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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本科《罗马私法》期末考试模范卷
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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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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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它是使各种利益都得到各得其所的分配的过程。正义必须是不懈的、永恒的意志,但这个正义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德上的,法律上的正义不过是遵守既定的法律。分配的对象是Ius,指一个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既包括利益,也包括不利益。
- 公法:罗马人的公法是世俗和宗教混杂的,包括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关于宗教机构的法律、关于长官之设立的法律。公法是“罗马人事务”的支架,“罗马人事务”就是法律、审判、战争、和平、缔约、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财富等。
- 遗产破产:遗产破产是在继承过程中发现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造成的破产,破产标准为债务超过,而非支付不能。有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破产和遗嘱继承中的遗产破产两类。破产的是死者,而非继承人
- 诚信:可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适用于买卖关系,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为客观诚信;适用于物权关系的主观诚信是认识错误,以前常译为“善意”。
- 民事死亡:就是把活着的拟制为已经死亡,是解除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合一性把某些人还原为生物人的制度。分为因判罪的、宗教性的和移民的三种。前者因为受重罪判处,中者因为出家,后者因为归化外国。其后果包括丧失公权和丧失私权两种
- 简述
- 答:罗马法中鼓励人口增长的措施有:
(1)剥夺独身者或结婚不生子女者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把遗产分配给那些有子女的共同继承人和共同受遗赠人;无合格的共同继承人或共同受遗赠人则将这些遗产上交给国库。
(2)规定生来自由的妇女生有子女3人以上的,解放自由的妇女生有子女4人以上的,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子女特权”,在她们的丈夫死后可免除监护。
- 答:罗马人的准婚姻包括:
(1)nuptia,合法的婚姻,符合合法姻由的4个要件。
(2)matrimonium,外邦人之间缔结的婚姻,是事实而不是权利。
(3)contubernium,奴隶之间的。他们的两性关系曾经只是事实,而非权利。在农庄,只有男女总管可以成为奴隶夫妻。到2世纪末,奴隶交合的事实才变成权利。
(4)concubinatus,姘合制度的产生原因在于突破阶级间的通婚权障碍。奥古斯都考虑到了并非门当户对的结合的合法性赋予问题,以及规避其他法定禁令的结合的效力问题。
(5)时效婚。1年的身份占有导致取得夫妻身份。
(6)事实婚姻。士兵与当地妇女之间的。
- 论述
- 答:“元首决定之事具有法律的效力”,原文为“Sed et 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这句话常被一些对罗马法无知的作者翻译为“君主所喜好之事就是法律”。在拉丁文中,动词Placere有“决定”、“喜欢”等意思,但这儿显然是“决定”的意思,事实上,紧接着这句话,优士丁尼就说道,元首的权力是通过王权法由人民授予的,这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表述,即关于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契约的理论。因此,并非“君主的喜好”,而是“元首的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苇斯巴芗皇帝在位期间制定了《关于谕令权的苇斯巴芗法》,其中明确规定皇帝的权利为以下8项:外交权;法案提出权;召集临时的元老院会议通过的法案权;长官候选人推荐权;城墙外推权;为国家利益便宜行事权;对元老院决议以及公民大会决议的否决权;既往被追认合法权;外加违法豁免权、免交罚款权、免受控告权。该法揭示了皇权与民权的传袭关系,君权民授。对皇帝享有的权利采取了明示主义,尽管安排了一些便宜行事条款和脱困之道,但根本不能得出君权无限,以至于其喜欢之事都可以成为法律的言论。
- 答:罗马奴隶真实的法律地位:
奴隶有三个来源:俘虏、自卖、罪犯。奴隶广泛参与了罗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准家庭成员,罗马法采用原子论的能力观,据此可以说,奴隶具有消极的遗嘱能力、监护能力、合同能力等能力。地位大致同于家子,共有他权人的名头,而不是瓦罗所说的会说话的工具。
罗马亲属法不仅调整亲属间的关系,也调整主人和奴隶的关系。D.50,16,195,3中有说明。“家庭一词不仅包括奴隶,还包括全部子女。”罗马奴隶还可以从事以下职业:教师;专门的技术工作者;高级技术者;一般的工匠;有舞蹈、演奏乐器等技能的女奴;从事家务劳动的男女奴隶;非技术性工人;小童奴。可以看出,罗马的许多奴隶从事知识分子性质的工作,与主人受同样的教育,奴隶同主人的约束,与家子同家父的约束,属同一性质。在罗马法中,有些关系如监护关系和继承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以亲属关系为基础,奴隶能进入这些关系,证明他们是被作为亲属对待的。
- 文本改法条
- 答:
I.2,20,4 遗赠的标的物有三种,遗赠人自己的物,继承人的物和他人的物。遗赠的标的物是他人的物时,继承人应购买并交付,或给付估价。遗赠的标的物必须是通融物。遗赠他人之物的条件是明知物是他人的,对此举证责任由受赠人承担。
I.2,20,5 遗赠人明知遗赠物已被抵押或非属于遗赠人的,仍作出遗赠的,继承人应赎回。
I.2,20,6 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生效前有偿取得遗赠物,可得遗赠物的价金;如果是无偿取得的。他不能起诉获得价金。
I.2,20,7 将来之物可以遗赠。
I.2,20,8 当有多数受遗赠人时,将遗赠物分给。若其中一个受遗赠人不愿或不能接受时,全部遗赠物归另一个共同受遗赠人。
I.2,20,9 受遗赠人有偿取得了土地的除用益物权的所有权,后来无偿得到用益权,可以以遗嘱起诉要求兑现遗赠。
I.2,20,10 将受赠人之物遗赠给受赠人,遗赠无效。
I.2,20,11 将自己的物当做他人的物遗赠,遗赠有效。
I.2,20,12 如果遗赠人把已遗赠之物出卖,如果遗赠人没有取消遗赠,遗赠有效。
I.2,20,13 将某人的债务免除,或一定期间内对债务不行使请求权,可视为有效遗赠。
I.2,20,14 如果债务人仅将其负债遗赠给债权人,遗赠无效;但若是仅遗赠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务,遗赠有效。
I.2,20,15 丈夫对妻子遗赠嫁资,遗赠有效。
I.2,20,16 遗赠标的物的风险由受遗赠人承担,继承人自己引起的风险例外。
I.2,20,17 遗赠标的物的主物灭失,从物依旧归受遗赠人。
I.2,20,18 遗赠标的物为集合物时,物的变动的损益由受赠人承担。
I.2,20,19 遗赠后标的物的扩张部分,归受赠人。
I.2,20,20 遗赠物为特有物时,受遗赠人承担遗赠物的变动,遗赠特有物可默示发生。
I.2,20,21 无体物可以遗赠。
I.2,20,22 奴隶或其它的物为遗赠物时,通常由受遗赠人选择。
I.2,20,23 附选择权的遗赠,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有选择权。如果有许多选择权的受遗赠人意见不一致时,抽签选择,得到签的人可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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