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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赵 世 豪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正义
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即正义是使每个人的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与权利义务都得到合理分配的一个不懈的、永恒的行动。这种分配的正义观来自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正义应为利与不利的正当的分配。
2.侵辱
根据罗马法,侵辱一般意义上,被说成是非法做的任何事情,此意义上的侵辱不能等同于今天的侵权行为,而是一切不法行为;但在特别意义上,侵辱包括三个类型:1)侮辱,即精神损害;2)过失,涵盖《阿奎流斯法》处理的侵权行为;3)枉法裁判行为。
3.样态
样态是条件、期限、负担的属概念,它们的共性是属于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在罗马法中有多处法律行为受到样态制约,例如I.1,14,3指定监护人可附样态,I.2,14,9指定继承人可附样态,除此之外还有要式口约、委托均可附样态。
4.法尔其丢斯法份额
指《法尔其丢斯法》开创的特留份制度。它将遗嘱人可以遗赠的财产总数量化为3/4,留给全体继承人的遗产为1/4。可以说它找到了控制遗嘱自由的最好手段,现代西方各国都采用其方法保证继承人的利益。
5.增加权
共有一物的若干共有人或作为共同继承人的数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抛弃其物或遗产的份额,而使该份额按原比例由其他共有人或共同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市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关系。
市民法是一个城邦的法的整体,它包括宗亲关系、家父权、夫权等等。
裁判官法指裁判官告示,是选举出来的官员上任时颁布的施政纲领、办案准则和程式等。
可以认为随着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新情况、新要素,裁判官法针对新的态势来更新与修正原有的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市民法,是市民法的补充。于此同时,两者不断融合。
古代罗马法中有诸多地方体现这种观点,例如裁判官法在对遗嘱自由方面对市民法进行限制,裁判官授予遗产占有,适用于遗嘱形式不合法的情形,规定了八个顺位,前两个顺位涉及遗嘱继承;在债的领域也通过告示创立债,部分遗产的共同体是一种裁判官法上的合同,来填补市民法的缺漏;在遗嘱中,三合遗嘱体现了两者的融合。
2.简述罗马侵权法的体系。
罗马的侵权法又称为法定之债,包括了私罪之债、私犯之债以及特殊侵权之债。
私罪之债指抢劫与盗窃,其特点是需要自诉,用罚金解决并且不适用自由刑。
私犯之债又可具体分为侵害财产之债与侵害人身(精神)之债。侵害财产之债是阿奎流斯法上的债,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受害方为奴隶与四足动物,即自由人的财产,体现了奴隶与动物在该法上的客体性。侵害财产之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侵害人身(精神)之债又称为侵辱之债,受害人是自由人,而受害的对象自由人的精神而不是自由人本身,因为自由人的身体是没有市场价值的,这种侵辱之债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滥觞。侵辱之诉与阿奎流斯法上的诉在侵害对象、侵害事实构成与赔偿方式上均有不同。
特殊侵权之债即特殊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枉法裁判、倒泼与投掷、堆置与悬挂产生的责任、家父的责任、服务机构的保安义务等,体现的是特殊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认定。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遗产分配的具体方式。
在罗马法体系中,关于遗产分配的方式大致有四类: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产信托。
在古罗马,拟定遗嘱是罗马市民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并视无遗嘱而死为奇耻大辱,从而规定了在遗产分配中遗嘱优先的原则。通过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解放奴隶、分配财产、设立替补继承人等等。对于士兵来说,为了贯彻优待军人原则,也赋予了其特殊待遇,简化了遗嘱的要求、形式。
如果遇到出现无遗嘱而死的情况,主要指事实上无遗嘱、遗嘱不合法、后来被打破或变得无效、无任何人根据遗嘱成为继承人四种情况,则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来分配遗产。罗马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位:自权继承人→宗亲→血亲→养子女等,并对子继母、母继子的情况进行改进,促进继承的非道德化。
可以说以上尽义务,而遗嘱人也可尽其喜好来分配遗产,这就引出了遗赠的概念。这也是取得集合物的制度。遗嘱人根据其喜好来分配遗产,罗马法改进后可采取嘱令遗嘱的方式。遗赠实质上是和人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发展遗赠制度鼓励公益,减轻公共权力的救危负担。需要注意的是遗赠必须给受遗赠人带来利益。
最后则是遗产信托,通过二传手把遗产留给法律规定不许留的人。这种方式中必须要制定继承人以凭其完成信托任务。信托受托人即继承人须负有信托义务,而受益人法律地位与继承人相当。但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利益受损,法律也规定必须留一定财产给继承人。
2.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自由权优先原则
( 1 )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很多地方都贯穿着有利于自由权原则。这种现象出现的背景在于基督教的深厚影响。基督教主张普世平等,限制和剥夺自由乃是对自然的背反,是不人道的。优士丁尼皇帝是一位基督徒,自然接受了基督教的这一思想,并体现于《法学阶梯》之中。
( 2 )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在《法学阶梯》中主要体现在: ① I.1.4pr规定,子女的身份从母,母亲只要在怀孕至分娩期间曾经具备自由人身份,子女即为生来自由人。②I.1.4.1规定生来自由人的身份不因其后的变故而消失。③I.1.5.1规定了广泛的解放奴隶的方式。④I.1.5.2也体现了解放奴隶的方式之自由。⑤I.1.6.2规定了不能清偿债务的主人在未解放奴隶的情况下指定其为继承人时,推定授予该奴隶自由权。⑥I.1.6.3规定了基于主观故意上的不可能追究挽救因错误而被解放的人的自由。⑦I.1.6.6规定了奴隶一经解放,不得撤销该解放行为。⑧I.1.7pr废除了福菲亚·卡尼尼亚法,该法规定了解放奴隶的限额。⑨I.1.11.12基于弄假成真的手段,承认对奴隶的默示解放。⑩I.1.14.1规定了主人在遗嘱中未授予自由权而指定奴隶为监护人时,认定其默示地解放了该奴隶。
四、文本评述题(20分)
D.9,3,1pr. 。
本段将倒泼和投掷之债的诉权。是罗马法中以裁判官告示作出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于侵权之诉的被告设定为居住在哪里的人,对于赔偿的数额设定为双倍赔偿。针对造成的结果不同,分情况给予不同的诉权,一名自由人死亡对应50枚金币的诉权;损伤对应共同赔偿的诉权。最后规定了主人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奴隶的过错导致的代负责任。这是一种代负责任,侵权行为不是责任人实施的,而是其奴隶或管领的自由人实施的。反映了罗马的企业运作模式的发展以及人口剧增、楼宇紧密的现实情况。
D.9,3,1,1。
本段讲设置倒泼和投掷之债的诉权的进步性。根据罗马当时的社会情况发布告示贯彻了稳定社会秩序原则。有利于增加罗马市民的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秩序。
D.9,3,1,4。
本段讲本诉的被告:居住在那里的人。此区别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原因仍是居住在那里的人仍是真正的可能为侵权行为实施者。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纠其原因也为实施者的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此基础上发展其观点,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9,3,1,9。
本段讲居住的含义。指他自己的、租赁的或免费提供的房屋里居住。严格区分了居住人与客人的责任,认为客人不能成为被告,因为是居住人邀请的,居住人应当承担责任,其有过错。这种思想类似于“用人不当”的属员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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