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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罗马法青年论坛顺利召开

  2018年11月10日,第三届全国罗马法青年论坛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召开,本次论坛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主办,与会者50余人围绕“罗马法与现代法中的人法”展开深入而热烈地研讨。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齐云老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老师进行开幕式致辞,宣布第三届青年罗马法论坛正式开始。徐老师首先对与会者表示热烈欢迎,并亲切地称呼大家为“矿工同学们”,并解释道:“矿工意指我们都是《国法大全》的挖掘者,《国法大全》犹如矿产,乃因为它具有无穷性和可得与否及得多少的不确定性。”“矿工”的对立面是“读者”和“拾煤核者”,相对于后两者而言,矿工的工作更具挑战性。经过意大利的洗礼,我们都已或都应完成从读者到矿工的转型。最后,他表达了对罗马人法研究的美好期待。


   徐老师出于去形式化和节省时间的考虑,紧接着对论文《罗马法奴隶赎身制度研究》进行了特别报告。他通过对原始文献的研究分析,论证了古罗马的奴隶可以用自己的财产赎身。《十二表法》第一表第十二条为后世奴隶自款赎身制度开辟了道路,马尔库斯与维鲁斯皇帝共同创立了奴隶自款赎身制度,奴隶自款赎身制度在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中已经完全制度化,有法院的保障,且使用经验丰富。这一制度改善了奴隶的地位,奴隶自赎制度下,奴隶有很大的财产自主,并且可以凭借财产来谋求人生自主,在这种意义上,奴隶其实就是半自由人,称呼其为奴隶已经不符合实际。因此该项制度意味着奴隶制的终结,而该项制度发生在2世纪,如果假设农奴制是封建制的重要内容,那可自款赎身的这些“半自由人”如果从事农业活动,就是农奴或农奴的前身,这也就意味着有可能需要重新确定罗马封建制开始的时间。


   本论坛共有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为特别报告,第二单元主题是罗马法中的人法,第三单元主题是债权法,第四单元主题是物权法以及其他。

 

第一单元  特别报告


   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黄美玲老师主持。本单元有5位报告人。


   首先,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部矢泽久纯老师以《在民法典中是否需要债法总则?——以<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和在中国的争议为线索》为题进行了有趣的讲解。矢泽老师以民法典中是否需要债法总则这一问题为引导,首先介绍了债法总则在日本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其次对比中国学界关于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最后总结道法典与“容易理解”之间的关系是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不能把关于合同所有的规定汇集在一起就是一个难点。债法总则的诸规定,明显设想合同的规定颇多,因而把债法总则的规定作为合同总则重新制定下来,根据需要设置准用规定就够,而且“法定之债的总则”也没有什么意义。


   其次,出场的是深圳大学法学院马海峰老师,他的报告题目是《宗教信仰自由理念的罗马渊源——从德尔图良到君士坦丁》。马老师讲述了宗教信仰自由理念的产生与变迁,罗马共和时期宗教信仰自由缺乏,体现为城邦宗教,宗教为国家利益服务,奉行形式主义,个人缺乏宗教自由;于此相反的是基督教,基督教中则蕴含着极强的个人主义因子,重视个人意愿和良心自由,基督教中的个人主义与个人独立与罗马帝国的宗教理念和世俗权威发生冲突,由此被当权者所压制和迫害,此中也出现了很多基督教的护教士——如德尔图良和拉克坦提乌斯,他们比较明确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理念,宗教信仰自由理念得以发展。而后,随着君士坦丁大帝在四世纪的胜利和《米兰敕令》的颁布,平等的宗教信仰自由理念得以切实提出。但是政教未分离又使得这种自由不过昙花一现,随之而来的是基督教的蓬勃发展和新的宗教迫害。


