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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祥林教授主讲“社会变迁中之民事主体”

 

 

 

 

2017年3月27日晚,徐国栋教授重磅邀请葛祥林教授来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学,一场名为“社会变迁中之民事主体”的讲座在法学院B137报告厅展开,为大家开启更多的学术大门。葛祥林教授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兼汉学家,精通汉语,在中文世界完成从本科到博士的所有教育,现任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中国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台湾大学、玄奘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其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刑法、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已有著作两部、发表论文100多篇、译文数十篇。葛祥林教授可谓中德友好交流桥梁的一个传奇人物。

讲座以主持人徐国栋教授介绍葛祥林教授传奇经历拉开序幕。随后,葛祥林教授操着一口流利的中文,自侃“本人取中国名字葛祥林,但我妻子并非中国的‘祥林嫂’”,幽默而不失风趣。在清幽的氛围中,葛教授正式开启讲座。 葛祥林教授开讲图

 

本场讲座葛教授共分为六大板块,以横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纵向自然人生前生后及法人设置前设置后,来介绍民事主体的变迁与异化。首先以“民事主体于现实中的解构”为引言,讲述传统法理学中的主体概念及体系,引申到随着时代变迁及技术进步,主体(但不限于法人)地位的异化原因。

其次,进一步细化“主体分类与主体扩充效应”,以一副通俗易懂的图囊括民事主体与生死之间的联系,以一连串反问的形式介绍“主体与权利能力是否同时存在”或“主体是否消极存在”的问题,并设想出“主体拟制”“代位行使权力”“权力保留”等针对上述反问的解决方案。到此处,自然而然地抛出了基于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的问题,其最佳解决方法无非是区分不同层次,即先后、主从、原则例外。

再次,葛教授介绍德国民法中“自然人生前的权利保护必要与权利能力限制”,德国民法只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BGB1),关于胎儿的“出生”问题,在德国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而中国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则将对胎儿的保护从继承篇提升到总则。葛祥林教授不仅以一连串的问题明确出生的判断标准,更延伸到比胎儿更早的受精人体细胞及未受精人体细胞的特殊保护,从胎儿、胎儿之前的受精或未受精人体细胞为例全面探讨自然人生前的权利保护,并对这种保护进行有效区分及限制。对于未受精之人体细胞,葛教授进而提出基因技术法及专利法及“生命细胞链”这种常人无法企及的拓展,一下子为大家开启了新世界的大门。葛教授在此就不仅仅探讨的是人的权利能力保护了,而是已上升到生命之尊严的保护。

复次,衔接到“自然人生后的权利保护必要与权利限制”,德国民法明确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但却未明文规定有关死亡或权利能力终止,相较于中国民法“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要狡猾得多,尤其是在现今众多权利已冲破死亡界限的事实下。事实证明,人死后部分财产权利及人格权利都可继续存在,可由近亲属或他人加以行使。由于死亡没有定义,导致民法对现实中由死到生的现象无规范,葛教授为大家探讨了两种稀有的现象,即人在医院的短暂复活及超冷冻结尸体,都是处于法律的空白处,随着该由死到生的现象越发普遍,或许某种程度上可将其视为权利主体之延续。 接着,葛教授将民事主体转换到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对法人设置前、结算后的权利能力加以区别保护,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也不论是财产的还是人格利益的。非法人组织主要历经从拥有实体法权利地位到具有部分诉讼法之诉讼主体地位,坚守“以人为本”的理念。此处,对于非法人组织的保护,葛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概念“区块链”,以平台所经营业者为诉讼之责任对象,以共享系统之平行承担者为连带责任之对象。

本场讲座即将进入尾声,葛教授作出结语,就自然人民事主体而言,生前生后皆有权利保障,生前保护更全面;非自然人民事主体而言,法人制度比较稳定,变迁少,非法人组织发展广阔,更须规范加以规制。

整场讲座,葛教授纯正的中文,冷幽默的语言,通俗易懂的比喻,独特的视角,渊博的学识等无不让大家时不时地爆出爽朗的笑声,却又暗自流露出无比的钦佩之情。在大家饱满的热情中,进入了提问环节。

徐国栋教授率先向葛教授提问“区块链是葛教授研究的新兴领域,到底什么是区块链”,接着一些学生对自己未听懂的一些问题请教葛教授,葛教授针对这些问题一一地为大家解答。 最后,徐国栋教授对该场讲座作了总结。

供稿人 曾凡敏(厦门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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