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徐哲旻

 

  1. 一、名词解释
  2. 合法婚姻:罗马法中的合法婚姻是指在罗马市民之间缔结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适婚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且取得尊亲同意的婚姻。
  3. 侵辱:根据罗马法,侵辱一般意义上,被说成是非法做的任何事情,此意义上的侵辱不能等同于今天的侵权行为,而是一切不法行为;但在特别意义上,侵辱包括三个类型:1)侮辱,即精神损害;2)过失,涵盖《阿奎流斯法》处理的侵权行为;3)枉法裁判行为。
  4. 自然法:在罗马法中,自然法被定义为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此种法律适用的对象,不仅只包含人类(非人类专有),而是包括所有动物。全部生灵皆为其主体,具有最大普遍性。这里的“自然”,指神,斯多亚哲学称之为完美的理性,因此自然法即神法。
  5. 支付不能:支付不能是在普通破产领域,罗马人采用的一种破产标准,与债务超过相对应,具体是指诸如在解放时已不能清偿或由于赠予自由将停止清偿等情况,简单来说,即无法清偿债务。
  6. 财宝:罗马法上的财宝分为两种,一种出自I.2,1,18,为自然的财宝,诸如在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和其他物等宝藏,该种财宝归属于发现者;另一种出自I.2,1,39,为人为的财宝或窖藏的财富,分为在自己的土地上,在圣地或安魂地和在他人土地上三种情况,情况不同,财宝的归属各有不同。
  1. 二、简述
  2. 债的公法性

答:首先,债的公法性体现在罗马法对债的定义上,根据I.3,13pr的描述,债为法锁,约束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清偿某物,由此可以看出,债在罗马人的观念里并非仅根据私人协议形成,有“自捆”和“他捆”两种,前者为合同之债,后者是责任之债。即债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工具,是罗马城邦领导者为了维护城邦的秩序所用的手段,是国家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作的安排,具有公法意义。
其次,债的公法性集中体现在合意之债上,即要式口约的类型之中:罗马法中的要式口约分为:1)法官的要式口约,是作为一种诉讼手段来命令的;2)裁判官的要式口约,是一种行政措施;3)协议的要式口约,即现代意义上的私人间口头合同;4)共同或混合的要式口约,即既可由裁判官也可由法官命令订立,同时属于裁判官法和市民法。由此可见,对于债,特别是要式口约的类型,公法性质的债不在少数。

  1. 论I.3,22,3

答:I.3,22,3所述的是作为合意之债的一大特点,即合意之债是双务的且附加不确定义务的债,其合意内容具有模糊小。在合意之债中,由于是双务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与口头之债中双方阵线分明不同,他们互相承担不确定的义务。这样,合意内容的模糊性使得罗马法引入诚实信用(诚信)原则进行课加,即“一方应对他方根据善良与公平为履行”。因此,双务合同又为诚信合同。
在这里,诚信原则的补充是具有创造性的。合意,非是百科全书式的列举,并不要求对合同的所有细节达成合意,只须对合同的主干部分(主债)达成合意;因此,合意的部分出现缺漏,这种缺漏应交由诚信原则予以补全,即当事人针对细节部分以善良与公平为基准全面履行债务。

  1. 三、论述

1.论罗马法中户的主体性
答:罗马法中“户”的概念来自于罗马人的有机家庭观念,即家长作为首领,家庭成员为机关,其利益无别,分工不同,家庭即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即为一“户”,家父或尊亲即成为该“户”的类法定代表人地位的存在,可见,罗马法视“户”为近似于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罗马法中“户”的主体性具体表现在:1)家父代家子订立合同,与他为自己订立合同并无区别;2)家父与家子间订立的要式口约无效,奴隶与主人间订立的要式口约,亦同;3)约定在当事人死亡之时的给付的要式口约(死时要式口约)有效,将归入遗产,由继承人作为潜在当事人;4)死后债权有效,也归入遗产进行履行等。
但“户”的主体性也存在例外。首先,在合伙关系中,合伙因合伙人死亡而解散,这里合伙人死亡,其合伙人地位不发生继承,体现合伙具有人合性;其次,在委任关系中,委任人死亡或受委任人死亡,委任解除,这里同合伙人,委任关系也不发生继承,体现需要特定人具有特殊专业技能时,不以户为主体单位,以个人为单位。
2.论罗马法中的遗嘱监护与遗嘱继承优先
答:遗嘱监护和遗嘱继承在罗马法中,因为表达对尊亲的认知能力的信任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均采用遗嘱优先的立场,这与《十二表法》一脉相承。
具体来说,罗马法允许尊亲以遗嘱的方式为处于他们权力之下的未适婚子女制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势下,任何情况他均拥有此权利,这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方式要优先于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同遗嘱监护类似,罗马法也允许具有遗嘱能力的人通过订立遗嘱自由地分配自己的遗产,且随着制度的革新,遗嘱的形式与材料越来越简化,甚至出现小遗嘱的形式略式地位遗嘱进行变更与补充,这种继承方式原则上也同样优先于法定继承。
但遗嘱优先有一定的限制,这是遗嘱优位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以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作的必要牺牲。

  1. 四、文本改法条

I.2,6pr 诚信的善意交易相对人从无所有权人处购买、受赠或因其他正当原因收受物,动产物经3年,以时效取得该物所有权;不动产通过长期占有,同省的经10年,不同省的经20年取得该物所有权。此法效力及于罗马全境。
I.2,6,1 取得时效的物的能力或标的适格。自由人、圣物、安魂物或逃亡奴隶等物不适用取得时效。
I.2,6,2 抢劫和盗窃的赃物不能以时效取得,不论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与时效期间。
I.2,6,3 取得时效的占有人不得以抢劫、盗窃等方式取得物。
I.2,6,4 继承人把被继承人以借用、租赁、寄托或其他方式带入遗产的他人财产视为死者财产继承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时效取得该物。
I.2,6,5 对女奴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将女奴之心当做孳息出卖或赠送,不构成盗窃。
I.2,6,6 以无盗窃的意图转让物,不构成盗窃,物的收受人可以时效取得。
I.2,6,7 土地作为占有客体时,即使以恶信方式占有,诚信后手可以时效取得该土地。
I.2,6,8 取得时效标的物因盗窃或暴力所存在的瑕疵,因回复到原所有人所有状态而涤除。
I.2,6,9 无人继承遗产的所有人死之后至皇库得知有绝产可以继承的事实的间隙期间,诚信买受人可以时效取得绝产。
I.2,6,10 取得时效标的本身须适格。
I.2,6,11 原因的虚假导致的错误不引起取得时效。
I.2,6,12 取得时效的发生须占有持续一定的期间,无中断发生。
I.2,6,13 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占有期间联合须二者都为诚信占有人。
I.2,6,14 皇库买得他人的物,物的所有权消灭时效为5年,其法律效果为产生相应的抗辩权。

 

 

 

 

 

 

 

 

.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