   再次,来自华侨大学法学院李飞老师,将他最新发掘并开采的荷马富矿进行了展示,他的报告题目是《优士丁尼法典编纂中的荷马》。荷马是古希腊最伟大的诗人,李老师展示并分析了罗马法中涉及荷马的原始文献片段,论证荷马对于罗马法以及罗马文化的符号意义和实质影响,荷马是罗马法学家非常喜欢的最杰出、最伟大的诗人,是所有美德之父,其对以法学家为代表的罗马精英人士的思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也反映了罗马法的广博胸怀,因为荷马是个异族诗人。


   紧接着,澳门大学法学院吴奇琦老师从哲学的视角对罗马法、中世纪法以及近现代法进行深刻的理论剖析,他的报告题目是《从“人物对立”到“主体客体对立”的近代法学范式转换》。吴老师认为当代各国很多罗马法论著中犯有年代倒错的错误——充斥着主体与客体的表述,但事实上,罗马法中并没有主体与客体的概念。他以罗马、中世纪、近代、现代四个时期为轴,分析了四个时期的哲学文献和法学文献,还原法学上“主体客体对立观”的诞生与发展过程,主体与客体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哲学与经院哲学,在中世纪经由教会法学家之手进入法学,并在自然法主义浪潮中,被法学家们尤其是德国学说汇纂学派所采用,并最终进入各国民法典。主体客体范式面临发展困境——主体似有若无,客体极度歧义。主体概念与人的概念重叠,意义不大,而客体概念过宽,导致客体话语至今依然非常混乱。


   最后,作为实务界的代表——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宗华律师闪亮登场,他的报告题目是《论罗马法中的规则(regula)及其法学方法》。宗律师认为在倾向于个案思考,决疑为主导的罗马法秩序中,规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约束力,只具有推定和决疑的效力。古典时期的规则形成、发展与斯多葛学派的学说具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斯多葛学派的辩证逻辑促成了规则的形成,另一方面斯多葛学派专注于极端案例,反规则的理论倾向,一定程度上又抑制了罗马法中规则的形成。古典时期以后的罗马法学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式的体系化方法,法学逐渐向一般化、抽象化发展。


   五位特别报告者结束他们的报告后,论坛进入了自由发言阶段,该阶段的讨论也是异彩纷呈。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田方芳对李老师的荷马研究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王思杰老师对宗教自由问题也发表了高见。黄美玲老师对主办方进行了致谢,并给出她的理论高见,她幽默、稳健的主持风格给与会者留下深刻印象。

 

第二单元 罗马法中的人 

论坛第二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徐铁英老师主持。本单元的报告者有5人。


  第一位报告的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齐云老师,他的题目是《论罗马法中的贞操保护》。齐老师提出贞操权虽然在我国大陆立法中没有得到承认,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以贞操权侵权为诉由的案件,追溯罗马法中关于贞操的保护问题对贞操权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罗马法中“侵害贞操”是侵辱行为的类型之一,罗马法上的贞操是从性的尊严的视角来衡量一个人的品性的纯洁与正派,它不仅仅只是个人的性道德问题,它还构成了当时罗马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罗马法上的贞操的享有者男女皆有,对家母、少男或少女实施搭讪行为、尾随行为以及对其随从实施诱拐行为的,以违背善良风俗为前提,构成侵害贞操的侵辱行为。罗马法上既概括地保护整体的人,又将贞操与身体、尊严、名誉放在一起具体列举,二者共同构成了侵辱之诉的保护对象,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人身保护制度。


  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张长绵老师以《罗马奴隶制起源之初步研究》为题对大会进行了报告。张老师提出依德国学者Grunther之范式,奴隶得分为市民奴隶,和外国人奴隶,前者乃本国市民被罚为奴隶;后者主要为战俘奴隶。通说认为:罗马奴隶源于后者;至帝国初期,方出现在帝国境内将罗马市民罚为奴隶之情形。然而仔细分析文献(Tab.II,1-6;Gai.3,189),或可推测三个集市日徒过之“判付之人”(addictus)、自由人犯一般现行盗窃者,均得被罚为奴隶。因此,可以为三类奴隶市民法解放之历史—功能关系,及“待自由人”财产之来源提供一种新的解释。


