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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高档农场; 2 .succedere;3 .消极诈欺;4 .无遗嘱而死; 5 .都市不动产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罗马奴隶自有财产的类型
  2 .合意契约的商法性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论人格减等制度的现代意义
  2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惩罚性

四、文本改法条(20分)

I.3.23pr.
  一旦就价金达成一致,即缔结买卖,即使价金尚未支付,定金也确实未给付。事实上,以定金名义所为的给付,是买卖已缔结的标记。但这确实必定涉及到不以书面达成的买卖。事实上,在这一方面,朕未作任何创新,然而对以书面作成的买卖,朕规定:除非买受文件由订约人亲手起草;或确实由他人起草,然而由订约人签名;如果借助于公证人作成文件,除非它们已完成,并由当事人补充,买卖就没有完成。事实上,只要达不到其中的某一要求,便有反悔的余地,买受人或出卖人可从买受中撤出而不付违约金。但如果尚未以定金的名义给付某物,朕允许他们这样地撤出。如果确实已给付定金,不论出卖是以书面或非书面作成的,拒绝履行契约的人如果确实是买受人,他丧失他所给付的;但如果是出卖人,就算他对定金未作任何表示,他得被迫返还定金的两倍。

I.3.23.1
  然而,价金必须被规定。事实上,没有价金,不可能有任何买卖。

I.3.23.1 (1)
  但价金也应是确定的。可是,如果在某些人间这样达成协议,购买的物品由蒂丘斯估计价值几何,在古人中就出售是否成立有相当多的疑问。但朕的决定这样地确定了这一规定:只要在出售协议中写了“按照他将来作出的估价”,契约就以下面的条件为基础:如果被指名者确实确定了价金,无论如何,要根据其估价偿付价金,并交付物,以便出售被带来效力,买受人确实根据买受之诉起诉;而出卖人根据出卖之诉起诉。然而,如果被指名者不愿或不能确定价金,那么,出售无效,犹如未规定任何价金。把朕就出售制定的这一规则延伸到租赁,并非荒谬。

I. 3.23.2
  同样,价金必须由现金构成。事实上,就某些物是否也可构成价金,例如奴隶、土地或袍子是否是另一些物的价金,很有疑问。萨宾和卡修斯认为,价金可由其他物构成,正因如此,人们通常说以物的互易缔结买卖,而互易是一种极古老的买卖。他们利用希腊人荷马的诗作为论据。……其他学派的作者作相反的考虑,他们认为物的互易是一回事;买卖是另一回事。否则,在物的互易的场合,不能解决哪个物应被认为是被出卖的;哪个物是以价金的名义被给付的之问题。事实上,不能容忍两个物都被认为既是被出卖的,又是以价金的名义被给付的为有道理。但普罗库鲁斯的严格意义上的互易是一种区别于出售之契约的说法理所当然地占了上风,它也得到了荷马的另一些诗行的帮助,并以更有效的理由论证。这种观点也为先前的被尊为神的元首们承认,并在朕的《学说汇纂》中作了更广泛的说明。

I.3.23.3
  一旦买卖被缔结(朕已说过,如果不以书面做这种事,一旦就价金达成协议,它即被作成),被出卖物的风险立即属于买受人,即使迄今该物未交付给买受人。因此,如果奴隶死亡或身体的某一部受到伤害;或房屋全部或其一部因火灾被消耗;或土地全部或其一部分被河流的强力冲走;或也由于河水的泛滥,或由于旋风,树木被吹断,土地变得很小或条件恶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就算他未取得物,他必须偿付价金。事实上,出卖人对未以其故意和过失发生的任何事情,出卖人是安全的。但即使在购买土地后,该土地因淤积而有某些增加,利益属于买受人。事实上,利益也应属于承担风险者。

I.3.23.3a
  如果被出卖的奴隶逃亡或被偷走,事情的发生没有出卖人之故意或过失的干预,必须留心出卖人是否承担了交付前对该物的保管。事实上,如果他承担了保管,上述事件的风险肯定属于他;如果他未承担保管,他是安全的。朕认为上述规则也适用于其他动物和其他物。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应把对物的请求返还之诉和要求给付之诉移转给买受人,因为肯定,尚未把物交付于买受人的人,迄今仍是所有人。对盗窃和对不法侵害的诉权,同样如此。

I.3.23.4
  买受既可附条件,也可无条件地缔结。附条件地,例如:“如果斯提古在某一时期受汝喜欢,他将被以若干金币卖给汝”。

I.3.23.5

如果某人购买了圣地或安魂地,甚至公共地,例如集议场、教堂,他明知购买无效,但如果他被出卖人欺骗,把它们作为私人地方或俗地作了购买,他享有买受之诉,虽然不许他拥有该物,他将获得如果未受欺骗将获得的利益之价值。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把自由人当作奴隶购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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