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15年本科《罗马私法》期末考试模范卷
蔡欣仪

  1. 名词解释
  2. 正义: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即正义是使每个人的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与权利义务都得到合理分配的一个不懈的、永恒的行动。这种分配的正义观来自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正义应为利与不利的正当的分配。
  3. 公法:罗马法按照其保护的利益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其中公法是关系到罗马人的公共事务之状况的法律,其中世俗与宗教混杂,包括了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关于宗教机构的法律、关于长官之设立的法律。
  4. 遗产破产:遗产破产是在继承过程中发现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造成的破产,有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破产和遗嘱继承中的遗产破产两类。在遗产破产中,破产的是死者而非继承人,不能清偿的主人可以指定奴隶为继承人并将其解放,以免去破产的耻辱。
  5. 诚信:罗马法中对于行为人主观状态有诚信与恶信两种,其中诚信与现代民法中的善意接近,是指行为人非主观上的故意而违反法律,而是由于表达错误、认知错误或不知的原因违反了法律。在弗拉维亚乱伦案与巴尔特纽斯继承案中都体现了对诚信的保护。
  6. 民事死亡:民事死亡是指把活着的人拟制为已经死亡,是解除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合一性,把某些人还原为生物人的制度,分为因判罪的、宗教性的和移民的三种。前者因为受重罪判处,中者因为出家,后者因为归化外国。其后果包括丧失公权和丧失私权两种。

 

  1. 简述
  2. 1.罗马法中鼓励人口增长的措施

答:到安东尼王朝时期,罗马帝国的宽度是2000英里以上,长度是3000英里以上,但相对人口较少,为了鼓励人口增长,罗马法中采取了三个方面措施:
①奴隶与解放自由人:奴隶作为一种强制移民进入罗马,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解放自由人的身份成为罗马市民,促进了罗马人口的增长。
②国家亲权对自然亲权的补充:罗马法中规定的官选监护制度、官选保佐制度和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是利用国家权力介入自然亲权,在自然父亲缺位时进行补充,有利于罗马未成年人的成长。
③胎儿保佐制:共和晚期的裁判官告示确立了胎儿保佐制度,保障了即将出生之人取得遗产的权力,表明罗马市民的权利能力部分始于受孕,有利于对未出生人口的保护。

  1. 2.罗马人的准婚姻

答:罗马人的合法婚姻是指罗马市民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缔结的婚姻,其中男女双方均达到了适婚年龄且家子获得了家父的同意。另外在罗马社会实践中存在一部分不完全符合合法婚姻要件的婚姻关系,称之为准婚姻,包括以下几种:
①外邦人之间缔结的事实婚姻(matrimonium);
②奴隶之间的同居关系(contubernium),到2世纪末奴隶交合的事实才变成权利;
③突破阶级间通婚权障碍的姘合(concubinatus),例如元老阶级成员与妓女姘合;
④因一年的身份占有导致取得夫妻身份的时效婚;
⑤士兵与当地妇女之间的事实婚姻,等。

  1. 论述
  2. 1.论“元首决定之事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阶梯》I.1,2,6中提到“元首决定之事也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通过颁布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权法,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给他和其个人。”此处说明了元首敕令的效力及其来源。
首先,元首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最早由罗马第二任王驽马被授予王的职权后形成了确立王权的库利亚法,授予了王以谕令权。苇斯巴芗皇帝在位期间制定的《关于谕令权的苇斯巴芗法》明确规定了皇帝的八项权力,体现了君权民授的特点。
其次,“元首决定之事”与“君主所喜好之事”不同。罗马法中对于皇帝享有的权利采取了明示主义,因此未经授予的权力不得行使,且元首敕令权需要得到批准,不可能存在君权无限,以至于其喜欢之事都可成为法律的情形。
另外,罗马法中承认的“元首决定之事”一般只包括敕答(“皇帝以书信决定的任何事情”)、敕裁(“皇帝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敕喻(“皇帝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等,而非元首决定的任何事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更不可能是“君主所喜好之事就是法律”,如果真是那样,只会酿成“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的惨状。

  1. 2.论罗马奴隶的真实法律地位。

瓦罗对奴隶的态度是:会说话的工具。但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及相关背景文献中可以发现,奴隶在罗马法中的法律地位没有后世想象的那么低下,奴隶在法律中不仅是“物”(主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也是“人”(人权和法律行为的主体)。奴隶作为“人”,在罗马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奴隶是罗马家庭的成员:
①罗马亲属法不仅调整亲属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主人和奴隶的关系;
②拉丁语中“家庭”(Familia)一词由“奴隶”(Famulus)派生而来;
③D.50,16,195,3:“家庭一词不仅包括全部奴隶,还包括全部子女”;
④奴隶与主人的约束同家子与家父的约束属同一性质,往往与家子相提并论。
其次,奴隶虽然是主人的所有物,但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奴隶可以成为主人的代理人;
②奴隶可以成为主人的继承人(伯比流斯案);
③奴隶可以成为主人子女的监护人;
④奴隶可以被主人收养或(女奴)可以与主人结婚;
⑤奴隶可以在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自主经营,甚至十分富有(巴尔特纽斯案);
⑥奴隶在被解放后可能获得政治权力(Hippolytus案)。
综上,奴隶广泛参与了罗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准家庭成员,有消极的遗嘱能力、监护能力、合同能力等,地位大致同于家子,共有他权人的名头,不是简单的会说话的工具。

  1. 文本改法条

I.2,20,4 死者明知是他人的物进行遗赠的,继承人应当购买该物并交付给受遗赠人或向其支付等价财产。对非通融物的遗赠无效。死者明知是他人之物的举证责任由受遗赠人承担。
I.2,20,5 死者遗赠已被抵押或非属于遗赠人之物的,继承人应当赎回该物,但遗嘱人认识错误或遗嘱人要求受遗赠人自己赎回的除外。
I.2,20,6 受遗赠人在遗赠生效前有偿取得遗赠物的,可以得到价金。
I.2,20,7 将来之物可以遗赠。
I.2,20,8 多数受赠人都要求遗赠物的,由受遗赠人分割;部分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由其他共同受遗赠人接受遗嘱。
I.2,20,9 受赠人在遗嘱生效后有偿取得遗赠土地所有权,后又无偿取得该土地用益权的,仍需向其支付土地的估价。
I.2,20,10 遗嘱人将受遗赠人财产遗赠给同一人的,遗赠无效。
I.2,20,11 遗嘱人错把自己的物当作他人的物进行的遗赠有效。
I.2,20,12 遗赠人把已遗赠之物出卖不影响遗赠效力。
I.2,20,13 遗赠给债务人债务免除或恩惠期的,遗赠有效。
I.2,20,14 将负债遗赠给债权人的遗赠无效,该债务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除外。
I.2,20,15 丈夫对妻子遗赠确定的嫁资的,遗赠有效。
I.2,20,16 遗赠物灭失的风险由受遗赠人承担,继承人自己引起风险的除外。
I.2,20,17 遗赠物的主物灭失,从物依然归受遗赠人,奴隶的特有产以及土地上装备的农具除外。
I.2,20,18 遗赠集合物时,物的损益由受遗赠人承担。
I.2,20,19 赠予后标的物的扩张部分归入遗赠物。
I.2,20,20 遗嘱人生存时特有产的损益由受遗赠人承担;遗嘱人死后特有产的损益由该特有产的所有奴隶承担。
I.2,20,21 无体物可以为遗赠。
I.2,20,22 遗赠种类物时由受遗赠人选择。
I.2,20,23 附选择权的遗赠可以被继承。同一受遗赠人有多个继承人的,由抽签决定选择权归属。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