  第三位报告人是苏州大学法学院黄文煌老师,他的题目是《<马切多元老院决议>研究》。黄老师围绕帝政时期的罗马元老院颁布的《马切多元老院决议》展示其“挖矿”行为,他对该元老院决议的文本颁布的时间、文本的真实性、立法动因与目的等进行深入分析。他认为该决议规定贷款人如果向正处在家父权下的家子提供现金贷款的,无权诉请返还贷款,即便该家子后来因家父的死亡而成为自权人。最后探讨该决议施行的制度基础及其适用状况。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耿佳宁老师就《“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的归责路径之反思》进行了生动报告。耿老师认为法人的术语在古罗马法中虽未曾见,但关于法人的理想却是在那时就已经确立。罗马教皇英诺森四世为了避免市民团体或商业团体因其成员实施的犯罪而被逐出教会,提出“团体不能犯罪”的格言(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对该格言的理论渊源进行叙述;认为中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关注自然意义上“societas delinquere potest”与否的“犯罪主体论”的归责进路,使得我国单位犯罪制度体系存在两方面的缺陷,进而提倡单位固有责任论。


  最后一位报告人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朱正远,他的题目是《罗马法上的妇女与监护——以巴巴塔档案为文本》。朱博士的报告内容新颖且独具特色,他认为探讨罗马法上的妇女在监护方面的地位变化,不能局限于单纯的理论探讨,必须结合具体的社会实践来分析,他以《巴巴塔档案》为文本,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研究罗马法上的妇女与监护。通过翻译文本中的这些片段(P.Yadin12、P.Yadin13、P.Yadin14、P.Yadin15),进而对它们进行逐条评注,分析妇女对监护权获取的积极尝试,得出妇女自身没有摆脱监护时,妇女不能担任监护人,但妇女可以通过向监护人提供财产担保允诺的方式获得被监护人子女的财产管理权能,事实上扮演监护人的角色。


  该单元报告完毕后,与谈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敏老师和陕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向东老师。陈老师高度评价了上述报告者的发言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她认为贞操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给现代妇女反对性骚扰的me too运动带有启示意义;而《马切多元老院决议》中涉及债权的主题有其现实对照物,即青少年的奢侈消费与校园贷问题。向老师积极称赞了报告者们的逻辑严密以及论据牢固,的确是挖矿不易,并对部分报告者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他与会者积极参与互动并提出自己的问题,并得到了报告者的解答。

 

第三单元  债权法


   第三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郑晓剑老师主持。本单元有5位报告者。


   第一位报告者是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蒋军洲老师,他以《罗马法上的赠与人及其后世形象变迁》为题展开详细论述。他认为在罗马法中,赠与人从不被信任到被称颂经历了大约500年,罗马法上的赠与人限制在家庭活动范围内,后期更近一步限制,否认夫妻之间的赠与。自君士坦丁、优士丁尼一直到17世纪,赠与人被认为是慷慨和虔诚的有家庭之爱的人的形象。但在18、19世纪,随着启蒙学说、经济人假说、人类社会学学说的发展,赠与被认为是危险的、反常的、可疑的,这种怀疑与敌视赠与人的法律文化在20世纪上半叶达到顶峰,并在21世纪因经济、社会模式的重大改革而出现转机,不被信任的赠与人的形象开始向具有社会团结观念的赠与人形象转变,并受到称赞。


   第二位报告者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徐铁英老师,他以《罗马法中的争斗行为》为题展开了生动有趣的报告。他认为争斗行为在我国学界鲜有人提及,这与它在罗马法以及近现代民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从争斗行为的含义和缘起着手,对原始文献中的争斗行为进行梳理,进而论述它与取回权、相邻关系、地役权等关系,禁止权利滥用的渊源问题。争斗行为属于权利禁止之列,其受到法秩序的打击乃基于特定的考虑,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即基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与当代民法主要基于注意义务及其违反进而认定过失并归咎于行为人的做法大有不同,争斗行为的典型表现与权利滥用的例子基本重合。


