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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罗马私法模范卷


郭晓露

 

一、《法学阶梯》体现的军人特权
罗马以武立邦,在其对外征战、开拓疆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军人作为光荣的群体为罗马的强盛奠定了基础。
军人身份虽是荣光,是罗马市民走上仕途的必经之路,诸如庞培、凯撒等人都有为罗马征战的经历。但是,从客观上看,出入沙场浴血奋战的生死之忧,以及远离故土等辛劳仍会影响市民选择军人职业。
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情势的反应,在统治者看来也有政策性功能。《法学阶梯》出于对军人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为了激发市民为国从军的热情,减轻因征战带来的忧患,几乎制定了从军人生存到死亡,人身到财产等较大范围的优惠性政策。
在卷1中,I,1,12pr规定,在战争中失去的军人子女“虽死犹生”,将其拟制为存在者,以豁免家父的监护或保佐职责。I,1,12,5中规定战服因复境权不丧失市民身份,仍享有家父权。将其拟制为从未离开过罗马城邦,保护其身份。I,1,12,14中则从减轻军人负担的角度,豁免了他们的监护和公役责任,以便军人能轻松上阵。
在卷2中,I,2,11pr规定了军人的紧急状态下的遗嘱,赋予他们两项优惠,一是程序较为自由,二是要求降低,家子亦可订立遗嘱。I,2,11,2甚至降低了对士兵体力行为能力的要求,允许聋哑士兵订立遗嘱。I,2,11,4设立了“穿衣遗嘱”,将军人未出征前未按法律订立的遗嘱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其效力。I,2,11,5确认了军人承受人格小减等不影响遗嘱效力。I,2,11,6规定了基于军营特有产为理路的准军营特有产,以便军人自有处分,意味着处于家子地位的军人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I,2,9,1规定了作为卑亲属的军人在服兵役期间取得的军营特有产不为家父取得。I,2,13,6规定了军人的紧急遗嘱如未致命剥夺子女之继承权,其遗嘱之效力可被拯救。I,2,19,6赋予了军人撤回已接受遗产的权利,防止军人因受欺诈而承担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且在圣物问题上做出了让步,在I,2,1,8中规定圣物禁止转让、抵押,但是为了赎回战俘除外。
综上,无论是对军人财产的保障、遗嘱规定的设立,还是对军属的豁免监护规定,均可见《法学阶梯》贯彻始终的有利于军人权原则。而这些军人特权的赋予,也反映了罗马的特殊国情,立法者对法律的政策性运用。

二、罗马民事诉讼的对抗性
在《法学阶梯》的编排体例中,讼与人、物并列,可见其规定已较为成熟、系统。罗马人对诉讼的理解,从诉权与抗辩、反抗辩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已经形成了诉讼的三角式架构,在这个架构中,两造一方持矛,即诉权和反抗辩;一方持盾,即抗辩,而国家以居中者的身份形式公权力介入到私人关系当中。
罗马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体现在诉权与抗辩、反抗辩的交锋当中。在《法学阶梯》中,I,4,6pr“诉权不过是通过审判诉求对于我们应做之事之权”;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具有实体性,而国家事直接请求对象,相对人是间接请求对象。I,4,13pr“抗辩是为保护被告采用的。因为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就算原告据以起诉的要求本身正当,但用于对抗被告不公平。”诉权与抗辩、反抗辩是罗马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在诉权行使与抗辩运用的过程中,立与破并行,事实与真相越发清晰,公正的落实借助双方近乎均衡的诉讼武器运用,对抗性的强弱与权利保护紧密关联。
从诉权上看,罗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诉权分类,其详尽程序近乎覆盖了民事关系的所有领域。举例而言,原告享有1对物诉权和对人诉权,还有针对准物权的普布利奇安诉权和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保利安诉权;2索回物之诉权、追究罚金之诉权与混合之诉权;3倍数罚金之诉权;4诚信诉权和严法诉权;5全额诉权、部分诉权;6永久诉权与有期诉权;7可移转诉权和不可移转诉权。
罗马民事诉讼中,抗辩的设置目的在于打消对方的诉权,是保护被告的法律设置。立法者规定了1基于不当干预的抗辩,包括受胁迫、诈欺、错误;2未偿付任何金钱的抗辩;3已达成简约的抗辩;4已经宣示的抗辩;5既判力的抗辩
罗马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不止于此,I,4,14pr规定“乍一看来似乎公正的抗辩,却不公正地造成损害。发生这种情况,为了帮助原告,需要另外的主张,它被称为反抗辩。”因为借助它击退和消解抗辩的力量。立法者以此均衡保护原被告双方,以维护公平。
对抗性还体现在抗辩与反抗辩的交替使用。I,4,14,1的第二次反抗辩,I,4,14,2的第三次反抗辩,反映了原被告交锋的多回合性,无论在任一回合 的对抗中,双方均有有力的诉讼法规定加以支撑,程序对实体的保障较为系统。
此外,对抗主体除了原被告双方,还涉及保证人,在I,4,14,4中规定,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可援用的各种抗辩,因为两者在承担债的责任上已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
综上,从诉讼武器的设置,即诉权、抗辩、反抗辩;诉讼主体的考量,原告、被告、保证人,罗马民事诉讼法在诉讼对抗性的设计上有精巧的安排,以保证双方在诉讼法运用中的平衡,进而实现程序公平对实体公平的推动。对抗性越高,于真相发现、正义实现越有利,罗马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设计理路仍为今法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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