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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试题

 

2015年6月2日本科生罗马私法试卷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正义; 2 .公法;3 .遗产破产;4 .诚信; 5 .民事死亡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罗马法中鼓励人口增长的措施

2 .罗马人的准婚姻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论“元首决定之事具有法律的效力”

2 .论罗马奴隶的真实法律地位

四、文本改法条(也就是把教材性的说明改成立法者命令式的条文,去掉论证性的内容,保留命令性的内容,并把相关表述现代化,20分)

I.2,20,4

事实上,可以被遗赠的,不仅有遗赠人的或继承人的物,而且有他人的物,这样,继承人被迫购买它并交付之;如果他不能购买,则给付其估价。但如果物是非融通物,其估价也不应给付,正如遗赠了马尔斯广场、会堂、神庙或旨在作公共使用之物的情况。事实上,这样的遗赠没有任何效力。但对朕所说的可遗赠他人之物的话,必须理解为指死者知道物是他人的情况,不是指他对此不知的情况。因为如果他知道物是他人的,也许他不会遗赠该物。被尊为神的皮尤斯也是这样批复的。应由起诉人本人,即受遗赠人证明死者知道遗赠了他人的物,而不应由继承人证明死者不知道物是他人的,这更加正确,因为举证责任总是归于起诉人。

I.2,20,5

但即使某人遗赠的物已为债权人的利益受抵押,继承人应赎回之。而这也是对物是他人的情况所决定的,换言之,只有在死者知道该物已为债权人的利益受抵押时,继承人才应赎回之。被尊为神的塞维鲁斯和安东尼鲁斯也是这样批复的。然而,如果死者愿意由受遗赠人赎回这种物并作了这样的表示,继承人不应赎回它。

I.2,20,6

如果他人之物被遗赠,而受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时已成为其所有人,如果他确实是根据购买的原因得到该物的,他可通过遗嘱之诉得到价金。但如果他是根据单纯获利的原因得到该物的,例如根据赠与或其他类似的原因得到该物,他不能起诉。事实上,人们教导,两个单纯获利的原因不能对同一人就同一物发生。为此理由,如果根据两个遗嘱,同一物应由同一人所得,则根据遗嘱是得到物还是得到估价,是有区别的。事实上,如果得到物,他不能起诉,因为他根据单纯获利的原因得到了它;如果得到了估价,他可以起诉。

I.2,20,7

对在自然中尚不存在的物,如果它将来会存在,可正当地遗赠,例如,这块土地将出产的果实、或这个女奴将生育的子女。

I.2,20,8

如果同一物被共同地或按份地遗赠给两个人,如果两人都来要求遗赠物,它在他们间分割。如果因为瞧不起遗赠物、或因在遗嘱人生存时死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离开而少了一人,则全部遗赠物归一个共同受遗赠人。事实上,如果某人说了诸如“吾给予并遗赠奴隶斯提古与蒂丘斯和塞尤斯”的话,遗赠是以共同的方式作出的;如果他说了诸如“吾给予并遗赠奴隶斯提古与蒂丘斯;吾给予并遗赠奴隶斯提古与塞尤斯”,遗赠是以按份的方式作出的,即使表示为“上述奴隶斯提古”,遗赠同样被认为是以按份的方式作出的。

I.2,20,9

如果被遗赠他人土地的人购买了其被排除了用益权的所有权,而他后来又得到了用益权,继而根据遗嘱起诉。尤里安说,他可正当地起诉并要求土地,因为采用这一诉讼,用益权处在役权的地位。但根据法官的职责,要命令扣除用益权交付估价。

I.2,20,10

但如果某人把受遗赠人的物遗赠给他,遗赠是无效的,因为他自己的东西不能再一次成为他的。即使他已将它转让,他不应得到物本身或其估价。

I.2,20,11

如果某人把他自己的物当作他人的遗赠,遗赠有效。事实上,事实比意见有更大的效力。但即使他认为物是受遗赠人的,遗赠显然有效,因为死者的愿望可以实现。

I.2,20,12

如果遗嘱人遗赠其物后又转让它,杰尔苏认为:如果他出卖物的意图并非取消遗赠,它仍应归受遗赠人。被尊为神的塞维鲁斯和安东尼鲁斯也是这样批复的。上述皇帝批复道:某人订立遗嘱后出押被遗赠的土地,他并不被认为取消了遗赠,因此受遗赠人可为了把土地从债权人赎回起诉继承人。但如果某人转让被遗赠物的一部分,不管怎样,未转让的部分应归受遗赠人,事实上,如果没有以转让取消遗赠的意图,被转让的部分也应这样归受遗赠人。

I.2,20,13

如果某人遗赠给其债务人债务免除,遗赠为有效,继承人或其他处于继承人地位的人不可向债务人本人,也不可向其继承人要求偿债。事实上,某人也可命令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请求偿债。

