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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姓名:田甜

  1. 名词解释
  2. 正义: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分配的对象是一个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包括利益与不利益;该意志受斯多亚哲学的影响具有不懈性、永远性。
  3. 公法:罗马法上的公法的定义小于现代法上的公法的定义,公法是指罗马人民的宪法,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与国家管理的法律。公法是关系到罗马人民公共事务之状态的法律。
  4. 遗产破产:在继承过程中发现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造成的破产,采债务超过说。分为法定继承破产与遗嘱继承破产两类,破产的为死者而非继承人。
  5. 诚信:分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主观诚信是指因误信而不存在恶意,客观诚信是指不存在错误认识并且未为有害他人之事务的状态。
  6. 民事死亡:把活着的人拟制为死亡,是解除生物人与法律人合一性,把某些人还原为生物人的制度。分为因判罪、宗教性、移民三种,分别对应受重罪判处、出家、归化国外,后果为丧失私权、公权。罗马法对其后果的规定相较于现代法更注重其在民法上而非公法上的效果。
  1. 简述

1.答:⑴奴隶是罗马市民来源之一,由于罗马人有类似于推恩令的继承法,导致市民不愿意生育,为了解决此问题,采用移民制增加人口。
⑵官选监护制、官选保佐制把罗马的未成年人以及25岁以下的成年人看作是国家亲权的对象,通过对其生存条件施以干预、保护,提高其存活率,促进人口增长。
⑶对于监护、保佐公役的豁免中规定了多子即可豁免,有利于促进生育来提高人口增长。
⑷罗马为贫困儿童提供国家扶养制来保证其存活率,开始虽然局限于男童,后来扩展于女童,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
⑸胎儿保佐制也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间接的促进人口增长。通过对胎儿母亲提供扶养、照料,增加胎儿的存活率,增长人口,壮大城邦。
⑹法定继承中的两子权授予有两个或者更多处于权力下子女的人权利,允许他分配男女解放自由人给他拥有的处于他权力下的子女,这有利于鼓励生殖,促进人口增长。
总:罗马通过国家亲权的干预和法定继承中的优待实现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
2.答:罗马人的准婚姻制度与合法婚姻相对,指外邦人间、奴隶间、姘和男女之间的事实婚姻制度。
外邦人因无市民权而无法取得合法婚姻地位,奴隶中除男女总管外无法享有合法婚姻,因其市民权也不完整。姘和是为了打破阶级通婚之障碍,在不损害前婚子女权利的前提下,规避法律的禁令,解决罗马市民不愿结婚的问题。
其中还规定的1年身份占有,导致夫妻身份的时效婚,以及士兵与当地妇女的事实婚,这是为了改善士兵的待遇而为的。

  1. 论述
  2. 答:该文出自于乌尔比安,原文为Quod principi placuit, legis halet vigorem,人们对于它的理解从“元首喜好之事具有法律效力”更正为“元首决定之事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对元首制与君主独裁制之正解。

由于各类谕令权法案明确规定了王权的内容,那皇帝据此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敕答)、在审理中决定的事情(敕裁)、在告示中命令的任何事情(敕谕)就是法律。而君主针对具体的人、事做的决定,因为不具有普遍性而不约束所有人,所以并没有法律效力。由此将命令与法律区别开来,是对立法者个人任性地约束,也是对法律适用上平等的保障。
从优士丁尼的文本可知,排除君主任性地途径有二:㈠方式的法定主义;㈡普遍性。前者规定皇帝只有在敕答、敕裁、敕谕中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非任何的事情,一些非经皇帝深思熟虑的,如训示,并不是法律。后者把针对个别人的赏罚救济与针对普遍人的法律区分开来,保证法律平等适用。除以上的途径外,元老院往往在皇帝死后再次审查其敕令中的任性因素,对其形成第三次阻遏。
此为古罗马宪政状况的一个体现,对此后千年欧洲宪政的发展有不可小视的作用,此种分权制衡的理路为宪法、宪政等现代化概念提供了一个较窄的标准。

  1. 答:奴隶在罗马有时是主人所有权的客体,有时是人权和法律的主体,广泛的参与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是准家庭成员,享有消极的遗嘱能力、监护能力、合同能力等,地位大致相当于家子。

⑴奴隶可以被主人指定为唯一和必要的继承人以承受主人破产的后果。
⑵主人可以收养奴隶为子。
⑶主人可以附条件的指定其为自己子女的监护人。
⑷恩主要承担解放自由人的监护并对其享有法定继承权以及1/2的特留份。
⑸奴隶可以作为主人的代理人代订合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
⑹奴隶也可享有特有产,具有自主经营权。
⑺主人可以将自己的奴隶的用益权给予他人,此时奴隶处于客体地位。
⑻奴隶相当于家庭成员,受制于家父权。

  1. 文本改法条

I.2,20,4遗赠他人的融通物:继承人之物、他人之物、遗赠人之物,在死者明知其为他人所有时有效。死者明知之举证由受遗赠人承担。
I.2,20,5死者遗赠明知的附负担之物、他人之物有效,继承人一般有回赎义务。
I.2,20,6若受遗赠人在遗赠生效之前有偿取得他人之物,他可因遗赠而取回价金;若为无偿取得则不可。仅得价金者可以起诉以图获得物本身。
I.2,20.7将来之物可做遗赠标的。
I.2,20.8共同遗赠多数人的受遗赠人之间享有增加权与共有权,按份遗赠的不享有。
I.2,20,9受赠人于订立遗嘱后买受了遗赠物,他可以以遗嘱之诉的方式要求以价金的方式兑现遗赠,但应当去除无偿取得用益权的那部分价值。
I.2,20,10遗赠遗赠人之物的遗赠无效。
I.2,20,11误把己物当他物不导致遗赠无效。
I.2,20,12遗赠人出卖、出押以遗赠之物时若无取消遗赠的意图,遗赠有效。
I.2,20,13债权与履行债务的恩惠期可以作为遗赠的标的。
I.2,20,14债的样态(期限、条件、负担)可以作为遗赠的标的。
I.2,20.15丈夫对妻子遗赠其嫁资以及未接受之嫁资中的特定金额、物有效。
I.2,20,16遗赠标的物的风险由受遗赠人承担,但继承人自己引起的风险除外。
I.2,20,17遗赠标的的主物灭失,其从主归属于主物的受遗赠人。但奴隶的特有产相对于奴隶,农具相对于土地非从物。
I.2,20,18遗赠集合物之损益由受遗赠人承担。
I.2,20,19遗赠后标的物的扩张部分归属受遗赠人。
I.2,20,20遗赠特有产在奸细期的损益由受遗赠人承担;其发生方式为明示、默示的死因行为或者生前行为。
I.2,20,21有体物、无体物都可成为遗赠标的。
I.2,20,22种类物的遗赠可由受益人在其范围内任意选择。
I.2,20,23附选择权的遗赠依当事人约定的顺序亲自选择,约定不成的,选择顺序依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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