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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许 金 金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正义
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地、永恒的意志。它是使各种利益(包括利好与不利好)各得其所的分配过程,这种“分”的法律观,是天平意向的法律观。分配的正义观来自亚里士多德。
2.侵辱
指因为对一个人的身体或者精神进行侵害而使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受损的行为。大而言之,指非法做的任何事情,包括违约行为、排除他人使用一切人共有的物,不同于现今的侵权行为,而是一切不法行为。小而言之,在I.4.4pr中,它包括侮辱,即精神损害;过失,涵盖《阿奎流斯法》处理的侵权行为;以及,枉法裁判行为。
3.样态
样态是期限、条件、负担的属概念。附样态之债是相对于简单之债的概念。在债法之外的赠与、遗赠、继承等方面也有样态的内容。其中对于所附样态的法律不能、物理不能、事理不能等不能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4.法尔其丢斯法份额
是一种特留份,指在遗赠中,遗赠不许超过全部财产的3/4,要为继承人保留1/4的份额,因这一份额由《法尔其丢斯法》规定,故得名“法尔其丢斯法份额”。此份额是对罗马人遗赠自由的限制,既有利于遗赠的顺利实现,也有利于保障继承人的利益。
5.增加权
是一种法定概念,在物法和继承法中有不同含义。
(1)作为取得方式的增加权是指在共有奴隶为共有人之一解放时,把解放者的份额作为赠予(法定赠予)分给另一共有人的安排。但这种增加权被优士丁尼取消,以体现法为善良公正之术的品性。
(2)在遗赠中,增加权来自“一个人不能部分有遗嘱而死,部分无遗嘱而死”的原则,在多数受遗赠人中不愿或不能接受的落空遗产由法律推定遗嘱人有把另一人不愿或者不能接受的份额增加给其他受遗赠人的意图。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市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关系。
(1)市民法是每个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的城邦专有的法;裁判官法又称裁判官告示,是执行国家要职的人给予法律以权威,包括一般告示、特别告示、传袭告示和新颁告示。
(2)裁判官法和市民法均为法律规范、法律渊源,裁判官法作为成文法的一种,是对市民法的再分类下属中的一类,对于消除市民法的不合理性、推动罗马法的发展,使之成为国际性的法律起了决定性作用。
(3)市民法与裁判官法相互分离又相互结合,以三合遗嘱为例,这类遗嘱融合了市民法、裁判官法和敕令的要素。其中习惯和敕令是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融合的催化剂,敕令以过去的市民法和裁判官法为基础,把不同的法律渊源整合起来。
(4)裁判官法对市民法不合理性消除的调整,以遗产占有为例,占有遗产的法是裁判官通过修改古法采用的,是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改革,而后二者为市民法上的制度。课件裁判官法是对市民法上的不公平进行改革而产生的。
综上,市民法与裁判官法相互联系,后者是对前者的发展和完善。
2.简述罗马侵权法的体系。
(1)侵权在当代是产生法定之债的根据之一,在罗马法中也有此体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根据有四: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其中私犯和准私犯的内容构成罗马法中的侵权法体系。
(2)私法是一种非行,非行之债的发生根据是行为本身,包括盗窃、抢劫、损害和侵辱四种表现形式。
①其中盗窃和抢劫在当代归入刑罚之中,在罗马法中构成私罪之债,特点是需要自诉,适用罚金刑而不适用自由刑。 ②损害是《阿奎流斯法》上的债,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是侵害财产之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侵辱是侵害人身之债,受害对象是自由人的精神,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滥觞。损害和侵辱在侵害对象、构成要件和赔偿方式上均有不同。
(3)准私犯又称准非行,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枉法裁判行为、抛掷或倒泼行为、放置或悬挂行为和属员致害行为,其中属员致害行为隐含服务机构的安保义务。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遗产分配的具体方式。
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的遗产分配的具体方式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其他相续;其他相续又包括遗产信托和遗赠。
(1)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内心意思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表现于遗嘱或者小遗嘱之上,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遗产并进行分配。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居于优先地位,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遗嘱人可剥夺继承人的权力、可指定替补继承人、可变更遗嘱等,但遗嘱自由也受到“不合义务之遗嘱”的限制。