I. 2.20.14

反之,如果债务人将其负债遗赠给其债权人,如果遗赠物中除债务外,不包括任何更多的东西,遗赠为无效,因为债权人未通过遗赠享有任何更多的东西。但如果债务人绝对地遗赠给他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债务,遗赠因为是立即支付的而有效。如果在遗嘱人生存期间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帕比尼安写道,遗赠仍然有效,因为它自始有效。这是正确的。事实上,有些专家认为,遗赠已消灭,因为它所处的这种情况使它不能开始其效力,这种意见未得到赞成。

I.2,20,15

但如果丈夫对妻子遗赠嫁资,遗赠为有效,因为遗赠比嫁资之诉更完整。但如果他遗赠了他未接受过的嫁资,被尊为神的塞维鲁斯和安东尼鲁斯批复道:如果遗赠确实是简单地作出的,无效。但如果以先取遗赠作出并指出了特定的金额或特定的物或嫁资中的一组财产,遗赠有效。

I.2,20,16

如果遗赠物非因继承人的行为灭失,受遗赠人承担损失。如果被遗赠的他人奴隶非因继承人的行为被解放,继承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遗赠的是继承人的奴隶,继承人将他解放,尤里安写道,他应承担责任,他知道或不知已遗赠该奴隶,并无区别。但即使他把奴隶赠与他人,而受赠人把该奴隶解放,继承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不知道其奴隶已被遗赠。

I.2,20,17

如果某人遗赠女奴及其子嗣,即使女奴死亡,小孩归入遗赠物。同样,如果遗赠的是普通奴隶及其代奴,就算普通奴隶死亡,则代奴归入遗赠物。但如果遗赠的是奴隶及特有产,奴隶已死亡或被解放或转让,关于特有产的遗赠也归于消灭。同样,如果遗赠的是装备了农具的土地,或将土地与农具一同遗赠,事实上,在土地被转让的情况下,关于农具的遗赠归于消灭。

I.2,20,18

如果遗赠的羊群后来减少到一只羊,幸存的羊仍可被主张。事实上,遗赠羊群,在订立遗嘱后出生羊只也增加到羊群中,尤里安说它归入遗赠物。因为羊群是由分开的羊只构成的一个整体,正犹如房子是由相联系的石块构成的一个整体。

I.2,20,19

因此,遗赠房子,订立遗嘱后添加的柱子和大理石归入遗赠物。

I.2,20,20

如果特有产被遗赠,无疑地,在遗嘱人生存时特有产增添或减少的任何物,由受遗赠人享受利益或承担损失。如果在遗嘱人死亡后接受遗产前,奴隶有所获得,尤里安说,如果特有产确实被遗赠给该被解放的奴隶,在接受遗产前的一切获得,统统归受遗赠人,因为这种遗赠在接受遗产之日授予;但如果特有产被遗赠给家外人,这些所得不归入遗赠物,除非特有产由于自己的物得到增加。事实上,特有产,除非已遗赠给他,不应由解放的奴隶得到,不过,如果主人于在世期间解放了他,如果未从他收回特有产,足以使他得到特有产。被尊为神的塞维鲁斯和安东尼鲁斯也是这样批复的。上述皇帝批复道:遗赠特有产,并不意味着遗留物中包括对为主人利益花费的金钱的请求权。上述皇帝批复道:在命令奴隶汇报帐目,根据登记在其账本上的汇报结果的余额方式解放他的情况下,特有产视为遗赠物。

I.2,20,21

事实上,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都可遗赠。因此,对死者负欠之物,可以遗赠给某人,继承人要将其诉权转给受遗赠人,生存的遗嘱人已收回金钱的,除外。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遗赠归于消灭。但这样的遗赠是有效的:“继承人必须修理某某的房屋的破损之处”,或“免除某某的债务”。

I.2,20,22

如果奴隶或其他的物被遗赠,除非遗嘱人另有表示,通常由受遗赠人选择。

I. 2.20.23

有选择权的遗赠,换言之,遗嘱人授权受遗赠人从其奴隶或从其他物中进行选择的情况,本身具有条件,因此,除非受遗赠人在世时亲自作了选择,遗赠物不转移给其继承人,但朕的敕令也对此作了改善,就算受遗赠人在世时未这样做,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被授予选择权。通过更仔细的研究,在朕的敕令中也增加了这一规定:如果有多数被留下选择权的受遗赠人,而他们未就选择的标的达成一致;或一个受遗赠人有多数继承人,而他们未就选择达成一致,不同的人愿意选择不同的物,为免遗赠归于消灭(这是多数法学家违反仁慈地建议的规则),这种选择的法官将是运气:把签分开,得到签的人的意见在选择中居于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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