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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单题模范卷

二、简述。

1、罗马奴隶自有财产的类型。(杨颖)

①遗产:I3.11.pr. 涉及某个遗嘱人通过遗嘱授予其某个奴隶自由权,但因其遗产债务过重而无人继承,此时奴隶可以根据主人的遗嘱继承主人的遗产。通过这一遗产的取得,其同时获得自由权。

②特有产:即代奴,奴隶的奴隶。

③役权:如果奴隶和邻人订立了允许他通过或驱畜同行的要式口约,可以行使同行权的仅为奴隶,而非其主人。

④遗赠:在经主人同意之后,奴隶取得之。

1、罗马奴隶自有财产的类型。(陈清澄)

①特有产 间接规定在本书I.2.20.20中,特有产是奴隶占有的,由主人分配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但管理特有产的奴隶获得解放并不必然取得特有产,还需要主人的遗赠行为。

②奴隶自主经营取得的财产,可见于I.4.7pr及以后,其实是奴隶取得特有产方式中的一种,是经营性特有产。

③作为其他人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以I.2.15.4中提到的巴尔特纽斯一案为典型,如果奴隶不知遗嘱人的错误,可根据主人的命令接受遗产。

④继承主人的遗产,从I.1.6及I.2.14pr可知,奴隶可被主人指定为继承人从而接受主人遗产,并可被默示地赋予自由。

⑤奴隶可取得人役权,见于I.3.17.2,奴隶如果与邻人订立了允许他通行或驱牲畜通行的要式口约,可行使该用益性人役权。

2、合意契约的商法性(陈清澄)

①不当场性。由I.3.22.2可知,合意之债可以在不在场的人之间订立,由于商事交易经常涉及不在一处的交易参与者,很难当场达成交易,且语言不通,非当场性体现了契约的商法性。

②作为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基床,包含了九种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兜底制度(相当给付之诉)。这九种有名合同是买卖、互易、租赁、承揽、雇佣、永租、运送、合伙、委任,都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

③由I.3.23pr,缔结契约的关键条款是价金,要求书面形式并且确定了定金规则,这也体现了其商法性。

④I.3.24.2中体现了对价理论的因子,是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

⑤I.3.25.8体现了罗马人的自愿破产和和解制度,合意契约中的破产制度也体现了其商事性。

三、论述。

2、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惩罚性(邹畅)

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是不让物的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方面其可弥补法律行为的瑕疵。另一方面可盘活闲置的社会财富,取得时效规定了一定期间,在此期间内有权利的人不去主张则丧失了其权利,这是对有权而不用的惩罚。

取得时效既有惩罚性又有奖励性,一方面是对利用社会财富的奖励,一方面是对有权而不用的惩罚,这代表若某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由愿意行使权利的人行使,这是为“大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小所有人”的利益。这种安排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体现了罗马法中社会主义的因素。这里的“社会主义”采社会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的主张的理解,体现为对充分利用社会财富的追求。

当标的物适格,经过一段时间的长期占有,当事人为诚信时,即可取得该物,排除了盗窃的几种情形,涉及范围较广。

时效取得的惩罚性只针对原所有权人,针对其有权而不用、浪费闲置社会资源的情况。时效取得的惩罚性是为了公益的目的,实际上它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利用,其趋向于大功利,且规定较为完善,规定其标的物、时效、主观条件等内容,实际上时效取得制度的惩罚性有利于整个社会,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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