(2)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而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包括自权继承人和准自权继承人、宗亲和血亲的继承、恩主对解放自由人的继承、子女和母亲的相互继承;并且规定了遗产占有,以裁判官法上的继承补充市民法上的不足。
(3)遗赠指遗嘱人可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赠与给他人,是“喜好”的体现,但遗赠受到法尔其丢斯法份额限制,遗赠的份额不能超过遗产总额的3/4,要为继承人保留1/4的特留份。
(4)遗产信托指遗嘱人通过信托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这一制度是对原有继承和遗赠制度过于严格的变通,也是当事人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
综上,遗产分配的具体方式可根据遗嘱而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而定。
2.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自由权优先原则
(1)自由权优先原则又称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在法学阶梯中没有专章规定,散见又于贯穿于其中,以下列举具体体现:
①I.1,3,2中规定奴隶制的制度依据是万民法,但奴隶制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自然法认为一切人自始都是生来自由人,这一规定体现出奴隶制的原罪情结,为自由权优先原则埋下伏笔。 ②I.1,4pr谈生来自由人的构成要件,显现立法者在处理生来自由人身份问题上放宽成为自由人的条件,限缩成为奴隶的条件,体现有利于自由权原则; ③I.1,4,1规定“解放不损害出生时的身份”,维持生来自由人身份的坚固性,体现自由权优先; ④I.1,5,1和I.1,5,2规定了多种解放奴隶的方式和解放方式的自由性,有利于促进自由权的实现; ⑤I.1,6,2将未赠予奴隶自由权而指定其为继承人的情形中的奴隶推定为解放自由人;I.1,6,5允许正当的解放原因作为不能实施解放的例外;I.1,6,6规定基于正当原因所为的解放不得撤销,这些都体现了自由权优先原则; ⑥I.1,7pr废除死因行为解放奴隶的数额限制;I.1,11,12主人收养奴隶,推定赋予此等奴隶自由权;I.1,14,1主人指定奴隶为监护人隐含了赋予其自由的条件;I.2,7,4废除增加权作为取得方式,由此奴隶获得的自由有效;I.2,22,3把被解放的奴隶的价值从作为遗产的债务中扣除;I.3,6,10前奴隶中家庭继承关系,使恩主权利休眠,以维持奴隶生活;I.3,11,pr和I.3,11,1伯比流斯案件中保全他人自由,皇帝敕答体现“优先于金钱利益的是自由之事业”。
(2)以上内容都体现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自由权优先原则。优士丁尼皇帝作为一名基督徒,信奉基督教主张普世平等,限制和剥夺自由是对自然的违反、是不人道的观念,并将其运用在法的改革和立法中,体现了人格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的人道精神。
四、文本评述题(20分)
D.9,3,1pr. 。
规定了抛掷或倒泼行为的概念、法源、责任及主人的责任。
①概念:抛掷或倒泼行为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倒泼物,致人损害,且此行为发生在“人们经常通行或站立的地方”。 ②法源:抛掷或倒泼行为源自裁判官法; ③法律后果:行为人要承担准非行之债,受害人享有诉权,具体赔偿额有所区分:a.一般而言为所生损害的双倍;b.具体而言,自由人为50金币,以自由人死亡为条件;若未死亡而损害又不确定,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自由裁量; ④主人责任:若行为人为奴隶,其主人要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D.9,3,1,1。
规定了立法目的。给予抛掷或倒泼行为以惩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此裁判官告示中的公共利益便是“每个人没有恐惧和危险的行走”。
D.9,3,1,4。
规定了责任主体。抛掷或倒泼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损害发生时实际居住于建筑物中的人,而非房屋所有权人,因实际居住人存在过错,此过错为推定过错。
D.9,3,1,9。
具体阐明居住的含义,居住包括根据所有、租赁、借用而居住,客人不在居住人之列,但邀请人须为客人行为承担责任。此段是对第4段的具体说明和补充规定。
综上,所列文本从行为要件、行为主体、责任后果、法律渊源、立法目的和替代责任等多方面规范了抛掷或倒泼行为致人损害的内容,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I.4,5,1中规定相近又有所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文本为学说汇纂的内容,仅规定了致人损害的情形,而法学阶梯中区分了致物损害和致人损害;文本规定了替代责任,而法学阶梯中未体现。
相近之处为二者均规定责任主体为实际居住人,均采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二者的规定均为现代民法中高空抛物之侵权责任形态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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