法官,指他的正义应运用在所有处理的案件中。正义是一种理性行为,要以意志为基础。斯多亚哲学认为“意志”是人的一种美德,除非一个人具有让自己永远有德的不懈的意图,他是不会有德的。因而必须是不懈的、永恒的德才能构成正义。但这个正义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德上的,法律上的正义不过是遵守既定的法律。
(5)此种分配的正义观来自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正义应为利与不利的分配,是一种结果的正义观。
2 .论自然法
I.1,2pr讲什么是自然法。其所述的“自然”并非“大自然”,而是神,也是自然理性的同义概念。
乌尔比安最早提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区分。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由普世性与高级法两个要素构成。其最大特点为普世性。起初其表现为跨越“族类”——植物、动物和人的普遍性,与我们当下自然法的适用对象仅以人为主体形成强烈对比。然后以万民法的名称表现出在人类内部跨种族和民族的普世性,万民法不过是一种其普世性遭到缩减的自然法,植物和动物被赶出其主体的范围。而市民法是具有共同体的内部的普世性的法。换言之,自然法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万民法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市民法具有最小的普遍性。同时,在赫西俄德和希庇亚的历史哲学理论的影响下,自然法的概念经过从原始状态的法到高级法的转变,以以古可以正今的退化论观念造就了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
I.2,1,11说明自然法是在法律被写成文字之前的法。说明自然法是习惯法。《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共有17个涉及自然法的片段。
四、文本改法条(20分)
I.2,20,7。
将来之物可作为遗赠的客体。
I.2,20,8。
受赠人为多数的遗赠,以共同方式作出的遗赠共同受遗赠人各得一半的遗赠物。以分别方式作出的遗赠,受赠人对遗赠物共有,若其他一个不接受或不能接受遗赠,则发生剩余的受遗赠人的增加权。
I.2,20,9。
受赠人在订立遗嘱后自己买受遗赠物时,其可以遗嘱之诉要求获得相应的遗嘱利益。
I.2,20,10。
遗赠必须给受遗赠人带来利益,否则遗赠不成立。
I.2,20,11。
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不影响遗赠的效力。
I.2,20,12。
遗嘱人把已遗赠之物出卖不影响遗赠效力。
遗嘱人出押已遗赠之物亦不撤销遗赠,受遗赠人可起诉继承人要求其将遗赠物赎回。
I.2,20,13。
作出免除受遗赠人对遗嘱人的债务的遗赠有效。
作出延长受遗赠人对遗嘱人还款期限的遗赠有效。
I.2,20,14。
将附期限的债务改为即时清偿的债务的遗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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