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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单题模范卷

 

 

 

二、简述
1.债的公法性(陈怡)
答:债的本身是法锁,约束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清偿某物。法锁的意思是“捆起来”,分为自捆和他捆两种,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责任之债。罗马法上的债与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债有所不同,罗马法中债的本质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工具,是城邦的领导者为了维护城邦的秩序所用的手段,经常是国家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作的安排。在债的设定中,债的公法性体现为准契约之债、非行之债与准非行之债中。例如,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系视为契约关系,实际上,这是一种立法者掌握的调控手段,是一种关键强制关系,把彼此间没有契约关系的人视为他们之间有契约关系,按这种关系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1.债的公法性(陈梅兰)
答:债的本质即法锁,分为自捆和他捆两种。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责任之债。罗马法中债的本质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工具,是城邦的领导者为了维护城邦的秩序所用的手段,经常是国家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作的安排。债的公法性体现在其分类上:(1)市民法上的债,指根据某个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元首敕令和法学家问答形成的债,包括:①包税合同。由包税人的头头承包人与罗马人民订立,前者向后者允诺以保障国库利益的方式收税,并以全体合伙成为的财产作为担保手段。②包税人合伙合同。是为订立包税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关乎包税人合伙的内部组织。此等合伙在共和时期要由人民的法律确定,在帝政时期要由元老院决议或皇帝敕令决定。③监察官合同。监察官负责罗马固有财产的利用和公共工程的法宝,他为此订立的合同叫做检察官和他。(2)裁判官法上的债,是裁判官通过其告示创立的债。包括不分财产的共同体、寄托、质押、承认债务等。

  1. 债的公法性(魏斌)

答:债为法锁,约束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清偿某物。
①债的约束力来自城邦的法,而非私人的协议。
②债分为契约、准契约、非行、准非行四种,其中,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属于国家强制关系,但被视为契约。
③要式口约包括法官的、裁判官的和协议的,其中,法官、裁判官将要式口约作为诉讼手段或强制措施,如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财产将完好无损订立的要式口约。
④在私犯之债中,罗马法不区分侵权与犯罪。

2.论I.3,22,3(李白翎)
答:本段讲合意之债的特征之一:双务且附加不确定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互相承担不确定的义务。诚信原则课加的便是这种义务,所以双务合同是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出现于1世纪的拉贝奥的作品,而在6世纪的优士丁尼仍采用。相反,口头之债是单务之债,债务人承担严格义务,合同未规定的就不履行。

三、论述
1.论罗马法中户的主体性(刘欢)
①罗马法采用有机家庭的观点,按乌尔比安的说法,每个家庭被看作一个单一的人,也就是一个包含一定成员和财产的社团法人,家父是其法定代表人,对内为各项决策,对外代表家庭。
②户的主体性体现在继承上,罗马由于采用有机家庭论,没有析产的环节,所谓的继承人,往往获得的是自己创造的财产,被称为自家继承人。
③户的主体性还体现在债法上。罗马债法以有机论家庭观为基础,现代债法以个人主义家庭为基础,从而造成了保证人责任的范围、债的消灭原因、以及代理方式方面的差别。
④户的主体性还体现在家族身份中,体现在自然亲权与国家亲权的相关规定之中。家父权在家庭中占有重要位置。
2.论罗马法中的遗嘱监护与遗嘱继承优先(陈怡)
I.1,13,3体现了罗马法中的遗嘱监护优先,与《十二表法》中的遗嘱继承优先立法形成配套,表达了对尊亲的认知能力的信任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监护是行为能力制度的配套制度,是行为能力的补充。之所以以遗嘱监护优先,就是因为相信遗嘱人了解情况,所为的判断和选择都是最佳的,应当予以维护。而遗嘱或多或少是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思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是罗马法意思自治的体现,罗马人将“无遗嘱而死”视为一种耻辱。遗嘱监护优先体现为“有利于监护人指定之生效”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体现为“有利于遗嘱生效”的大原则,前者从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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