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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赵永莉

法学院2015级法学3班学生

 

  1. 一、名词解释
  2. 神事:神事就是人与神的关系,包括五项内容,人(谁行为)、地方(在何地行为)、时间、圣事、神祇。关于神事的是神事法:一方面谨守节日、按农技要求耕耘田地、种植葡萄、祭拜灶神和家神、火葬;另一方面将道德负义之事诉之于神并使之受到神许。
  3. 待自由人(statu liber):遗嘱解放经常是附条件的或者是附期限的,在有关条件成就或有关期限届满之间,奴隶处于“待自由人”(statuliber)地位,他属于主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财产,但不能受到损害,也不能被加以转让。
  4. 自权人收养(adrogatio):自权人收养,收养的是家父(某一“家父”对另一“家父”实施收养),要根据元首的敕答才能实施,之所以被称为adrogatio是“因为收养人被询问是否愿意让被收养人成为自己合法的儿子”被收养人被询问是否愿意这样做,民众被询问是否准许这样做。优世丁尼对自权人收养财产后果进行改革,不再使收养人继承被收养财产,而只使之取得对财产用益权和经营权。自权人收养会导致家族合并。
  5. 保佐(cura):保佐是为经管特定事务而设立的,而所谓特定事务主要指财产管理。在罗马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保佐:①精神病人保佐②浪费人保佐③不满25周岁未成年人保佐④胎儿保佐⑤破产财产保佐。
  6. 安魂地:在希腊文中,Human就是土地的意思,转化为死后“必须埋葬的”之意思,安魂地就是坟地。设立安魂地后,该地所有权不属于设立人,变成神法物。其所有权是双重的,一方面属于冥府和地狱的神,另一方面,如I.2,1,9显示的属于死者亲属。
  1. 二、简述
  2. 1、简述罗马的法学教育
  3. 答:(1)古罗马的法学教育分为两条线:第一条线是修辞学校中附带法学教育,相当于现在的政教系中的法学课程;第二条线是专门的法学教育,相当于现在的专门的法学院中的法学教育。
  4. (2)自法学从祭祀解放出来后,古罗马的专门教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①私塾教育阶段:从平民出身的大祭司科鲁卡纽斯于公元前245年公开解答法律后开始延续到1世纪法学家萨宾出现。 ②私立学校阶段 开始于提贝留斯皇帝使其的法学家马苏流斯·萨宾,终止于戴克里先即位。 ③公立的专业法律学校阶段,开始于戴克里先黄帝时期到565年优世丁尼去世止。
  5. (3)私塾阶段主要靠观摩老师学习和工作,可能开设案例分析课。私立学校阶段肯定开设了市民法的课。公立法律学校更多依赖文献。
  6. (4)教学材料 :①体系书,即《法学阶梯》 ②立法文件 裁判官制定的告示;皇帝制定的敕令 ③案例书 解答集合问题集 ④评注书 即乌尔比安《告示评注》 ⑤规则汇编 即《定义集》
  1. 2、简述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2. 答:(1)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此处“自然”指的是一种神,斯多亚哲学称之为完美的理性,自然法即神法。
  3. (2)万民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万民法不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也适用于与罗马市民发生法律关系的异邦人。特别是随着罗马商品经济发展,一些关于买卖、租赁的规则称为被世界广泛采用的“共同法”。
  4. (3)万民法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自然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又与自然法相冲突。例如,自然法崇尚人人平等,而奴隶制则是“根据万民法被引进”地,当然,与此相关,“也带来了解放奴隶的待遇”。
  5. (4)自然法与万民法的重大区别:自然法不承认奴隶制,万民法承认奴隶制。
  1. 三、论述
  2. 1.论优士丁尼立法对养子利益的保护
    答:(1)优世丁尼改善养子女待遇改革,确立了“子女不因出养而丧失对其自然尊亲的继承权”,规定在I.3,1,14中,由此保留了养子对生父的继承权,当养父无遗嘱而死的时候,养子女还可以继承他,这样可以得双份。
  3. (2)收养可以产生拟制宗亲(I.3,2,2)宗亲不仅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而且也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血亲和宗亲之间发生,从而成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宗亲。
  4. (3)I.3,1,13本段讲养子女在裁判官继承法中的顺位,地位被作为第四顺位的遗产占有人,以最近的血亲名义占有生父的遗产,在他们面前的是自权继承人,被解放的子女,宗亲,条件是生父死时他们在养亲家中,或在生父死后被养亲解放。这样弥补了养子女的损失,避免他们得不到任何遗产。
  5. (4)优世丁尼区分自然尊亲所为的收养和家外人所为的收养。对于前者养父要给养子留特有产,因为即使他一养父身份吧养子解放,他作为自然尊亲也要这样做。对于后者,他把继承与收养基本脱钩:这样就不必要对这样的养子保留四分之一的特留份,但对于自权人收养,养父为养子保留特留份。
  6. (5)I.1,11,2中规定生父权力和养父权力。收养不影响生父权力,解决养子两头失塌的问题。
  7. (6)收养原因审查保障养子:确保有利于被收养人。对收养人的年龄、子女和一般财产状况进行考察,得到肯定结论才可以进行自权人收养。
  8. (7)I.1,11,8段讲养子女地位与亲生子女相若,被收养的家外人不得被再出养,保障了养子的利益。
  9. 2.论教师和医生豁免监护
    答:(1)此内容规定在I.1,25,15中。其原文表述为:同样,罗马的语法教师,修辞学家和医生,以及在他们自己的故乡操这些职业并在数目之内的人,享有对相互或保佐的豁免。
  10. (2)本段讲自由职业者豁免监护,他们是因受特殊训练有特殊技能,不拿固定报酬的文化人。对他们豁免,除了他们忙碌的原因外,也有鼓励这种职业的原因,这3种自由职业者要服务大量的人。
  11. (3)他们不承担受教于自己的蒙童的监护责任,证明了罗马尚无教师或学校的监护制度。
  12. (4)语法教师的特权可以剥夺,如果他们变得对自己的学生无用的话,授予他们特权的是城市的库里亚,剥夺也由这样的库里亚实施。
  13. (5)安东里努斯·皮尤斯皇帝给亚细亚省的敕答规定了上述各类教师的数目,这一规定适用于全帝国。城市分为大中小城市。小城市允许5名医生,3名教师,3名语法家豁免公役。这种做法至今遗留在现代意大利的公证人和教授等职业中,以此保证从业者质量。
  14. (6)医生在罗马的地位是变化的。从最初的泡池到后来有较高的地位,猜得到豁免这样的特殊保障。
  15. (7)监护的性质是一种公役,为公共义务的含义。对于教师和医生的监护豁免是因为一方面本来这两种职业就类似“义工”了;另一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1. 四、文本改法条
  2. I.3,23.1 价金条款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I.3,23.1(1) 价金是买卖确认的前提,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愿意确定价金,买卖合同无效。此条规定适用于租赁。
    I.3,23.2 买卖的对价是现金,互易的对价是另一物。
    I.3,23.3 买卖标的物风险利益承担,以达成合意为交接点,达成合意后风险利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I.3,23.4 买受人可以附条件购买。
    I.3,23.5 (1)不流通物,如圣物、共有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出卖人把不流通物作为流通物出售的,构成欺诈; (2)买受人可提出买受之诉。出卖人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如不能则应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数额等于买受人未受欺骗将获得的利益; (4)被当做奴隶的自由人类推适用本条规则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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