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书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16级本科生 邓家豪)

 

一、关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是一种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形式,于公元2世纪出现。“阶梯”的罗马法原文意指构造、教导、指示、训导、准则,此写作体裁可追溯至古罗马著名教育学家昆体良(35-95年)所著《演说术阶梯》。

《法学阶梯》是为满足对罗马法进行导论式学习的需要而编订的入门教材,是对法律规则以确定的术语按照一定的体系来进行归纳总结的结果。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无疑是历史上最广为人熟知的两部《法学阶梯》。盖尤斯生活在罗马帝国的黄金时期,乃五大法学家之一,于161年写成《法学阶梯》,而优士丁尼(482-565年)是东罗马帝国的皇帝,他组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典编纂活动,接受了特里波尼安的提议,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另编法学教科书,于533年11月编成,是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虽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但取法不等于抄袭,此衍本对蓝本做了诸多改进,并且具有理论化的倾向。全书共分为4卷98题830段,按内容又可分为序题、自由身份法、家族身份法等26个部分,囊括了罗马人私领域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情形,处处无不彰显着民法乃生活理性之归纳的本质。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人类历史上仅次于《圣经》的影响大的书,自其颁布至今已有1470年的历史,它奠定了近代以来所有民法教科书和民法典的基本问题域,汇集了较合理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被誉为“西方文化的基础设施”。1

二、关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是中文世界中第一部,同时也是唯一一部有关西方古典名著的评注类作品。其作者厦门大学教授、博导徐国栋作为民法学界著名学者,多年来潜心从事罗马法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而本书正是他30多年治学经验沉淀之作。

徐国栋教授1985年从J.B.Moyle的英文翻译出《法学阶梯》,后又于1996年在罗马从拉丁文重译此书。且自1988年开始就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其罗马私法课程的教材,讲稿是他对《法学阶梯》的每个片段的旁批,此乃本书之前身。授课方式为按座位顺序让每个学生概括每个片段的内容,不对或不全的由其自行改正或补充。后于2009年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达成合意始对该评注进行改革,至2010年完成此大作。2

作为一本学术性专著,本书却自初版起就受到了广大读者非比寻常的热捧,不仅迅速售罄,甚至在电商平台出现了价格炒作的情况。3这无疑是这本书超高的写作质量和学术价值的最佳作证。

从书名即可看出,本书采用的乃是评注式的写作体例。全书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每段法言为基本单元,在各段之下进行释义与点评。在笔者看来,这更像是一种“导读”——段落下方所作评注,其视角之广度、思维之深度令人钦佩,因其本身就是徐国栋教授在读《法学阶梯》时的所思所悟。读此书,仿佛在一位经验丰富的前辈的指引下前进,不用担心迷失方向,也不用担心路途孤独。牛顿曾经说过:“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于民法学界而言,毋宁说本书便是罗马法研究中的“巨人的肩膀”。

三、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的补充评述

厦门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平奇曾撰文一篇,名为:“评”创新处、“注”疑惑点、“书”罗马法——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此文可视作对本书的一篇精彩独到的书评。周平奇博士将此文一分为三,分别点评了徐国栋教授在本书中的创新之处、提出了自己在读本书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疑惑、指出了罗马法之于民法的理论渊源。该书评对本书的好评可归纳为:一是评注者纠正了原著即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许多错误之处;二是评注者通过评注活动从《法学阶梯》中概括出了诸如“拟制“、”原则-例外“等现代性的立法技术术语;三是评注者在对原始文本解读的过程中挖掘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学理论;四是评注方法多样化,效果上令读者受益匪浅。

毋庸置疑,本书确为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上述赞言亦毫无夸张成分,并都在周平奇博士的文章中有详尽的论述,此处也无需再多费笔墨重复,况且笔者才疏学浅,初次接触本书不久,尚未能做到通篇精读,所感所悟必然无法与周平奇博士的观点相提并论。故此文仅在略读本书的基础上,谈一谈周博士文中尚未提及的一些笔者个人对本书的阅读感受。

(一)评注有丰富的背景知识做支撑

萨维尼曾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作为一个现代的外族人,读罗马人的《法学阶梯》,最困难之处莫过于要把自身融入进数千年前的罗马社会中去,以充分理解各条文。原稿各段都是以罗马皇帝的口吻阐述各项规定,难免存在省略时代背景知识的情况,但这一部分的欠缺对于我们读者而言却是致命的。好在本书作者在评注当中常有关于相关段落内容的背景知识介绍,这极大地便利了读者,使得读者能够迅速进入一种“精神罗马人”的状态,更充分地理解、掌握相关内容,具体可分为下述三种类别:

一是相关文化的背景知识。此类背景知识多数归为宗教事务、社会风俗领域。例如,I.1,1,1是对法学的定义,指出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神法和人法并行,反映出了罗马法学具有宗教性。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世俗社会中的人,自然很难理解所谓“神的事务“是怎么一回事,本书作者对此段的评注便为读者释明了其含义。评注指出,神事包括了人(谁行为)、地方(在和地方)、时间(何时行为)、圣事、神祗五项内容4,并对神事法也同样进行了详尽阐述。I.1,6,2讲的是无自由权的奴隶被指定为继承人,则依此享有自由并取得继承权。乍看之下,无自由权之奴隶不具有继承人的资格,遗嘱应当无效,此段规定令人匪夷所思,但评注介绍了两点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其一,有利于自由原则,即在处理类似情况时,统治者更倾向于拯救奴隶的自由,使得努力获得解放;其二,罗马人将无遗嘱而死视为奇耻大辱。在当时,遗嘱的功能比现在要广泛得多,是死者报恩抱怨、表明自己价值取向的重要工具。故老伽图将自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活了一天视为自己人生中最自责的三件事之一。5结合这两点来看,此项规定既成就了奴隶的自由,又使得死者不至于落得无遗嘱而死的耻辱下场,可谓是一举两得。此外尚有一些对特殊称谓的介绍,如I.1,8,2的评注中的品词部分,介绍了”神君“的含义以元老院对死去皇帝神格化的种种方式。6