   第三位报告人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张晓勇老师,他以《侵权损害可赔偿性评价的法律史经验与中国法解释》为题进行详细报告。张老师提出我国学术界对于赔偿法的研究处于起步状态,他对罗马法、共同法、近代法中的侵权损害可赔偿性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罗马法系中损害可赔偿性评价的历史经验总结以及评价进行系统梳理,而这些法律史经验不仅可以增加我们对现代赔偿法理论的理解,而且可以为我们解释、续造、体系化现行赔偿法规定提供知识支援。


   第四位报告人是苏州大学法学院赵毅老师,作为罗马体育法这块富矿的最先发掘并开采者,他以《<狄奥多西法典>中的体育法规范整理与评注》为题对其矿况进行展示。赵老师提出我国的外国体育史研究一直处于学术研究的薄弱环节,缺乏对第一手原始文献的进行整理与评注的作品,而通过爬梳体育史第一手原始文献,有助于弥补我国体育史研究的薄弱与不足。《狄奥多西法典》中不仅存在着管理体育活动的规则,而且是罗马人法典编纂的最早实践,对其的整理、评注有助于研究当时的体育法的特点,体育管理法与娱乐管理法不分,基督教色彩浓厚,反腐禁奢规定鲜明,提倡社会力量办赛与国家垄断特定项目并存等。


   最后一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博士生周宇,他的报告题目是《我国意思表示错误体系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周博士提出我国民法上重大误解并非比较法上之概念,乃我国本土创造的民法概念。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制度国饱受争议。我重大误解制度从规范功能上看,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界均认为其规范的内容与德国的错误制度是相似的。但由于我国立法粗糙,使重大误解条款过于简陋与抽象,《民法总则》也没能弥补该缺憾。宜将重大误解直接改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说具有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等诸多弊端,故宜以选择保护交易安全的表示说作为其主导立法价值,以各种具体错误类型展开丰富、构建以及具体化我国意思表示错误体系,并在最后给出建议法条。


   本单元发言结束后,湖南大学法学院宋晓庆老师高度赞赏并详细评论了上述报告,她认为这些论述对罗马法的进一步研究具有启发式的意义。长沙学院韩晗老师提出争夺行为中不为己增加利益的即争强斗狠行为能否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以及这种满足能否归结为另一种利益即精神上的利益等问题,促使她进行深入思考。自由发言阶段,黄美玲老师通过生动回忆她的罗马法学习与研究的生涯,认为生动活泼地挖掘罗马法这块矿域是让人受益无穷的,一并积极评论前述报告者,特别是争斗行为的这块矿对现阶段我国的禁止权利滥用的规范具有启示意义。

 

第四单元 物权法及其他

  第四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连光阳老师主持。本单元的报告者有6位。


   首先,闪亮登场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老师,他的报告题目是《居住权人身性的起源:罗马家庭法和物权法的互动》。肖老师提出如何理解居住权的物权基础和人身属性,一直是我国居住权立法的一大难点,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考察居住权的起源,借助罗马法的视角,经由家庭法和物权法制度的互动中,考察从无夫权婚姻到居住权产生的历史,由此来梳理和澄清居住权的人身性和物权基础的关系,并为法典建构奠定科学的基础。居住权关系人类的一切生存活动和社会意义,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结果证明居住权需要具有物权属性以保障民众分配财产,实现终身稳定的居住需求。


