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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研究生民法哲学考试单题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

村气(蔡茜光同学答卷):是在研究平等专题中可参见的词语,其中,对于城乡智商及其他行为的差异中,对乡村生活中的人不可避免的有人用该词语来形容。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有主观性的,甚至带有贬低性的词语。

独立(高歌同学答卷) :指两个主体互不从属,因此可以各自表达自己的意志。在现代民法上具有意义,受“主体彼此独立”的限定,把民法对象中的“平等主体”解做“独立主体”较好。

 

二、简述题

1、德国民法为何不承认民法有平等原则?(蔡茜光)

答:德国于2006年制定了《一般平等待遇法》,对于契约上的歧视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在其出台之前,遭到了批评,理由如下。

(1)作为私法自治中的自由决定的副产品的“歧视”在一定范围内是私发自治固有的,也是必要的,如果所有人都要同等地位和同等对待,那么,私法主体的“任意而为”的权利就要被取消了。

(2)该法激起了人们的忧虑,他会威胁到个人生活态样,个人生活风格以及个人生活形式的多样化。

(3)自由地进行“不平等对待”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也是私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与公法领域不同,私法上的歧视禁令就成为对私法体系构成威胁的异物。

(4)引发了人们对于歧视法危险后果的忧虑,担心这一立法会引起道德和法律的结合的蔓延,改法确立的人性,对自由可能产生极大的伤害。

综上,故德国法未承认民法有平等原则。

 

三、论述题(孙菁)

1、论夫妻闲暇平等。

首先,我们应明确的是男女有别,男女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然而,女权运动的兴起正是主张男女平等,这个口号敏感又不理性。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公式,夫妻在体力上明显不同,前者强后者弱;在智力上,有研究表明普遍上男性智力也高于女性。由此可见,男女平等的口号具有“闻起来香,吃起来臭”的特点。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弗雷泽提出了现代社会存在的三种模式。

1)第一种模式为普遍化家计负担者模式(universal bread winner model)。即男女根本不是同样的人,只能通过把女性男性化或实施“拔高”女性的保护措施来达到平等,如提高女性就业率。其表现为:妇女在工作上实现平等了,但妇女下班了还要做家务,这就无法实现女性在闲暇时间上的平等。该模式多见于社会主义国家。

2)第二种模式为照顾者平等模式(caregiver parity model),该模式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将家务工作保留在家庭中,妇女留在家中做家务,国家给予补贴。但事实上,这种补贴仍低于妇女提供的劳动价值。该模式既无法实现收入上的平等,又将妇女固定在家务中,阻碍其参与政治和社会民主生活,使妇女社会边缘化,更无法实现闲暇平等。

3)为此,费雷泽又设计了普遍性照顾者模式(universal caregiver model),要求男性公平地分担家务,让女性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实现收入平等,避免边缘化,促使两性互相尊重。对此,笔者以为该模式过于理想化,其实现仍要受到现今社会男权主义等观念的阻碍。

笔者以为,若要实现夫妻闲暇平等,吉利根的关怀伦理学不妨一试。女性可以主动承认自己为弱者,要求得到保护,以此获得更多的闲暇时间,这样看来更有利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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