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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米兰大学Iole Fargnoli教授“在游戏表演和身体活动之间:古代罗马的体育与法”讲座顺
2018年6月27日,法学院在C419会议室举行“在游戏表演和身体活动之间:古代罗马的体育与法”讲座。应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的邀请,意大利米兰大学Iole Fargnoli教授莅临主讲。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齐云老师、体育教学部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生、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在体育活动中对观众或者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时、远动员之间发生伤害时,罗马法中如何处理。Fargnoli教授选取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的四则法言予以说明(D.9,2,52,4;?D.9,2,11pr; D.9,2,9,4; D.9,2,10)。例如:“数人玩球,其中一人在接球时将一个正在试图捡球的奴隶推开,奴隶摔倒折了腿,有人问,这个学徒的主人是否可以依《阿奎流斯法》对推倒其学徒的人提起诉讼。我回答说,他不可以,因为看上去更多地是由于坏运气(casu)而不是过失(culpa)才发生了这事。”“如果众人玩球,其中一人使劲地把球掷在一个理发师的手上,而后者恰巧正给一个奴隶剃须,结果该奴隶的喉咙被用着的剃刀割开,在此情况下,有过错的人要依《阿奎流斯法》负责。普罗库鲁斯认为,过错在理发师方面。实际上正是这样,当理发师剃须的地方是通常作为比赛或交通频繁的地点时,即可视其为过错。但是,某人信赖理发师,而后者的椅子置放于一危险地点,那他只有自我抱怨,这也不能说没道理。”Fargnoli通过上述几个简短的案例分析,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古罗马法学家对过错、意外的理解,同时更让我们体会到古罗马法学家在处理不同案件时谨慎的归责态度。随后,Fargnoli教授又通过一则法言(D.9.2.7.4)向大家介绍了发生在运动员之间的伤害案件,结论是在公开的竞赛中,运动员为了荣誉与勇敢而战,因此运动员并不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举办体育运动的组织者和运动项目。罗马体育运动组织者主要有皇帝、元老院等。举办体育运动不仅能够娱乐罗马市民,更是一项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工具,其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比赛赢得民心、获得政治上的支持。接着,Fargnoli教授为我们介绍了罗马人从事的一些体育运动,其中包括战车竞赛、三角球等球类运动、游泳、角斗表演等。罗马人尤其热爱观看角斗表演等激烈残酷的活动,尽管这些运动在后来受到基督教的影响而被禁止。一句名言即是例证:罗马人渴望的只有两样东西:面包和马戏。最后,Fargnoli阐述两个结论:其一,在古罗马传递给我们的有关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的案例中,运动员从未被归责。其二,在那个时代,通过举办体育活动,体育与权力的社会、政治关系已经开始扮演着重要角色。就体育活动可能成为对民众的社会控制工具这一认识,尤维纳利斯的观点在今天仍然无人可以超越。
听完Fargnoli教授精彩的讲座之后,在座的老师及学生提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有:拉丁语“Casu”的译文“Misfortune”的意思?罗马体育规则与现代体育法相比,是否也有适用界线?罗马法是否允许在侵权案件中由多人共同承担责任?高空落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否真正源于罗马法?小学生打球受伤,老师是否担责等问题。Fargnoli教授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这是Fargnoli教授时隔六年后应邀再次来我院讲学,学生们获益匪浅,讲座在融洽温馨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文/黄静 图/杜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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