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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研究生罗马私法考试单题模范卷

何俊蓉

 

 

一、《法学阶梯》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整理

(一)债法中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在第3卷第19题中讲述法律行为的合法要件。

1.要式口约中的标的需为“受制于我们所有权的物”,不可流通物以及世界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物不能成为要式口约的标的。对于法律不能的物,如神法物、安魂物、公共物、自由人、当事人不享有交易权的物、债权人已有之物不能成为标的。

2.债需具有相对性,提出债原则上是相对权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不得代人订立要式口约,为处在自己权利下的人订立除外。要约与承诺内容一致。

3.要式口约的主体要件:家父与家子订立的要式口约无效,因为他们是同一主体,奴隶不仅不能作为债务人与其主人缔结债,而且确实不能与任何他人缔结债。

4.要式口约需满足行为能力要求,无说话和听觉的官能障碍,心智健全,成年。因而精神病人、盲聋哑、被监护人无法自己订立要式口约。

5.要式口约的条件性要求:不能附加不可能实现的条件;满足同一空间作为条件,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一问一答订立;涉死条件被禁止,死后要式口约和临死要式口约被禁止;颠倒性的要式口约,即债务人立即承担的义务被设定取决于将来成就条件的口约违反事理不能而无效。

6.要式口约与第三人之间的要求:死时要式口约,约定当事人死亡时给付的要式口约有效。罗马人的合同不仅以订约人为当事人,而且以继承人为潜在当事人;在利他合同上,原则上不得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如果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要式口约附加违约金条款,为第三人订立要式口约的人也因为债务人违约而享有利益,有效;在特殊利他合同中,对债权人的代理人为给付的要式口约有效,为债权人的债权人给付要式口约有效。

7.要式口约与错误理论:要式口约因标的发生错误而无效。

8.要式口约与原因理论:要式口约的标的不得违反善良风俗。

9.要式口约与期限约束力:在要式口约附加的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在订立以工地或奴隶为标的物的要式口约,要留给债务人合理的交付时间或准备履行时间,不能请求立即履行。

综上可见,罗马法中的债法有效要件与我国当今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存在诸多一致的地方,均需满足主体适格,客体适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善良风俗等原则。

(二)遗嘱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

在第12题中,列明了订立遗嘱的积极遗嘱能力问题。家子,不具有健全的心智者,浪费人,哑人、聋人、盲人,在敌人手中的罗马市民不能享有订立遗嘱的积极能力。可见在遗嘱中,法律行为的主体要件十分严格,同时法律行为(遗嘱)不仅需要满足主体适格,同时也要是市民法上的制度。

在第2卷,第17题中,讲述了遗嘱无效的两个原因:打破和变得无效。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需满足不可遗漏人和不可遗漏物的两个要求。可见法律行为的内容完整性在遗嘱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三)遗赠中的有效要件

在Ⅰ.2,,2,24规定了遗赠有效的主体要件:受遗赠人必须具备消极遗嘱能力;在Ⅰ.2,20,25规定了遗赠的消极主体要件之一,受遗赠人必须确定;在Ⅰ.2,20,26规定遗赠有效消极主体要件为受遗赠人已经出生。

在Ⅰ.2,20,29—Ⅰ.2,20,33中讲述了错误对遗赠效力的影响,秉承意思主义,认为对受遗赠人的名字发生错误,对遗赠客体描述错误,对遗赠原因错误都不妨碍遗赠效力。

(四)结论

从上述债法、遗嘱、遗赠等双方法律行为或单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可见,罗马法中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仅仅包含现代所讲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的内容,同时罗马法中更看重市民法制度下的法律行为,人格上(从生物人到法律人,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的因素,也重视原因理论,诸如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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