   其次,“回娘家”的南昌大学法学院史志磊老师,对其“礼品”进行展示。他最近也挖出了一款新矿,即《论前古典时期罗马法律实践中的法解释》。史老师围绕前古典时期的法解释情况进行讨论,即自公元前五世纪至公元前一世纪,终于共和时代。他以原始文献中涉及法解释的个案为基础来阐明罗马法律实践中法解释的方法与特征,前古典时期的法解释在神圣性法律、传统习惯法以及制定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对前者的解释严格遵循语词(stick to the letter),奉行语词形式主义,不做任何的更改,否则视为不合法,具有僵硬性;对传统习惯法的解释具有创造性特征,经常以解释之名行造法之实,这突出表现在祭司及之后法学家对《十二表法》的态度上;共和晚期对后者的解释一般以文本的文义为基础。


   第三位报告者是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王华老师,他的报告题目是《十九世纪澳门华商法律类型分析及影响》。王老师将研究点放在十九世纪的澳门,面临着在殖民者葡萄牙法律的侵夺冲击,以及中华法律的留存与消散。通过整理1850年到1911之间澳门宪报以及十余册的《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涉及商业活动的资料,以数据统计和法律规范来论述当时澳门华商类型以及澳门商业法制对内地的影响。


   接着,湖南大学法学院滕佳一老师作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的生动报告。滕老师以农地利用效率低下为切入点,以如何使得农地财产效益有效发挥为出发点,探讨派生于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及其如何融资的问题,通过分析三权分置方案,认为在三权分置下,允许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其性质属于债权质权而非抵押权。


   第五位报告者是厦门大学学生处朱少龙老师,他的“矿名”为《Exilium:与西塞罗有关的“流放”制度研究》。朱老师的研究主旨在于通过分析西塞罗exilium的历史记载,还原西塞罗的流放为何种流放,以廓清exilium的内涵。他认为跨度一千五百多年的古罗马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exilium,一种是罗马市民权的自我流放,罗马的精英阶层包括元老和长官,在面对一些因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控告时,由于无力反驳而选择自我流放,不再受罗马管辖;另一种则是彻底的刑事处罚手段,受流放者被认为是罗马的敌人,头上仍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无处安身。他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西塞罗的流放是自我流放,而不是被驱逐。


   最后一位报告者是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逸飞,他的报告题目是《意大利民事诉讼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初探——兼述其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启示》。陈博士对意大利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的内涵、起源、构成要件、审理程序与法律效果进行论述,并提出其中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启示:允许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明确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对象以及判决的效力范围。


   本单元各位报告人发言结束后,评议人湘潭大学法学院陈灿祁老师指出,对罗马法的热爱是无学科、无国界的,《罗马条约》是欧盟统一的基础,这也反映罗马法对世界的重要意义,罗马法蕴含着普世性的思想,有着长久不衰的生命活力。评议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王思杰老师指出王华老师的论述资料非常详实,并评论了他对陈逸飞博士论述中有关诉讼欺诈的见解,王老师表达了其对各位报告者的感谢,认为报告者是真的在踏踏实实、勤勤勉勉地从事罗马法的挖掘工作,每一位真诚热爱罗马法学者的研究工作,其热爱犹若火把与灯光,照亮精神领域的世界。

 

闭幕式

 论坛的闭幕式也是徐国栋老师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日文版)(矢泽久纯、李伟群译)在中国的首发仪式。该部分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帮锋老师主持。首先,徐老师对远道而来的矢泽久纯教授表示感谢,他说矢泽教授出席本次论坛,是中日法律文化的一次友好交流。其次,他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与展望,表达了对论坛报告者研究态度的赞赏,肯定“矿工们”直接对第一手原始资料的挖掘、研究。他指出当代青年罗马学者是充满学术骄傲的一代,研究相对自主,并且领域相比以往更加广泛,研究视角更加多样化。他还对与会者勤勉认真的会风表示赞赏。最后,徐老师对此次论坛组织者齐云老师、陈帮峰老师以及会务组的同学们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他们为本次会议的圆满召开作出的贡献。本次论坛在与会嘉宾们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稿人:吴茜雅
摄影:高歌
胡里山男爵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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