二是相关立法的背景知识。罗马法纷繁复杂,读《法学阶梯》,尚需了解其他古法对有关事项的规定。譬如,I.1,12,6规定的是通过解放解除家父权。此段之前讲的都是政治身份变动和国家法事件对家父权的影响,至此开始从民法角度谈家父权之解除。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此处的解放,评注者在本段评注中介绍了古法上对于解放的两种规定:第一,《十二表法》中通过假想的几次出售;第二,阿纳斯塔休斯皇帝创立的根据皇帝的敕答。7又如I.1,23pr.讲的是保佐制度的适用对象。评注中介绍了保佐二分为精神病人和浪费人的保佐、未成年人的保佐,前者由《十二表法》确立,后者则是为了补救实行适婚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体制所带来的弊病——欠缺保护那些达到适婚年龄但尚未成年者的保护体制,由公元前191年的《普雷托流斯法》确立。 8如此便厘清了保佐制度的立法发展。此类立法背景知识还有I.2,20,8下评注中提及的《关于婚姻的帕皮尤斯和波培乌斯法》对于多数受赠人情形下落空份额的推定取得模式的改革。9三是相关学说之争的背景知识。正如前文所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具有理论化的倾向,者便必然导致其中各项规定的背后存在着诸多不同学说观点的斗争。譬如,I.1,1,4讲的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这可谓是法学舞台上经久不衰的一大命题。评注者在本段评注中洋洋洒洒地罗列出了对公法、私法进行划分的各种不同学说,深入浅出,让人易懂。10再如I.2,1,3讲的是海岸的范围,评注中介绍了杰尔苏、多罗兑乌斯等古罗马法学家对于本段中的海岸的不同理解和解释。11

(二)评注有诸多古今立法的延伸对比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对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说近现代各国法制之发展都深深留下了罗马法的烙印。所以,学习、研究罗马法,并不是单纯去了解古罗马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是以当今制定法为基础进行一种溯源和比较研究。

本书评注中多次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规定与当代各国立法进行对照,这为读者提供了很好的比较法研究范本。其中,有针对古法的不合理之处加以改进的例子,如I.2,1,23讲河流改道情况下河床的所有权的地位从万民法上的物到市民法上的物的变换。这样规定对改道河流新河床所占土地的原所有权人不公。因此,《法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改道丧失土地的所有权人取得旧河床的所有权。这一规定明显在改进的基础上优于古法。12I.3,24,3讲的是永租权合同。评注指出永租权的内容相当重合于地上权,后者内容更宽,据此推测此乃《巴西新民法典》废除永租权制度的原因。13当然,《法学阶梯》也不乏许多好的制度影响广泛并被延用至今。譬如,I.2,1,35讲的诚信占有人和恶信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期间取得土地孳息待遇上的差别,被《阿根廷民法典》规定在第2423条。14再如我国《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也与I.3,24,6有关承租关系可继承性的规定相同。15

(三)写作文笔风趣幽默

学术性专著读起来普遍枯燥乏味,但徐国栋教授此书不然,徐老师总能以风趣的表述方式剖析艰深的学术问题,书中不乏活泼生动、诙谐幽默的片段。

在本书序言中,作者提到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在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开幕式上宣称罗马法属于全人类遗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由此联想到国人都为韩国把端午节拿来申报世遗而愤懑,倒不如学习意大利人,宣布端午节为人类共同遗产来得潇洒。乍读之下,这仿佛是徐老师故意开的一个玩笑,但转念一想,如此一来反倒显得我们有宽宏气量,自己也无气可生,顿感豁达。

在正文评注中亦有文风活泼风趣之处。例如,罗马法把针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归于保佐而非监护,这与现代立法上有区别。徐国栋教授对此的解释体现在I.1,23,3的批注当中,认为这是由于罗马的精神病人状况都不严重,只需保佐人照料便可。而现代由于污染严重等原因,精神病人状况普遍严重,需要监护人照料。如此解读,着实妙趣横生。

四、结语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十分显著,罗马法中所蕴涵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当今世上,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此二部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最直接的继承和发展。作为大陆法系阵营中的一员,中国法治建设尚不可称完善,民法典虽呼之欲出,有关问题的激烈讨论却也未曾中断。于此时,我们更应当充分认识罗马法的价值和意义,不吝求教于罗马法,发挥其当下之功用。本书正是一处学习、研究罗马法的宝贵资源,仔细读之、品之,不无裨益。

注释:

1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6页。
 2同注1,徐国栋书,第594页.
 3周平奇:《“评”创新处、“注”疑惑点、“书”罗马法——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载《现代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第98-108页。
 4同注1,徐国栋书,第30页。
 5同注1,徐国栋书,第67页。
 6同注1,徐国栋书,第73页。
 7同注1,徐国栋书,第105页。
 8同注1,徐国栋书,第139页。
 9同注1,徐国栋书,第295页。
 10同注1,徐国栋书,第34页。
 11同注1,徐国栋书,第169页。
 12同注1,徐国栋书,第181页。
 13同注1,徐国栋书,第438页。
 14同注1,徐国栋书,第189页。
 15同注1,徐国栋书,第439页。

vv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